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拥军优属】
▲拥军1950年11月初,成立“宣城县抗美援朝分会”和“宣城县反对美帝侵占台湾、朝鲜运动委员会,”各区都建立了相应组织。在全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群众运动中,城乡出现了妻送丈夫、父母送子、姐妹送兄弟参军和兄弟双双入伍报国的动人场面。1950年12月1日至1951年5月12日,首批报名参军的有4896名,被批准入伍者2635名;1951年5月15日至5月31日,第二批报名参军的6909名,被批准入伍者2714名。与此同时,男女老少纷纷捐赠钱物支援前线。城关镇一位60多岁的许大娘将其备置棺材的200万元(旧人民币)、妇女朱程氏将平时挑柴积蓄的一块银元分别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感人事例,层出不穷。据统计,全县给战斗在朝鲜前线的志愿军寄去慰问信5816封,布鞋、袜子、毛巾、牙膏、牙刷、碗套、日记本、钢笔、锦旗等慰问品7808件,绣有“献给最可爱的人——中国人民志愿军”字样的红色慰问袋4022只(袋内盛放的各种慰问品数字未计入)。慰问金10990.04万元(旧人民币),有132个村(行政村)和不少个人、家庭订立了爱国公约。各阶层人民在响应宣城县捐献“一机一炮”(即一架飞机、一门大炮,折旧人民币24亿元)的号召下,争相认捐,实捐款达29.55亿元。超额5亿多元。
节日慰问解放后,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广泛开展慰问活动。节日期间,城乡各级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小组随带电影队、慰问品敲锣打鼓到驻军营地和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家中致以节日的祝贺。同时举办军民联欢大会,拥军优属大会,或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听取意见和要求,了解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81年春节期间,中共宣城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和人武部等领导机关曾组成20个慰问组深入全县40个社镇慰问了1万多户优抚对象,并就地解决271户的住房困难。
▲优抚
烈士追抚宣城县对于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追抚工作始于1950年,当年追认革命病故军人7人,1952年追认7人。1957年10月,县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在溪口、华阳、东溪、东阳、狸头桥等5个乡进行烈土追抚,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追认革命烈士40人,其中连排长3人、班级9人、战士18人、民兵民工10人,另有病故革命军人2人,1960年再次开展烈士追认工作,追认革命烈土77人,其中民兵、民工烈士33人,病故革命军人6人。1963—1965年,追认革命牺牲军人12人,病故军人2人,失踪革命军人10人。1978年3月,县民政局成立追恤小组,在全县进一步开展调查登记,共登记烈属、失踪革命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材料465份,初步立案核查的有156份。1979—1985年先后追认牺牲革命军人(包括民兵、民工)132人,失踪革命军人46人,病故革命军人3人。对追认为革命烈士和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均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的抚恤粮,1956年改发抚恤金。1979年、1980年和1984年对各类牺牲人员抚恤金标准曾作了3次全面调整,提高了发放标准。1985年起,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直系亲属实行按月发给抚恤金的终身抚恤制度。1979年至1987年,全县共支出牺牲,病故抚恤金21.69万元。1987年底,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各类人员亲属共201户,抚恤人口206人,月发抚恤费总计10.23万元,人均42.41元。
国家补助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地方财政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的预算指标,实行专款专用,重点支持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口粮困难,以及解决他们缺少生产资料的困难,对他们修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酌情给予补助;发放社会救济和救灾粮款中,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得到优先照顾。除年度专项预算补助外,有的年份还拨付专项指标。1952年,为切实解决烈军属生产生活的困难,使其达到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而又不能自养之人口,给予实物补助,当年给2097户发放春夏冬季救济金及长期实物补助等款计2229.71万元(旧人民币),每户最少2万元,最多为6万元,其中享受长期实物补助的老弱烈军属514户908人,农村每人每月1.5万元,城镇每人每月2万元。1953年,拨专款2403万元(旧人民币),解决了烈军属子弟入学经费的困难。1954年,由于遭受水灾地区的烈军属恢复生产存在困难,于1955年拨付生产资料补助资金4.28万元,为他们购买耕牛51头、农具533件(其中水车193辆,斛桶130张、犁耙耖210件);1956年全年补助烈军属生产资助金、生活补助费达4.67万元,解决了2840户的生产生活困难,占烈军属总户的57.5%。
1960年12月,对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中的困难户始行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冬通过评定,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720户2292人。月补金额3314元。户均4.60元。1962年起,对不能享受定期补助和有临时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1969年,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全县得到定补的有836户,金额4.58万元。嗣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户数及人数逐年增加。
1979年,对全县优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整,核消不符合定补的有124人,增加新定补的有241人。
