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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清末时期,沿袭明制,司法与行政合一,由知县统揽司法权。县署设刑房承发司,配有典吏佐理,秉承知县执掌缉拿、审理以及拘禁案犯。民国初期(1912—1926),司法行政仍沿袭清制,由县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公署设司法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办理全县地方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另设管狱员1人。并配有书记员、录事、检验吏、法警、看守若干人,分别办理录供、管卷以及传、捕、检验死伤、看管人犯等。
民国16年(1927),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司法仍由县长兼理。宣城县为一等县编制,县政府内设司法承审处,由省高等法院委派承审员2人,协理县长审理境内的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并委任管狱员兼看守所所长1人。承审处内配书记员、录事、检验员、法医、法警、看守员若干。
▲宣城地方法院民国24年(1935)7月1日成立,此为本县最早之法院。首任推事兼院长余其贞,院址在城内西门沟沿头(今法制路口县化工厂对面),内设刑事、民事二庭、收发、会计、人事三室和看守所、监狱各1个。配备推事兼院长1名、推事若干名、书记官长1名、看守所长1名以及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法警、看守员、庭丁等若干名。其职能为受理本县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和一般民、刑诉讼案件。(“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家罪”由省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直接承办,“鸦片罪”由军事法庭审判)。宣城地方法院上诉机关为安徽高等法院芜湖三分院。1937年12月,日军侵陷宣城县城,宣城地方法院房屋被炸毁,人员疏散,民间诉讼仍由县长兼理。
民国28年(1939)10月,宣城地方法院在泾县双坑再次组建,法院内设机构及人员编配仍旧,管辖区域有所扩大,审理宣城、泾县、宁国三县的一审刑、民事诉讼案件,二审机关为安徽高等法院歙县二分院。1940年宣城地方法院迁至泾县溪头都胡氏祠堂,1942年8月,奉命改组为“泾县司法处”和宣城、宁国两县“兼理司法政府”。1946年元月,宣城地方法院第三次组建,院址在县城西门,管辖本县一审刑、民事案件,上诉机关为安徽高等法院芜湖三分院。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二庭和人事、会计二室。配备推事庭长2名,推事若干名、书记官长1名、检验员1名,书记官、录事、执达员、看守员、庭丁等若干名。
宣城地方法院开庭时,出庭人员有: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等。均穿着特制的服饰——“法衣”。法衣为黑色对襟镶边,帽子亦为黑色镶边。镶边分别为蓝、紫、白、黑等色,以区别不同职务身份。
▲宣城县人民政府民法科1949年5月成立,兼理县内民、刑诉讼案件和一般司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长官与司法合一,由县长负责。设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司法看守所配备所长1人、看守员8人。
▲宣城县人民法院1950年9月20日成立,边福林任副院长,配编8人。院址初设于县人民政府内,1951年底迁于城区南门(今县医院大门北侧)。1952年秋再迁址于城区北门抗建路52号。原司法看守所改称宣城县人民法院看守所(1952年移交给县公安局管辖)。1954年9月,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同级人代会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再是从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安、检察、法院3家合署办公,成立“政法联合办公室”,对外挂3块牌子,对内一套人马,实行“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直接削弱了公、检、法3家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职能。1961年春,撤销“政法联合办公室”,3家分开,各司其职。1968年春,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宣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军事管制小组”,军代表方虎臣任组长。同年8月15日宣城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人民保卫组,与公检法军管组直接取代公检法的全部职能。人保组下设侦破小组、治保小组、审判小组、秘书小组。审判小组只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全部下放到公社或相当公社一级的机关、学校、厂矿革命委员会办理。
1972年11月,撤销人保组审判小组,次年3月,复建宣城县人民法院。院址设于北门抗建路60号,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全院配编17人。1980年11月,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恢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7名委员,实行集体领导。1984年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7月增设执行庭和审判监督庭(后改为刑事审判二庭)。
1987年宣城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档案室、法警)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刑事二庭、执行庭。下辖水阳人民法庭、孙埠人民法庭、杨柳人民法庭、南湖人民法庭。合计干警67人。
▲巡回法庭和人民法庭1953年9月起,先后在境内建立了3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于北乡水阳区政府内,审理水阳、新河、油榨、狸桥、沈村五个区的刑、民案件;第二巡回法庭设于东南乡孙埠区政府内,审理周王、水东、孙埠、双桥、洪林5个区的刑、民案件;第三巡回法庭设于西乡寒亭区政府内,审理湾沚、西河、团山、寒亭、杨柳5个区的刑、民案件。巡回法庭庭长由所在地区委书记兼任。县法院于每庭配备2名干部驻庭办案。同时,县法院还在城东双桥镇建立礼拜日审判站。
1955年底起,撤销3个巡回法庭,先后正式建立6个人民法庭:
