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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后至1980年以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统理。1980年秋,正式成立司法局。同年12月下旬,设立“宣城县公证处”和“宣城县法律顾问处”。
【民事调解】解放以前,民间发生纠纷争讼之事,多由官方“协和”、“调解”。解放以后,民事纠纷改由人民群众自治调解。
1951年,全县201个乡镇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民政委员会联合开展工作。1954年春,对全县解调委员进行整顿充实,并实行独立工作。据131个调解委员会统计,3年内共调解民事纠纷1万余起。(其中婚姻纠纷2251起)
1957年8月,调解委员会统一改名为人民调处委员会。1958年上半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派来工作组,在本县城关镇塔影居委会进行基层调处工作试点,帮助居民制订爱国公约,提高调处工作质量。同年下半年,全县14个人民公社均设立了调处委员会,450个生产大队设立了分会,调处委员发展到2800人,当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5500余起。1963年,县人民法院分期分批对全县415名公社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被诬之为“阶级调和”,调解人员受冲击,调解组织被解体。
1978年底,全县38个社、镇相继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大型厂矿以车间为单位组建调解小组。调解活动逐步得以恢复。
1980年底,县司法局配备专人负责指导全县基层调解工作。1982年全县14个公社、4个镇建立了人民调解领导组,并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29名。农村大队、城镇居委会及大型厂矿共有调解委员会129个,调解委员计665名。1983年,全县40个乡、镇,全部建立健全了调解领导组,配备专职司法(公安)助理员40名,并分别设有专室,接待来访、处理讼争事务。全县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调解委员合计1218名,村民(居民)组调解员合计3333名。至1987年末,全县基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463个,调解委员合计2518人。县司法局自1982起至1987年止,先后举办基层调解干部、调解员各种业务培训班达70余期,培训调解骨干达4000余人次。
宣城县1983—1987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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