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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构】
▲宣城县人民检察署1951年8月成立,受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编制3人,1952年撤销。1954年9月恢复。
▲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54年12月由原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编制5人。1956年增至15人,内设:侦查、审批、秘书3组。自1958年起,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实行联合办案,直至1962年,检察业务开始恢复。1964年全院编制11人,内设办公室和侦查、审批两组。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造反派砸烂”。1968年冬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代行三家职能。1975年《宪法》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
1978年7月,重新建立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全院编制15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下辖驻南湖农场劳改工作检察组。1985年全院编制40人,内设三科一室。一科(负责刑事检察)、二科(负责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三科(负责监所检察)、办公室(负责人秘、信访、后勤)。1987年全院编制41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1964年初,报经中共宣城县委批准成立,委员会成员计7人。其职责为: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67年检察委员会亦被“砸烂”,1979年8月重新组建。第一届(1979.8—1980.5)检察委员会由7人组成。第二届(1980.6—1984.3)检察委员会由6人组成。第三届(1984.4—1987.1)检察委员会由9人组成。第四届(1987.2—)检察委员会由11人组成。
【刑事检察】建国初期,批准逮捕人犯由公安局统一承办。自1954年底起,审查批捕工作改由检察机关担负。1955年9月以前,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送法院审判。自同年10月起,由检察院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工作,公、检、法各司其职。1955至1957年,检察院共审查批捕586人,不捕146人,退查81人;起诉412人,免诉3人,不诉60人,退查20人。
1958—1960年,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联合组织7个巡回法庭,3年内共审查批捕1985人,不捕433人,退查211人;起诉1873人。自1963年春起,县检察院制定了《审查批捕人犯的工作方法二十条》,对收案、阅卷审查、案件讨论等均有详细规定,确保了办案质量。至1967年春,4年内共审批捕222人,不捕59人,退查37人;起诉192人,免诉6人,不诉6人,退查20人。
1980年起,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起诉案件的同时,并依法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是通过审查案件发现遗漏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如1984—1987年,共依法追捕犯罪分子6人,追诉3人。1985年在审查起诉一件3人的轮奸案件时,仅有1人口供,别无它证核实,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经报上级讨论决定,撤销此案,被告均作无罪释放。二是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1987年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纠正了一个承办人员仅凭检察院《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而捕人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检察院还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1980年出庭公诉53次,占法庭开庭审理数的98%;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74次,占法庭开庭审理数的99.7%。发表公诉词65篇,旁听群众达6千余人次。1981—1985年先后对法院判决的四起量刑不当的案件提出建议,法院及时予以改判。1987年建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制度,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附: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1987年审查批捕刑事案件情况统计表

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1987年审查起诉情况表


【经济检察】
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54年查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9起,起诉4起,均作了有罪判决。1955年至1956年,试行经济案件的侦查制度,受理自侦案件196件,其中起诉贪污案件17件。1957年侦破贪污案31件,追缴赃款6000多元。其中有19名贪污犯受到法律制裁。1959年立案侦察的贪污案件21起(贪污金额计249000元)批捕了11名贪污犯。1963年共办理经济案件14起,挽回经济损失12600元。1964年至1966年,揭露出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三种类型案件共计399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5起,千元以上案件100余起)。
1981年春,增设了经济检察科,与法纪检察科合署办公。1982年5月,两科分开各司责职。当年受理偷税案1件,立案查处贪污案1起,并参加了财经纪律大检查,对经济领域作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工作。县委成立“打击经济犯罪大要案办公室”,县检察院抽派3人参与工作。凡经济案件均由“大要案办公室”审查,构成犯罪的转县检察院查处。1983—1984年,两年内共查处11件14人的贪污案。
1985年,县检察院改变“坐堂受案”,采取主动出击,通过多方调查摸底和听取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的汇报,掌握案件线索及时会同发案单位查办。如收到洪林粮站在调运油菜籽时短少18541斤(价值8658元)的举报后,县检察院及时派员与县粮食局组织联合调查,通过对收购菜籽的2318张单据逐笔核对筛选,找出可疑单据6份,走访了2县的8个乡,询问71人次,收集证据材料233份,批捕了罪犯,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元。又如县肉厂门市部负责人张发启贪污万元以上,在掌握基本的证据后,依法快速出击,当场查获赃款8432.89元,并及时逮捕了张犯。
1986—1987年,重点打击了乘改革之机进行贪污、受贿、偷税、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同时,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财务管理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防范工作。
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1987年经济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1980年,根据中央两院一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把办理破坏森林案件,列为经济检察重点业务。当年就受理滥伐森林案18件,占经济案件的69.2%,立案13件,批捕5人,起诉4件,不起诉4件,作其他处理5件。1981年起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侦查起诉;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森林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办理。
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1985年森林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法纪检察】建国初期,检察署对国营工矿企业进行法律监督,着重查处危害矿山生产、妨害工人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案件。自1954年起,建立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进行侦查的制度。1955年在午季派购中,县检察院会同县纪检会对寒亭区发生强迫命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该区范围内有县、区、乡三级干部近60人有不同程度的违法乱纪行为,用吊打、罚跪等体罚农民,强迫其卖粮。经调查核实后报经县委批准,对其中严重者均作了纪律处分。1959年,配合县安全委员会在全县城乡进行安全大检查,对28个重点厂矿、企业和人民公社先后检查了三次,通过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作了处理。1960年,在改造落后地区的工作中,一些基层干部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捆、吊、打、跪、冻饿、及关押群众达200余人,造成了严重后果。遵照县委指示,县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63起,分别会同有关单位作了处理。1962—1963年,共受理违法犯罪案件16起,分别依法予以惩办和建议有关部门作了行政纪律处分。
1979年5月,县检察院正式成立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办案速度和质量均有很大改进和提高。1986年,会同县劳动局转发了高检院、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针对农忙季节用电忽视安全、多次发生触电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了4起农电重大责任事故案,起诉追究刑事责任3件3人,免诉1件2人,促进了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1987年,着重查处了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3种”案件,共立案5件,占法纪立案总数的83.3%。
宣城县人民检察院1979—1987年法纪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

