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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清末,县城设有警察局。辛亥革命后,警察局改称警察署,并于湾沚、孙埠、水阳三镇分别设置警察分署。民国7年(1928)、16年、22年,宣城县警察署先后改称警察所、公安局、公安科,重点乡镇设警察分所、警察分驻所、驻巡所等派出机构。民国24年(1935),各驻巡所一律改为壮丁巡警队。民国25年(1936)县公安机关裁撤,县政府设置警佐,专司全县公安事宜。民国32年8月1日,复设县警察局,直至解放前夕。
民国38年(1949)5月6日宣城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内设秘书、预审、侦察股和警卫排、看守所。5月至7月相继成立城厢、孙埠、水东、湾沚四个派出所。1949年10月,全县7个区均配备了公安员,负责基层治安保卫工作。此后,又陆续建立农村基层治保委员会。到1954年,基层治保委员会达200个。主任195人、副主任234人、委员1339人。1962年,各人民公社先后配齐了政法委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宣支左部队对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3月13日成立“宣城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统一行使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职权。1973年3月,成立宣城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独立行使治安管理职能。1974年3月根据省委决定,撤销宣城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至1987年,宣城县公安局内设8个科,下设交通警察队、消防中队、武警中队、看守所、拘留所及市区的济川、澄江、西林、鳌峰和区镇的孙埠、水东、水阳、黄渡、杨柳、寒亭、双桥、狸桥、油榨、水上共14个公安派出所。较大的厂(场)、矿及林业部门设立企业公安派出所,部分单位设立经济民警队,增强单位内部自防、自治、自卫能力。全县共有基层治保会494个:其中机关单位125个、城镇33个、农村336个,共有治保会成员3770人。
【剿匪反霸】解放初期,本县境内股匪活动猖獗,扰乱社会治安,危及新生政权。1949年9月下旬,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在地方部队的密切配合下,一举破获活动在周王茅山地区以杨树森为司令、陈义昌为副司令的“中国救国军黄山支队部”。匪首杨树森被生擒,共击毙2人、活捉47人、争取31人、投降50余人,缴获各种长、短枪130余支。至1950年底,全县先后破获“中央陆军反共救国军”、“中央救国军游击大队”、“宣城人民战乱自救会游击队”、“新中央天九军”、“中华青年义勇护国军”、“反共同盟会”等6个反革命武装匪特组织。共缴获各种长、短枪160余支、子弹1700余发。除击毙的匪特外,活捉67人、争取51人、投降70余人。镇压了6名首恶分子。
【镇反、肃反】1950年10月起,在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与人民为敌的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根据群众检举揭发和组织调查,截止1951年秋,全县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105人,通过召开控诉会、斗争会、审判会,先后镇压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519人。
1955年7月至1957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在机关、学校、企业开展了内部肃反。此间,全县共召开各种会议2227次(公开处理投案自首分子大会10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达7800余场次,受教育人达120万人次。全县有208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收到各种检举材料157件;交出和缴获发报机2部、手摇发电机1部、望远镜3付、手枪5支、子弹318发。
【社会治安管理】
▲反动党团特人员登记1949年7月,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对全县国民党军政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开展登记。到11月底,登记者1257人,其中敌伪还乡人员共657人(其中团长16人、营长22人、司令2人、专员1人、县长4人、科长13人)。经过近1年的登记查核,全县共有国民党员1100人(其中县直机关20人),区分部99个;三青团员543人(其中县直机关23人),三青团县队部1个、区队17个、分队50个;中统特务组长1人。
▲对“四类分子”管制改造解放初期,对判处有期徒刑以外的降俘匪特分子,由人民政府决定交群众就地监督劳动,改造思想。1950年春,实行依法管制反革命分子,到年底止,全县依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2764人。土地改革运动中,对不法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也列入了管制对象。到1956年底,全县共管制地、富、反、坏“四类分子”7406人。
解放初期管制改造方法主要是由当地革命积极分子、民兵分工监督,不定期的检查户口,规定管制对象老老实实劳动生产、外出请假、来人报告,不窝藏匪特、不造谣破坏。并以乡为单位,不定期的召开训话会。1952年以后,规定被管制分子订立守法公约,民兵、治保人员定期检查其守法遵纪情况。人民公社化以后,以生产队或居委会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管制分子的监督改造。公社和镇定期召开训话会,年终进行评审,表现好的摘掉其“四类分子”的政治帽子。