新河庄人民法庭——1955年底建立,庭址在新河庄镇上街头。审理水阳、新河、油榨、沈村、南湖、狸桥6个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撤销。
孙埠人民法庭——1955年底建立,庭址在孙埠镇。审理周王、华阳、水东、孙埠、双桥、洪林6个区的刑、民事案件。1960年撤销。1961年7月复建。审理双桥、丁店、建国、洪林、棋盘、夏渡、茅村、杨林、孙埠、佟公、水东、武山、向阳、乌家边、黄渡14个公社的民、刑事案件。1967年初撤销。1985年11月中旬再次复建,庭址在孙埠镇医院左侧。审理向阳、杨林、建国、黄渡、峄山、水东、孙埠5乡2镇的刑、民事案件。
湾沚人民法庭——1955年建立,庭址在湾沚镇。1960年撤销,1961年7月复建。审理芳山、三元、赵桥、黄池、花桥、和平、文昌、寒亭、及湾沚、西河8社2镇的刑、民事案件。1967年撤销。
周王人民法庭——1958年3月建立,庭址在周王区政府内。后因无人驻庭,曾一度关闭,1961年11月重新组建。审理周王、溪口、新田、华阳、杨柳、高桥、金坝、凉伞8个社的刑、民事案件。1963年6月撤销。
杨柳人民法庭——1958年8月建立,庭址曾几度变更,现址在杨柳街道原杨柳旅社处。审理杨柳、高桥、溪口、华阳、新田、寒亭、文昌、金坝、周王8乡1镇的刑事民案件。
水阳人民法庭——1958年3月建立,1960年撤销。1961年7月复建,庭址在水阳镇中街(今为民旅社对门)。审理水阳、杨泗、雁翅、裘公、狸桥、慈溪、南湖、朱桥、新河、沈村、养贤10乡1镇的刑、民事案件。1963年3月迁至新河庄,并更名为新河庄人民法庭。1967年撤销。1985年8月重新恢复水阳人民法庭,庭址改在中街巷内原百货分销处仓库。审理卫东、雁翅、杨泗、裘公、昝村、南湖、南渔及水阳、狸桥7乡2镇的刑、民事案件。
▲临时法庭
土改法庭——1950年11月初建立,始称“宣城县人民法庭”(不久改称‘土改法庭’),由县公安局长李东喜任审判长,县法院副院长边福林任副审判长。同时以区为单位先后建立了15个分庭。分庭审判长由区委书记兼任,负责审理土改运动中的案件。土改结束时,法庭随之撤销。
“三反”法庭——1952年初,全县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2年2月成立“宣城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临时法庭”。审判长李东喜、副审判长边副林。负责审理“三反”和“五反”运动中的案件。运动结束时,法庭随之撤销。
“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2月,全县开展基层选举工作,以区为单位成立16个“普选人民法庭”。专门受理基层单位有关选民资格申诉和破坏选举的案件。庭长由各区主要行政负责人兼任。普选结束后,法庭随之撤销。
临时巡回法庭——1958年春,为及时审理全民整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刑事案件,经中共宣城县委研究决定,从县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抽调15名干部,以区为单位组成6个巡回法庭,庭长由所在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同年9月完成审判任务,法庭遂告撤销。
人民公社法庭——1958年10月,全县成立14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以公社为单位先后建立14个人民公社法庭。法庭组成人员由各公社配定,县法院负责对其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上的指导。1961年各公社法庭均停止活动。
▲劳改(劳教)法庭军天湖人民法庭——1961年9月中旬,经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建立,属宣城县法院派出庭,庭址设于农场内。后军天湖移交给上海市劳改局,法庭随之撤销。
南湖劳改法庭——原属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3年12月正式移交给宣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迄今。
【审判】清末时期,知县兼理司法,掌管审判权,直接审理案件。实行缉问式和控告式两种诉讼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国初期,虽名为“司法独立”,然实际仍为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职权,沿袭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民国16年(1927)起,县政府内设承审员协助县长审理民、刑事案件。民国24年(1935),成立宣城地方法院,由推事独立审理案件,但实际仍全仰行政长官鼻息办案。对镇压共产党人和人民革命活动,则采用军法审判,由县长兼理军法官,并设专职军法承审员,滥施肉刑逼供。
解放以后,行使司法独立审判,彻底废除肉刑,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不轻信口供”的审判原则,开展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1954年9月起,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实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依法开展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工作。1986年9月,县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了执行庭,开展执行工作。实行审判、执行分立,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1987年的37年内,总共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各类刑事案件17990件。1950年至1953年,惩办的重点是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道会门头子。全县召开公审大会86次,公判案犯1537人,分别予以杀、缓、关、管、放五种类型处理。处决了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要分子554名。
自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出现“以党代法”和“宁左勿右”的现象,各项司法审判制度、程序受到干扰和冲击。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的需要,县公、检、法3家合署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办案方法,进而提出“办理中心案件不过三(天),一般案件不出旬,重大案件不出月”的“跃进”口号和“高效”指标,致使办案只求数量、不讲质量。1958年一年就审结全民整风运动中的刑事案件6182件,其中将不少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出现审判失误,错案增多。