【监所检查】解放初期,根据工作需要由检察长临时指派人员执行。1956年,监所检察由审批组担负,同年6月10日,对全县监所和劳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个别劳改加工厂警卫不严、劳教单位重劳轻教的倾向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予以纠正。1957年与公安机关、法院配合,对县看守所先后进行了7次检查,对一些人犯不遵守监规、秩序较乱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通过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得到纠正。
1958—1960年,对县监所以及丹山、马山埠、徐山铁矿、新生石墨矿和庙埠农场等劳改单位先后进行了46次检查,针对各劳改单位发生的犯人组织逃跑、破坏生产等重新犯罪活动,根据“再犯,从严”的政策,3年内共办结180余件的加刑案件。同时对部分劳改管教单位的少数干警体罚犯人、派犯人为私人做事以及克扣犯人口粮、卫生条件差、放风时间短等问题,及时报经县委批准,得到了处理和纠正。并自此以后形成了每年定期检查监所的制度。
1979年,监所监察由刑事检察科兼管。1984年,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1985年7月起,监所检察科正式派员驻看守所办公,完善了驻所检察制度。1986年依法对61名收审对象进行了抽查,发现有部分不符合收审的法定程序以及以审代侦、收审范围偏宽等问题,及时写出专题报告和处理意见送公安机关,促其纠正;对30名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四种”人员进行了考察,建立11个帮教小组,落实监改措施;走访解教回归人员的安置及表现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以及送教单位的配合,使92名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都有了着落;先后写出《监所检察走向社会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我们是如何开展对解教人员接茬帮教工作的》专题报告,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视,并予以转发。1987年,县检察院承担了地区劳改独立大队的劳改检察工作,针对该大队地处偏僻、监房简陋等不安全因素较多的情况,采取了以安全为重点,实行不定期巡回检察的形式开展劳改检察工作,基本上消除了隐患。
自1979年以来,本县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三查”制度,即:定期与不定期巡回查、节日重点查、发现问题及时查。
【控告申诉检察】
▲人民来信来访自1954年起,县检察院配有专人分管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并建立和健全了登记、承办、答复等项制度。重要的来信来访及时送领导批办。至1966年上半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13件(次),其中自办354件(次),转办1259件(次)。
1979年起,信访工作先后由办公室、法纪科专人负责。截止1987年底止,共受理信访1628件(次),其中自办316件(次),转办1268件(次),存查44件(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来信来访由申诉多转为控告检举多。如1979、1980两年受理654件(次)的来信来访中,申诉信访有274件(次),占50.7%。1987年控告检举占全年信访件(次)的81.8%。
▲案件复查工作县检察院于1961年会同公安、法院对1960年所办的718件批捕案件,重点复查了395件。属于错捕的39件、不应捕而批捕的106件、可捕可不捕的16件、事实不清的26件,占复查数的47.4%。1962年县委正式成立了复查办公室,县检察院调派干部参加,对1957年以来所办的8539件案件进行了复查,共甄别平反了892人。
1986年10月到1987年5月,对“文革”前免诉、不诉、关押未决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共复查23件23人。经复查维持免诉的11件11人,维持不诉的7件7人,撤销免予起诉的3件3人,关押未决、复查无罪的1件1人,移送外县复查的1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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