根据“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给出路”政策。1956年5月,在周王区以杨柳、周王、新田、榨门等乡试点,对668名地、富、反、坏分子进行逐个评议。经党支部研究,报区公所批准,分为管制生产、候补社员、正式社员、改变成份四种类型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6月在全县共吸收地主3514人、富农3472人、反革命分子420人(合计7406人)加入农业社。其中:改变成份、摘掉帽子为社员的2462人、候补社员3674人,继续管制生产的1270人。
文革期间,将管制对象扩大到9种人(叛徒、特务、死不悔改的走资派、现行反革命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1970年全县共有“9种人”4526名。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后,对管制对象进行了清理,全县列入受管制的共3812人。其中:地主分子1265人、富农分子716人、反革命分子1139人、坏分子469人、右派分子223人。
1979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开展对“四类分子”的复查纠正和评审摘帽工作。到1984年4月止,共给3755名“四类分子”摘掉政治帽子,对尚未改造好的57名“四类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985年4月20日,全部摘掉帽子,解除管制。
▲取缔反动会道门解放前,本县有“大刀会”、“红枪会”、“中华理教会”、“红万字会”、“同善社”、“一贯道”、“先天道”、“大乘道”、“九幽佛学会”9种反动会道门组织。建国初期,道会徒众仍有不法活动。1950年12月12日,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解散反动会道门布告,各区对反动会道门较为集中的乡村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典型事例揭露反动会道门的阴谋破坏活动。到1951年2月底,全县解散大刀会堂子139个、会首543人(其中逮捕59人、管制116人)、会徒11643人;一贯道堂子3个、道首3人、道徒79人;花兰会堂子1个、会首5人。1953年2月对境内反动“一贯道”进行取缔,当时勒令登记悔过的道首64人(点传师17人、坛主42人、三才5人),举手退道的道徒507人。其中处决2人(点传师1,坛主1)逮捕9人(点传师4、坛主5);管制15人(点传师2人、坛主13人)。1955年5月间,对境内反动“先天道”进行取缔,依法逮捕了8名道首(顶航1、引恩2、证恩2、天恩2、道众1);判管10人(引恩4、证恩4、天恩1、道众1);登记悔过自首的道首107人(天恩77、证恩25、引恩5);举手退道的道徒100人。
1985年6月,对境内“一贯道”、“先天道”残存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县共残存12人(点传师3、坛主6、证恩1、天恩2)。这些残存的道首,均已年老体弱,无违法活动。
▲肃毒、禁毒解放前,境内城镇烟馆较多。如民国29年(1940),城区在一次户口抽查时,就破获私设烟馆10余家。民国时期,县政府虽设立过禁烟局、戒烟所,但又规定烟馆和开灯户须领取牌照,按月缴税,实为明禁暗纵。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颁布“6年禁绝计划”,实行烟民登记,限期自戒,但收效甚微。自新中国建立起至1950年底,县公安局除发布禁烟布告,明令吸毒者到公安机关登记施戒,同时进行查禁工作。在湾沚、沈村二镇查获烟馆8家、烟贩2户、吸毒者30余人,视情分别给予具结悔过、罚款、关押处理。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境内烟毒的流行和吸毒情况,收集掌握有历史性的烟馆、烟贩材料,组成工作组到水阳、水东、湾沚、西河、孙埠、城厢等地进行突击清查,共查出烟馆93家、种毒173户、吸毒434人。随后封闭了所有烟馆,逮捕贩毒分子8人,其余分别依法给予以处理。自此以后,境内吸毒、贩毒被禁绝。
▲改造娼妓解放前宣城有妓院10余家,外来妓女分住在交通饭店、澄江旅馆(贤孝里)、安仁旅社(北街)、大安旅社(木直街)等几家接客。本地私娼(又称土娼),分布在城内低巷、里仁巷、沟沿头、瓦碴巷等处。每届茶季,城区流妓游娼达100多人。娼妓原多系良家妇女,因家境穷困,为生计所迫,心不欢必强笑,酒不胜必强饮,身不快必强陪,喉不爽必强歌,苦不堪言。
解放初期,公安机关查禁了妓院和半明半暗的土娼户,将登记的20余名暗娼,交由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组织学习,对他们进行人生观和新女性的教育,提高其阶级觉悟,确定生产自立的观念。对其中有家可归及有出路者送回原籍,家住城区的由政府安置在街道、企业、商店等有关部门,使她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禁赌解放前,城区景德寺(今宣州影剧院处)、吕祖庙前的空场上,终年开设“长生赌”,两张方桌一并,四周放着长凳,扯白布大棚遮阴。赌场通常以四门宝、铜宝、单双、牌九为赌具,每日赌徒达数百人。乡镇赌风亦很猖獗,据民国13年(1924)3月4日芜湖《工商日报》记载:“宣城水东赌风之盛,为宣城之冠,每逢夏秋两季,在该镇下街、18踏下首赁定房屋,辟为赌场,大赌特赌……县警察局虽律有专条悬告厉禁,但因警吏得赃包庇,以致禁而难止”。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禁赌布告,对违者没收赌资、赌具,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劳教直至逮捕法办,境内赌风大为收敛。80年代以后,城乡赌风有所抬头。对赌博严重的地区,县公安局集中警力进行专项打击:对一般参与赌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对聚赌抽头、以赌为生的严加惩处。现今贯赌、赌棍虽不多见,但暗赌现象仍时有发生。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本县刑事案件总趋势呈波浪式上升,发案率最低的是1952年,全年共发刑事案件27起,占人口总数的0.47/万人。