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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工资制度演变清末民初,公务人员实行年俸制。民国8年(1919)改年俸制为月俸制。民国24年(1935)公务人员评等分级实行月薪制。
解放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伙食分为小灶、中灶、大灶三种,一般工作人员为大灶供给,每月标准11.85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津贴费:县级干部每月3.97元;区级以下干部2.57元。另发服装、保姆、保育、妇女卫生等项费。国营粮食、贸易等企业和供销社的职工,其工资以大米为标准折合金额发给(每月工资大米一般在200斤左右)。私营工商企业的职工工资,据1953年调查,大体分六种:日薪、月薪、计件、分成、拆帐、提成。随着物价的稳定,工资标准凡由实物量(大米)计算的过渡到以工资分计算,一般月工资在120个工资分左右(每个工资分值为0.2116元),约合人民币25.4元。对原沿用的年终双薪、分红利、升工等变相工资,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已逐步取消,有的并入工资内计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县和全国各地一样,先后进行过3次工资制度改革和7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升级):在工人中由实行计时工资(八级制)和计件工资,到工资和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个人劳动贡献挂钩的工资制度;在机关干部中从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到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建立了职工升级和奖励、津贴等级制度。使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县属全民单位固定职工,1986年人均年工资891元,比1957年的296元增长2倍。
▲工资改革与调整1952年,本县从10月份开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评级,一部分实行薪金制,一部分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在评级中,以现行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为原则,全县共评定县区两级工作人员902人,国营企业行政工作人员476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等级制度,将原实行的月供给分改为固定工资分(实物种类和含量为:大米0.8斤,白布0.2尺,食油0.05斤,盐0.02斤,柴2.5斤)每分折合人民币0.2116元。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从14—29级,按薪金制月薪为85—432个固定工资分,约折合人民币4.8—19元;按供给制津贴为15—132个工资分,约合人民币3.2—27.9元。另发服装、保姆、保育等费。国营企业中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
1954年6月,将供给制改为包干制(除服装费包干外,保育等费照发)。并对提职和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升级。
1956年,本县从7月份开始,在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晋级,按现行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评定;工业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行管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财贸企业职工,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通过工改,县直机关升级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26人,升级323人,升级面39.1%,月增资总额2080元,人均增资6.44元;乡干部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一条龙”形式的工资标准,进行评级的605人,人均月工资31.47元,比原工资增加11.05元;国营企业职工评级和晋级的1922人,人均月工资38.64元,比原工资增加6.62元;保留工资19人,月工资额37元。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县属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从14—30级,月工资为20.5—123.5元,比原薪金制提高2.5—32.5元不等,比原包干制提高3.5—7.25元不等。
1963年,本县从9月份开始调整工资。干部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工人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生产成绩,进行升工定级。通过工调,全县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符合升级范围的6852人,升级2808人,升级面41%(干部43%,工人38.3%),月增资总额15876元,人均增资5.65元;转正定级951人,月增资总额2339元;低调784人,月增资865元;靠级136人,月增资5196元;调整工资区由二类升三类,5325人月增资11414元;总计月增资35690元,从8月份起执行。1963年奖金比上年增加26400元,各种津贴比上年增加3940元。嗣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省各主管部门制发的调资规定,均进行了调整工资。1965年,全县职工从4月1日起实行了粮价补贴。1971年,本县从12月开始工调,全县符合调资范围的职工10991人,升级的4095人(含升两级1430人),升级面为37.3%,月增资总额31972元,人均增资7.18元,未调级与调级的平衡而增资的923人,月增资606元。此后,在1973年,集体所有制单位亦参照全民单位的有关规定,凡有盈余的可以进行工调,其全部职工4517人,升级的2127人(含两级926人),升级面60.2%,月增资总额14393人,人均增资5.29元。未调级与调级的平衡而增资532人,月增资1487元。
1977年10月开始,遵照国务院和省委统一部署,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的二级工中表现较好的都升了一级;对1971年底前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升级(17级以上干部未升级)。并从10月1日起增加工资,重点解决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科技骨干。升级一般按照级差增资。县属全民单位属于调资范围的固定职工11968人,升级的5273人,升级面为47.8%,月增资总额33013元,人均增资5.77元。靠级1976人,月增资总额6672元,人均增资3.38元。缓调86人。按照上述政策,对全民单位计划内临时工337人,升级162人,升级面48.1%,月增资总额846元,人均增资5.2元。
1978年,参照全民调资政策,集体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调资范围内的4709人,升级2211人,升级面46.9%,月增总额11827元,人平均增资5.35元。靠级1053人,月增资总额3424元,人均增资3.25元。缓调、缓增45人。
1979年工调,本县从11月起开始,县属全民单位符合范围内的职工12901人,升级5359人,升级面为41.5%,月增资总额30566元,人均增资5.7元。1980年参照上述规定,集体单位属于调资范围内的9824人,升级2106人,升级面为21.4%,月增资总额12266元,人均增资5.38元。同时,从1979年11月起,调整了工资类区,由三类调升为四类工资区。此外,从1979年10月起,对全民单位职工(含退休、退职)13133人,每人每月发给付食品价格补贴5元,集体单位职工10846人,原则上按全民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1979年元月份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按百分之二升级。全县全民单位升级249人,月增资1667元,人均增资6.7元;集体单位升级103人,月增资800元,人均增资7.76元。
