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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建国以前,本县无劳动就业专门组织,城乡劳动者都是自谋职业。就业门路少,失业人渐多的现象一直是有增无减。
1952年秋,县人民政府成立劳动就业登记处,由县工商、民政两科抽调专人办公。同时在全县16个区各设1个失业人员登记组,开展社会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同年12月成立劳动科承办劳动就业事务。至1953年7月止,全县共登记失业人员934人,除介绍就业74人以外,还先后发放失业人员救济金合计4133元(折合新人民币)。自1954年起,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至1955年底,全县就业人数达1336人。其中开展生产自救的187人,占13.4%,以工代赈的200人,占14.94%。自1958年起,对劳动者实行统包分配的原则,劳动就业全由政府安置。至1977年,县劳动部门共安置就业人员31758人。
1978年以后,广开就业门路,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绝大部分待业人员得到了安置。1986年,本县摘掉了待业人员千人县的帽子。至1987年底,全县待业人员仅412人,10年累计安置就业41326人,是前25年就业人数总和的1.18倍。
劳动就业的主要形式有:
▲招工建国初期,主要招收境内社会失业人员。1955年以后,从社会失学青年、复员退伍军人、闲散劳动力招收固定工或临时工。1958年,由于各行各业实行“大跃进”,加之“大办钢铁”需要,放宽了招工条件和范围,招工对象既有城镇青年,又有农村社员。仅此一年,招工5021人,是1952—1956年招工人数总和的3.76倍。60年代初期,招工工作暂停。直至1965年恢复招工,当年招工85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招工工作再度停止,待业人员逐年增多。城镇中学毕业生除少数参军或留城外,绝大多数动员上山下乡,安置于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自1968年开始,至1978年止,全县累计安置下乡知识青年6452人(不含外地下放来境的知青)。1970年再次恢复招工,主要对象是下放知青中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青年。截止1981年,全县绝大多数下放知青被先后招工返城就业。
1982年,改革招工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收,通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春向社会公开招收技工学校学生,当年报名考生1148人,录取119人;同年12月招工报考者1666人,录取127人。1987年,对城镇青年首次实行一次性文化考核,报名考生共计3954人,经考核和体检,择优录用1255人;报考技校的1274人,录取102人。
▲顶职1976年起,本县开始执行“职工退离休后,其子女顶替”的政策。当年即有34名职工子女顶职工作。自1978年起,顶职范围由职工扩大到干部。直至1983年9月停止。
▲临时工转正自1953年以来,全县每年都招收一定数量合同工。1965年按照“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精神,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在城镇闲散劳力中就近招收临时工,并纳入劳动计划管理。至1987年,全县历年累计使用临时工达23738人。
1971年9月开始,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制度进行改革,凡1970年底以前进厂的、现在常年性生产岗位工作的过去计划内的临时工,均可转为国家正式职工。至1972年8月止,全县共有2350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其中全民单位转正1639人,集体单位转正711人。自此以后,临时工转正未再办理。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解放以来由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办理。劳动部门主要负责下达劳动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安置就业。
1950年—1987年,全县历年累计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1768人,其中回农村9349人,复工复职537人,安置就业1832人。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劳动就业情况统计表

【职工管理】
▲劳动计划管理建国后,全县计划内用工,一直是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劳动计划指标,县劳动部门负责于年终上报计划执行情况。计划外用工,各企业提出申请,县劳动部门审批后,纳入劳动计划管理,乡(镇)政府统一安排和调配。
据1975年—1987年统计,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累计使用计划外用工45136人(次),每年平均用工3428人。其中城镇劳力2420人(次),农村劳力1032人(次)。
▲劳动力调配自1956年10月起,对确因工作需要或夫妻分居两地、或因家庭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在职职工,实行统一调配。县内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由调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办理(农林四场除外)。1974年—1987年,全县共办理职工调动2362人次,其中调出1414人次,调入948人次。
1958年,全县大办工业,吸收大批城乡劳力从事工业生产。据年末统计,当年新增职工14000人,造成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量增加过多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自1960年起,分批精简职工,至1965年,全县累计精减职工3万余人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调处劳资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皖南区党委派出工作组,会同县有关部门在境内孙埠镇通过调查,发动群众,组建行业工会,推选工人代表与企业主成立劳资协商会议,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工人有参加一切革命组织与活动的自由;废除资方打骂工人、学徒;提高工人工资福利(含休假、医疗、月贴等);资方不得无故解雇工人以及超过定额劳动标准的增资与提奖规定等。自1951年1月起至1952年末,县人民政府先后批准成立城区店员、手工、食品、棉织、黑白铁、理发等行业劳资协商会以及孙埠、水东、水阳、湾沚、西河等较大集镇劳资协商会,签订劳资合同100余份。