发案率最高的是1980年,全年共发刑事案件542起,占人口总数的7.50/万人。1981年至1982年,针对拦路抢劫、强奸和流氓捅刀子等犯罪活动突出的特点,县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整顿,惩处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收缴了一批凶器。1983年至198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先后依法收捕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11人(其中逮捕925人、劳动教养196人、收容审查90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43个302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11起、缴获子弹211发、凶器84件、炸药66公斤、雷管92发、枪6支(民用),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8.7万余元。嗣后,根据本县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专项斗争和区域性治理整顿工作,境内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户籍管理】自民国36年(1947)起,县政府民政科设户籍科员1人,专职办理户籍事宜。各乡镇由乡、镇长兼任户籍主任,配户籍干事1人,各保由保干事兼管户籍工作。民国36年4月15日,对全县20个乡、4个镇、255个保、3132个甲、53805户,进行一次户口总清查,清查结果全县人口总数为432477人,其中:男性237903人,女性194574人。外侨14人(均系传教土)。
建国初期,户籍工作由县民政局兼理。城镇居民和城镇郊区农业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两级管理;农村户口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两级管理。户籍管理主要任务是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和人口统计工作。1949年9月至1951年4月,先后4次对城镇户口进行清理、整顿、核查,建立了统一户口和门牌号码,健全了户口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消除了隐报、虚报户籍的现象。
自1956年4月起,全县城乡户口管理由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没有设派出所的区、乡、镇户籍工作由公安特派员和区、乡、镇政府秘书共同管理。人民公社成立后,农村户口实行“迁移归社、生死归队。分级办理、专人兼管、集中统计”的管理办法。
【交通管理】1949年8月,县公安部门将城关100只民运船,编为1个运输大队,下设10个运输小组,建立健全了船舶户口,船牌号码,以及出入港登记报告制度。
1951年3月,成立“宣城县公安局城厢水上派出所”,配备干警4人,管理水上交通治安工作。60年代和70年代,公安机关协助交通部门管理公路,配合交通监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清除路障、管理道路、保护标志以及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审查、检验等。
1986年6月30日,成立了“宣城县公安局交警队”。在城区设交警岗亭7个,同年7月1日正式上岗执勤。1987年6月1日,原县车辆监理所成建制地划归公安部门,县交警队由14人增加到27人。制定了交通管理实施细则、通告,城区十字街设置了红绿灯光信号,实行交通指挥,并建立了街道护栏、划定人行横道和车行中心线。对各种机动车辆采取限路、限时、限速行驶,险要地段均设置了交通标志。同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严格核发证照,搞好车辆检核管理。运用事故图片展览、录相实例进行交通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交通意识。
【消防管理】清末民初,县城和集镇都设有救火会,主要以工商行业、街道居民为单位进行组合。城区4条大街设有利济、永安、靖安、东头湾、永庆、福星6个救火会。每个救火会备置一条水龙(又称“洋龙”)。民国16年(1927),有5个救火会集资买了灭火机,并置办了钢盔、器械、服装。民国36年(1947年)合并为宣城义务消防中队和火场警卫队。各集镇都设有1—2个救火会。
解放初,城区以街道为单位成立消防队,各集镇亦建有消防队,仍为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其经费由商户和居民自筹。1964年3月,成立“宣城县公安局消防队”,配队长1人、队员12人(聘用)。1969年3月,成立“宣城县公安局消防中队”,配有干警13人,属芜湖地区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自1983年起,消防队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序列,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内改称消防监督科,对外仍称消防中队,全队有干部战士26人。1987年,县建有防火委员会,共有消防人员254人(其中专职170人),企业专职消防队7个。全县拥有消防车6部、消防栓23个、消防泵380台、固定消防泵4台、消防池197个,大多数单位配备有灭火器材,较大单位建立了全日防火值班。县消防队设有专线火警电话,并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对高层建筑和特殊建筑(油库、易燃易爆场所),实施监督审核。每年举办一次全县专职消防队员培训班,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附:建国后全县重大火灾事故一览表


【特种行业管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只是对与治安有关的特种行业进行一般检查,主要是对辖区内的旅栈、茶室、舞场、旧货店、委托拍卖行、典当业的开张、歇业办理手续。