1981年10月份起,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部分专业体工人员(含厂矿企业中的上述人员)调整工资。全县属于范围内的2993人,升级2979人(含升两级的547人),升级面99.5%,月增资总额23364元,人均增资7.84元。因病、因故不升的1人、缓升的13人。集体卫生单位,属范围内的733人,升级479人(含升两级85人),升级面为65.3%,月增资总额3299元,人均增资6.89元。
1982年10月份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卫体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工资。本县属于普调范围内的2817人,升级2762人(含升两级的240人),升级面为98.1%,月增资总额19425元,人均增资7.02元。按规定14级以上干部不升级的3人,因病、因故不升级的33人,缓升的22人。此外按国务院140号及省政府皖政(83)66号文件规定,再升一级的280人,月增资总额1823元,人均增资6.51元;未满级差的45人,月增资总额115元,人均增资2.33元。
1983年10份起,对全民企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调整工资。全县属升级范围内的5459人,升级的5353人(含升两级104人),升级面为97.7%,月增资总额37221元,人均增资6.97元;给1983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离退休职工374人升级,月增资总额2491元,人均增资6.66元;因病、因故不升级的123人。集体企业属调资范围内的4005人,升级3851人(含升两级7人),月增资总额26161元,人均增资6.81元;因病、因故不升级154人。此外,机关、事业单位1983年退伍军人属1978年前入伍和下放满五年知青,补升一级32人,按学历升一级的68人,月增资总额630元,人均增资6.3元。以上几个方面合计,升级的9661人(含升两级179人),月增资总额为66503元,人均增资6.88元。
1985年10月份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本县属于工改范围内的4448人,月增资总额89014元,人均增资9元;教护龄津贴1013元,人均增资0.28元,此外由四类调为五类工资区的4743人(含离退休人员675人),月增加地区差工资5523元,冲销粮贴1253元,实际增资4270元。
1985年1月起,对全民、集体企业分别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理顺国家和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为正常升级增资奠定基础。通过工改,全县全民企业属工改范围内职工6595人,月增资总额121459元,人均增资18.41元。在增资总额中:调升工资类区的(四类调为五类3474人,月增资4767元;提高新职工工资待遇的3620人,月增资43632元;套新工资标准的3559人,月增资25280元;理顺升级的4590人,月增资47780元。集体企业属工改范围内的8354人,月增资125715元,人均增资15.05元,在增资总额中,调升工资类区2626人,月增资4120元;提高新职工工资待遇的3212人,月增资32928元;理顺提级的4790人,月增资46963元。
1986年调整897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元提高到17元。
1987年企业单位工资调整,本县有51个国营企业1643名职工调增了工资,人均增资14.5元。28个供销企业1967名职工调增了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资近10元。
▲工资基金管理1966年9月起,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分项计划、分项考核和控制总额的管理办法。按季分月制订本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县劳动局核准后,由银行监督支付。1972年11月县成立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民劳局内)。统一制发工资基金卡,按计划审批,银行配合监督支付。从1986年7月份起,改用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册》,县财政、银行、税务、人事与劳动部门相互配合执行。
【福利】1954年县成立抚保委员会承办干部抚恤工作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57年改称福利委员会,由县党政领导兼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兼委员,具体工作由县人事局承办。各单位相应成立福利小组,根据国家的一系列规定,办理干部职工的有关福利事项。
▲干部福利解放初期,每个干部每年享有福利费、取暖费(折合木炭50市斤)、降温费(折合白糖5市斤);1952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及本人病故抚恤费、遗属补助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金额随之增加。1981年起,按月增发独生子女费(5—6元)。1984年,每人每月增发洗理费2元(1985年改为4元)。结婚、生病及女同志分娩、哺乳均享有假期。自1958年起,享有探亲假。1985年起,享有年休假(假期按工龄计算)
自1958年开始,本县实施国家干部、职工离职休养、退职休养和退职制度。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离休,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由县老干部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退休、退职,由县人事局统一办理。1979年6月,由县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宣城县干部工人退休、退职领导小组”和“宣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协调退休、退职工作。干部退休、退职仍由县人事局具体承办,工人退休、退职由县劳动局负责办理。离、退休的条件、待遇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宣城县1952—1987年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工人福利解放后,国家制订的《劳动保护条例》,通过不断修改充实,逐步放宽了实施范围和享受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参照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执行。全民所有制的工交企业,凡是1958年前的老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执行,1958年的新企业,执行省人委《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暂行规定》。1976年省革委会文件规定为百人以上的企业,统一按《条例》执行,百人以下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1980年以后,本县贯彻执行劳动总局、总工会《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及省、地主管部门的具体部署,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相互配合,监督实施。据1978—1986年不完全统计,全民和集体单位共支付劳保福利费3823万元,平均每年支付424万多元。其中1986年支付的劳保福利费达827万元。全民单位在1978—1987年期间:支付劳动保险费3069.8万元;离、退休、退职费1584.1万元;丧葬抚恤费116.3万元;医疗卫生费750.7万元;计划生育补贴108.7万元。
1979—1987年,共审批办理全民职工退休3570人、退职243人、离休549人,支付离退休、退职费9年累计1203.8万元;集体职工退休、退职3722人,支付退休、退职费8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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