1980年,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特别困难户,发放救济款7.24万元,棉布5500米,棉花750公斤,木材69立方米,毛竹3900根。同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扩大定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均给予定补,定补标准相应提高,定补对象有所增加。1985年,对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改定补为定期抚恤。当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有187人,全年发放金额6.03万元,人均322.40元。1986年计有193人享受定期抚恤,全年金额6.37万元,人均330.05元。1987年计有196人享受定期抚恤,全年金额6.54万元,人均333.67元。
1986年,对原享受定补的1953名复员军人中的1743人提高了补助标准。新增定补对象758人。通过调整,全县有2727名复员军人享受定补,占复员军人总数的66.7%。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全部给予定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给予80%的定补为566人,占总数708人的79.94%;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给予定补的为2068人,占总数的62.9%,全年定补金额共39.76万元,每人月均12.15元。全县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为696人,占总数的6.1%,全年定补金额为6.97万元,每人月均8.34元。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群众优待1950年起,对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烈军属实行土地代耕优抚。当年全县农村有烈属289户,军属6829户,享受代耕的烈属236户,占82.5%,代耕面积1223.42亩;军属5692户,占83.4%,代耕面积30085.64亩。代耕方法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代耕小组(队),实行工票制与临时派工制,有包工包产和包工不包产之分。1952年,废除上述代耕方法,采用“包耕包产”“固定代耕”制,对代耕的土地做到“精耕细作”和“先耕先种先收”保增产。实行代耕制的第五年,开展了代耕四评(即评劳动力、评人口、评土地、评生活),采取任务到组,固定到人的办法。1950—1955年,全县享受代(包)耕的烈军属共35073户,代耕面积达156184.64亩,户均面积为4.45亩。1956年,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并辅之以定期补助。对无劳力或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以及长期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按当地一般社员收入水平达不到标准的,评定优待劳动日予以照顾,同本人所做的劳动日一起参加年终分配。1961年,全县统一规定以上一年优待数为基数,实行一年评定,三年不变。1956—1980年(其中1961、1962、1964年和1967—1976年缺统计资料)的12个年份(1959年截至6月份止),全县共优待1322472个劳动日,有35984户烈军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以及部分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户均劳动日36.75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抚工作,无统计资料。1978年,农村优待劳动日工作逐步恢复。对全县优抚对象采取了自筹、群帮、公助的办法,根据“多缺多补,少缺少补,不缺不补”的原则,视其生活好转做到逐步减少、去消,做到有增有减。当年优待劳动日总数136331个,1979年增至185820个,户均60个。
1981年初,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应地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3年和1984年连续发生特大洪水灾害,优待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救济。从1983年起,对退伍老红军战士每人每月增加定补款10元,孤老烈属、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定补款5元。同时,在下拨救灾款、物、口粮以及救济款中,首先保证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需要。1984年和1985年对优待评定工作采取发证到人,通知到部队,搞好落实兑现。有关优待金的提留,以乡镇统筹纳入“五项经费”统一提取,集中使用。有的从乡镇或村办企业提留资金中筹集支付。1986年,优待金纳入乡镇统筹,扩大了优待面。当年,全县优待1475户,优待金总额25.06万元,比上年增加643户,优待金增加了51.3%。同时,对参战和在部队受奖的家属分别提高优待金20—25元。1987年,实行按入伍年限优待和奖励优待。入伍1年优待280元,2年300元,3年320元;立功受奖者,另加家属优待金。对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的,除乡镇增加优待外,县民政局还另予奖励30—50元。1981—1987年,全县有7455户享受优待金98.27万元,户均为131.82元。
▲残废军人抚恤
残废等级核定根据国务院1950年12月11日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条件和标准,县民政部门按照残废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划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6个等级。按其等级终身享受抚恤金。1951年开始评残工作,成立评残委员会,评残程序为自报,小组评议,医生检查,评委会评定,大会通过。据当年评残统计,全县39名革命残废军人中,二等乙级提升二等甲级的1人,二等甲级降为二等乙级的5人,二等乙级降为三等甲级的8人,原等级不动的16人;1963年,二等乙级提升二等甲级的2人,三等甲级提升二等乙级的3人,三等乙级提升三等甲级的5人,由二等甲级降低为二等乙级的1人。自1951年至1983年,先后进行过4次普查和调整(评残换证)。
建国后宣城县残废军人等级情况表