建国初期,为防止与限制敌特、盗匪及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县公安局先后对修理、旅社、饭店、说书场、戏院、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至1950年11月统计,全县共有特种行业65家,其中旅店43家、修理14家、印铸刻字6家、寄售2家。1978年国家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作了重新规定: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四种属特种行业。197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工商、公安等8个局及有关行、社负责人会议,成立了“宣城县特种行业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9人办公。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特种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全县共有特种行业106家(包括个体户83家),其中:旅馆业33家、印铸刻字业9家、旧货业27家、修理业37家。通过审查,对105家特行核发了执照;对17个农业户只作登记,不发执照;取缔不符合条件的个体户1家。全县共有特种行业从业者808人,均建立了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
1985年,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县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作了较大调整。按照新的管理范围统计,核定全县旅店291家(国营16家、集体77家、个体198家)、印刷刻字业47家(国营1家、集体22家、个体24家)、收旧业128家(国营5家、集体52家、个体71家)、国营寄售业1家,合计467家。对原管理的自行车修理、照相业、电视录相队,只作一般治安情况掌握,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在管理方法上,建国初期,凡经营特种行业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公安部门帮助制定安全责任制,提高从业者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1985年,对特行开展了法制宣传,并明确规定特行在开业前和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安全防范条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管理1950年3月,宣城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坚决没收敌伪人员枪支,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防隐藏或转移;对地主枪支亦予没收;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对不应佩带枪支人员,携带的枪支予以扣留,审查清楚后方可退还。到1956年止,共收缴各种枪支160余支、子弹2300余发、收回不符合配枪规定者手枪88支。1959年元月7日,狸桥街道居民李永降家属发现地板内藏有枪支,经乡公安员清理,共有各种枪支32支(其中机枪1挺、各种步枪31支),经查,这批枪支系国民党军溃退时所隐藏。1981年和1986年两次较大规模的整顿社会治安和开展“严打”斗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收缴枪支弹药和凶器的工作,共收缴三角刮刀、匕首、自动跳刀、铁鞭、铁棍等各种凶器214件、各种枪支17支、子弹511发、炸药66公斤、雷管92发。1987年加强了公安机关内部和社会保卫单位用枪的管理,实行建档、建卡、发证,执行枪弹配发、使用、入库、保管等一系列安全规定。同时对民用土枪、猎枪、汽枪限期登记领证。到1987年6月止,全县已登记发证民用枪760支(其中汽枪129支)。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初期,县公安局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主要是清除战争遗留下来的炮弹、炸弹和炸药,一经发现即组织人员查清情况,就地销毁、或送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其次是对黑色火药的生产和炮竹、狩猎火药的制造进行安全监督。1984年11月,成立“宣城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公安、物资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局指派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全县爆炸物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项制度。通过清理整顿,将民用爆炸物品集中由县物资局统一经营,下设4个专营销售点。1986年至1987年对429个经营使用单位,举办了37期生产、销售、保管、使用爆炸物品专业人员学习班,共有1228人参加学习。其中:爆破员483人、保管员372人、安全员372人、押运员1人,经考核合格发证的419人。同时对全县无证销售烟花炮竹销售点进行了整顿,城区核定8个销售点,发给证照,统一进货,定点销售。春节期间确需增加销售点时,本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审查,报公安局治安科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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