根据“依靠工人、团结资方”的原则,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1954年,县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调处各基层劳资协商会难以解决的较大纠纷,当年就仲裁调处6件。1956年以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调处劳资关系的工作随之停止。自1986年10月起,本县改革用工制度,对新招收的工人普遍推行合同制,并赋予企业以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为适应这一改革,1987年3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编制5人。截止年底,分别为11个企业仲裁处理19起劳动争议事件(其中开除1人,除名6人,开除留用7人,解除合同2人)。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民国时期,本县有煤矿10余家,工人采煤赤膊下井,手工挖掘、运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事故经常发生。如民国21年(1932)3月,水东大汪村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一次就死亡158人,重伤18人。
1954年9月,县劳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派工作组到安全状况差的煤矿进行整顿,订立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合同,并相继在城区的电灯厂、印刷厂、合营铁工厂等单位推广实施。1959年,县劳动局以县钢铁厂、煤矿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各项安全制度。利用培训班、出板报、办广播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980年5月,县内首次开展安全月活动,重点抓煤矿和易燃易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安全状况差的煤矿,采取关闭、停产整顿改进等措施。此后,每年5月都要开展“安全月”活动,进行安全大检查。各厂矿配有安全干部,车间设有安全员。自1981至1983年的3年里,全县劳动事故死亡6人,比1980年下降54%。
1985年,举办有安全干部和操作工人共51人参加的锅炉运行培训班;对26个重点防火单位按照消防标准进行整顿和验收。1986年9月,举办有司炉工、小煤矿矿长、瓦斯检测工、冲压工等120多名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培训班,促进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1986年全县全民、集体企业劳动事故死亡2人,为职工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四二。乡村煤矿自1981年以来,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1958年—1987年,全县因重大事故死亡103人。其中全民企业死亡24人,占23.3%,集体企业死亡17人,占16.5%;乡村企业死亡48人,占46.6%;其他死亡14人,占13.6%。尤以煤炭系统死亡人数较多(46人),占总数的44.7%。
▲劳保设施1956年以来,县劳动管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定期开展防尘、防毒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向职工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认真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据1964年统计,全年合计供应劳保用布15761米,防寒用布1200米、劳保鞋6749双、毛巾3339条、手套11397双、絮棉200公斤。
60年代初对从事有害的放射线矽尘和高温作业的每一位工人,由企业保证每月供应肉3斤、油0.5斤、蛋和糖各1斤。1964年有16个单位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随着市场副食品供应的稳定,职工保健食品供应由发放实物改为折发现金(津帖)。至1987年,全县共计38个企业实行了保健津贴。
自1965年起,县劳动部门对全县锅炉实行登记、监督和管理制度。凡新置锅炉的安装使用和旧锅炉的修理改造均需经县劳动部门审批、登记、建档。1980年以来,县劳动部门配备了专职技术干部,并先后选派11名司炉工参加地区举办的司炉技术训练班学习。1985年,对全县36台锅炉进行了年检,对12台新安装的锅炉进行了检查和审批登记。至1987年,全县经劳动部门登记发证的锅炉共55台,其中运行锅炉42台。
【劳动服务公司】为统筹解决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1979年8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办公室,属临时性机构。随着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和下放人员的大批回城,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日益繁重,原临时机构已应接不暇。1980年9月正式成立“宣城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领导,编制6人。其主要任务是:承办待业人员登记发证,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以及对新办集体的审批和管理、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等。
自1979年—1987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共计37513人,经招工、招生、减员补充、参加新办集体和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合计安置就业37101人,占待业人员总数的98.9%。至1987年底,全县新办各种集体企业446个,其中工业企业66个,商业服务业384个,交通运输业20个,其他企业42个。通过审查验收,批准了70名新办集体的职工享受大集体职工待遇,占新办企业总数的18.7%。
待业人员就业前的培训:一是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由企业自办培训班,培训结束后,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二是鼓励各行业以师带徒的形式培训;三是由劳动服务公司举办各种培训班,进行职业培训。1983年—1987年,全县先后举办职业培训班63期,培训待业人员3031人。其中缝纫班21期,714人;电工班2期,192人;会计班2期,130人;理发班15期,20人;其他培训班15期,710人;上岗就业前培训班11期,1137人。另有128人参加地区交通部门举办的汽车驾驶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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