抚恤标准残废抚恤标准有4:在职和在乡残废军人抚恤标准不同;致残者原因不同,享受的抚恤标准也有区别;在乡比在职者高;因战致残者比因公者高。1950年始,发放抚恤粮、荣誉金粮、残废金食粮。是年,发放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粮4875公斤,荣誉金粮食1921公斤,其中享受一等的1人,二等的17人,三等的9人。1953年改发粮为抚恤金(抚恤粮、残废金食粮合并)。1963年,对全县在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标准和范围是:自该年起,不论原享受定期和临时补助与否,一律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抚恤费。1964年起,对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均按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其医疗费在县卫生局报销,不再从优抚事业费中支付。根据残情需要,并为残废军人安装假肢,配置手摇车、矫形鞋等辅助器械。1965年底,对三等甲级的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4元,发放方法为每年元月份一次发给。1982年对在职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金作了调整。1984年在调整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标准的同时,并规定对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在这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后,即停止定补。
▲烈士褒扬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至1987年止,县内先后为国献身的革命烈士共有547名(其中包括在本县牺牲的外省、县籍烈士,详见本志第三十八章《人物》)。为缅怀先烈,1952年在城区陵阳山北端(原谢朓楼遗址)建成烈士纪念塔、纪念亭各一座,翌年4月将塔、亭扩建为烈士陵园,总面积15300平方米;1953年12月,将烈士向阳的遗骨由洪林乡迁葬长河乡赵村,并将长河乡命名为向阳乡,1978年改建为向阳陵园。每逢清明节,以上两陵园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驻军和居民(农民)都相继组织扫墓,敬献花圈,凭吊、缅怀和悼念革命烈士。共青团、少先队也经常在陵园举行入团、人队宣誓,籍以向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机构1950年9月24日,设立宣城县复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开始志愿兵复员接收安置工作。1951年8月25日改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内设秘书、宣传、安置检查等股,每年按期办理转业建设工作。1958年7月10日,撤销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机构,撤销后,关于复员军人回乡后的管理、教育、生产及生活安排,由县兵役、民政部门负责;就业由劳动部门安置;疾病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1961年和1978年先后改设为县退伍军人接待办公室、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0年、1982年又先后改为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县军队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两退领导组。1984年,县军队退伍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两退领导组改为县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办理安置工作。1986年,县、乡、镇正式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办公室。
▲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在退伍安置工作中,对农村退伍军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妥善地安排他们回乡参加生产,对有用之地的退伍军人,则坚持量材使用,在安排干部时,把他们安置在乡、村两级的工作岗位上。对城镇退伍军人,执行“系统包干,统一分配,尽量照顾技术对口,就地安置”的分配原则。1950—195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364人,安置在农村的5636人,安置在城镇的474人(其中:复工复职复学74人,畜牧农场32人,入学15人,县级单位19人,省级单位20人,南京后勤30人,全民工业152人,集体企业28人,全民单位13人,其他91人;1978—198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373人,安置在农村的3154人,安置在城镇的2137人(其中:复工复职复学35人,全民工业107人,集体企业131人,全民单位1864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以开发使用部队和地方“两用人才”为主要的安置工作改革,对在乡退伍军人中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登记,建立“两用人才”档案供有关单位选用人才参考。1981—1982年,全县共有76名退伍军人被安置到乡(镇)企业担任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1986年,对回农村的退伍军人1600多人,全面普查,逐人登记,分类建立了人才档案,其中有各类专业人才535人,占1979年回乡退伍军人总数34%。由于各级人才办公室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推荐使用,两用人才使用率达到85%。周王镇对1956年以来回乡的209人,1979年以后回乡的54人全部安置在镇和村办企业,其中一部分人担任了镇办企业的厂长或矿长。1987年,全县回乡安置的农村退伍军人119人,对其中有专业技术的80人,被推荐到南湖茶林场,南京后勤棉毯厂、省物资储运公司、县经委、县交通局等单位使用的有15人,安置到乡(镇)企业的30人,担任村干部的10人,发展各类专业户的15人。占两用人才开发率87.5%,占农村退伍军人总数的58.8%。
离退休人员安置1958年,自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即由县民政部门接收并代管一部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至1986年,县民政局代管的这部分退休人员(其中少数人根据规定又改办了离休)包括干部、职工共69人。是年,为解决退休人员原单位及居住分散和不便于管理的实际情况,乃将这部分人员交退休前工作单位管理。
1980年起,本县开始接受安置军队退休人员,并设立干部休养所。1983年,在城区东南隅征地2.5亩,投资6.6万元,建成440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嗣后又在长塘新村购置商品住房10套,安排9名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并在新村成立党支部,设立了干休所。1987年全县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其中师职3人,团职11人,营职1人。

下一篇:第四节 救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