1962年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司法工作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传统,审判工作走上了正轨。1968年春,法院实行军管,刑事审判职能由“军管组”取代。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工作的程序及各项审判工作的制度均被“砸烂”。判处的冤、假、错案不断上升(据1979年复查结果表明,1968—1973初的5年内,全县判处的837件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有137件,其中纯属冤、假、错案的就有84件,占反革命案件的60%以上)。
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止,遵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优势力量,运用审判武器,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审判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放火、拐卖妇女、重大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2月中旬,县法院分别在城关镇、孙埠镇、南湖茶林场召开公判大会,到会群众达5万余人,对危害严重、影响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6名罪犯依法判处了死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据统计,1977—1987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862件(其中1987年为164件)。
附:建国后宣城县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1.纵火杀人案1949年12月15日,一贯不务正业、行窃乡间的孙再发(五区溪口乡下塘村人)窜至一区沟塘乡陶村与其相识的小商贩田金龙家,与田饮酒至深夜,田醉。孙趁其酣睡,将田之货担偷出,并把田家门扣上,放火将3间草屋烧着后潜逃。田家3人(妻、子)均被烧死。接到报案,县司法部门派员侦破,不久将孙抓获,绳之以法,处以死刑。
2.特大杀人案1960年2月28日,湾沚公社新丰大队山上发现一小孩尸体被挂在树上。经公安人员侦察发现共有4名小孩被杀害(溺死2人、勒死2人),两男两女,年龄均在7、8岁。他们的父母双亡,均由先进公社新莲大队收养。侦察人员召开各种会议,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过4天奋战,终于将案犯陶保林(男、31岁、先进公社人)抓获。经审讯,陶供认:为谋取孤儿财产,便将他们骗至新丰大队山上无人处,先后将他们杀害,后窜于他们住处掳走了价值80余元家俱。陶犯被处以死刑。
3.亲子杀母案红杨公社永平大队新坝埂街道队社员王国顺(男、26岁),因面麻相陋,娶妻无着,竟怨其母。1969年12月29日乘母庄珠子熟睡之机,持锄朝母头部连接七八下,后又用扁担猛打,将生身母亲活活打死。王国顺被处以死刑。
4.谋财害命案1981年12月8日,杨泗公社惠民大队新历生产队藉塘内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经勘验,死者头部有粉碎性钝器伤,死亡时间约在一个月前后,并查明死者叫陈全车(男,28岁),是浙江青田县石帆公社红卫大队人,来本县推销补鞋机,被惠民大队吴村生产队劳改释放分子吴福禧(男,42岁)谋财害命,沉尸水塘,携姘妇潜逃,不久被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处以死刑。
5.强奸杀人案1987年8月4日下午,新田煤矿附近黄豆地里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经查,被害人司小燕(女,14岁),系被奸杀致死。县公安局刑侦干警深入摸底排查近万人,终于9月6日破获此案。凶手汪立志(男,19岁),地区新田煤矿工人。8月1日晚,该矿放电影,汪立志发现司小燕中途离场遂尾随。在一黄豆地里,突然抱住司,将其勒死奸尸,然后复回电影场看电影至终场。案发后,汪被依法判处死缓。
▲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案件。受案范围有: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继承抚养、损害赔偿等。县人民法院,遵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自1950年至1987年的37年内,共审理了各类民事案件9247件。
1951年5月,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关系极为强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会同芜湖地区检察署、地区妇联等部门组成巡回审判小组,深入到水阳、周王两区,结合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和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广泛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同时选择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审判处理。截止1953年底,全县16个区法庭共处理婚姻纠纷37429件(其中解除童养媳关系和不合理婚姻关系的有14478件),县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婚姻以及与之有关的刑、民事案件合计2108件。
1954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健全,大量的民事纠纷由当地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民事案件日趋减少。1955、1956两年,全县共计审理民事案件620件。
1958年至1961年,“左”倾思想直接干扰了民事案件的审处,严重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切实际地要求各地普遍实现“十无”(即:无生产纠纷,无山林、水利纠纷、无土地纠纷、无殴打伤害纠纷、无婚姻纠纷、无继承纠纷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致使许多应该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1958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合计106件,其中89件系离婚案件。1962—1965年,民事审判工作逐渐走上正常,案件趋于稳定,社会效果显著。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军管组”,只抓刑事案件,不理民事审处。凡属民事案件全由各公社或相当公社一级的机关、厂矿、学校、企业单位的革命委员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势发展,以及《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的先后颁布实施,民事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民事案件不仅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案件的内容和结构也发生新的变化。如婚姻案件中,因第三者介入和草率结婚而提出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房屋、宅基地、债务、赔偿、赡养、名誉权等各类案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大量上升,县人民法院坚持审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之中。审理婚姻案件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审理财产案件,坚持既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又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严守“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的根本原则,审理质量不断提高。据统计,1977—1987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570件(其中1987年为445件)。
▲经济审判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正式建立经济案件审判庭,依法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件、结案标的金额达32万元。
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县法院全年收案76件。对公私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纠纷案件和农村专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积极受理,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全年共办各类经济案件67件,结案标的金额达62万元。
根据本地经济案件类型多、被告一方在外省外地多、诉讼主诉性质多的“三多”特点,县人民法院坚持做到:1、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健全立案手续;2、深入调查,把好案件质量关;3、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4、就地审理,提高办案效率。
自1984年至1987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经济案262件、诉讼标的金额达529.3万元。
▲行政审判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正式成立行政案件审判庭。配备4名审判人员,并着手进行以下工作:1、学习行政法规,提高业务素质;2、通过接待来信来访,进行行政审判的意义、任务、诉讼程序、案件范围等法律宣传;3、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交流情况协调工作,尚未受理案件。
【申诉复查】解放以前,向以“官无悔判”为贯例,致使冤狱重重、错案累累。解放以后,人民法院坚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个时期判处的案件,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复查,凡确属冤、假、错案者,均予以纠正。
1953年5月,遵照中央关于检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的指示,在中共宣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从公、检、法三机关调人员,组成复查班子,共查“三错”案件15件,其中错判8件,县法院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
1956年8月,在中共宣城县委政法部统一领导下,成立清案联合办公室,抽调司法干部10余名,对镇反运动中判处的385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查出错案33件,轻罪重判的57件,事实不清草率结案的13件,法律手续不齐的59件,并分别作了纠正。1962年,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清案领导小组,下设复查办公室,抽调司法系统和有关部门的10余名干部,对1957—1961年底所逮捕、判刑、判管、劳教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复查,在1208件刑事案件中,查出冤案23件、错案340件、轻罪重判315件、事实不清草率结案47件。并分别予以及时纠正。
“文化大革命”的10年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判案的唯一依据是“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致使冤、假、错案数量之大、后果之严重,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自1978年底起至1980年底止,根据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与有关部门组成复查办公室,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首先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鸣不平以及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31件案件(时称“三类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冤、假、错案占96%以上,均作了及时改判纠正。其次对“文革”期间判处的837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反革命案件137件,普通刑事案件700件),通过复查,反革命案件改判纠正了137件158人,普通刑事案件改判纠正了30件40人。
宣城县人民法院1981—1987年复查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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