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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收购】建国前,粮油自由收购。收购者有本地米行,也有外地粮商。或在新粮登场时收购,或于青苗时放贷预购。
民国30年(1941),国民党政府为保军政用粮,田赋一律改征实物—粮食,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增至每元征稻谷4斗9升。民国33年,每元征稻谷竞达1石2斗7升。自此,征实的比重逐年增加。民国34年(1945)11月,国民党政府除田赋征实和征借军粮、公粮外,还向农民强性派购和抢购军粮,如偏僻山区、山多田少的华阳乡,也派购军粮7600余石。1946年宣城县派购军粮11万多石。1948年,国民党政府更加横征暴敛,全县田赋征率增为每元征借6斗4升,全县合计应征收稻谷256095市石。时因民穷财尽,至12月10日止,实征稻谷仅2698市石。
解放初期,粮食市场仍由私营粮油商操纵。为保证军需民食,1950年,中国粮食公司宣城支公司开始向市场经营粮食。但本地粮商与常熟、无锡等外地粮商相互勾结,大量套购粮食,与国营粮食公司争夺市场。人民政府采取平抑物价,扩大购销等措施稳定市场,同时组织市场工作队,打击奸商投机活动,使国营粮食公司很快就控制了粮源。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执行的粮食收购政策有征购、定购、议购和超购等,本县实施情况如下:
▲征购1949年5月起,全县按照“地、富多纳,贫、雇不拿”的征借原则,分层次、按比例地负担公粮交纳数,至1950年5月,全县共征借入库粮5030万斤。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自此,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所有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统归国营粮食部门领导,私营粮商和加工厂只能接受国家粮食部门的委托代营。统购的粮食品种有稻、米、小麦、高梁、玉米、黄豆、豇豆、豌豆和绿豆9种;油料品种有芝麻、菜籽、棉籽和花生仁4种。先由县下达各区、乡统购控制数,后经群众自报公议,核定售粮户售粮额。至1954年11月,全县共完成统购粮食15837.23万斤,占控制数的95.5%,同时征收入库公粮6341万斤;完成统购油料85.65万斤(其中棉籽70.08万斤,芝麻11.47万斤、菜籽3.50万斤)油脂1.26万斤。
1954年,本县遭遇百年罕见的水灾,粮食大幅度减产,严重影响粮油的征收和统购。同年10月省政府颁布秋季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实施办法,即对粮食实行“评定实产量、核定实用量、规定应售量和确定供应量”的“四定”政策。对农户要求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当年统购的粮食品种由原来的9种扩大到泥豆、谷子、荞麦、蚕豆、赤豆等14种。年底征购粮食14585万斤,油料511.44万斤。
1955年8月起,执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一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有灾照减。当年全县定产指标为56900万斤,定购指标为17384万斤。实际产量为52377万斤,实际定购15594万斤,分别占定产和定购指标的92.05%和89.7%。定销调查结果,全县缺粮人口为90741人,共计缺粮1536万斤。油料的收购指标亦随粮食“三定”落实到户。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粮油收购以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和核定收购数量。
1958年上级核定本县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20640万斤,年底入库量仅16443万斤,占任务的78.8%。1959年,推行高指标、高征购,年底强行入库27066万斤,但仍只占全年包干任务32500万斤的83.28%。1960年规定,油菜籽除留足种子外,全部由国家统购,农产所需食油由国家供应。
1965年10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调整了粮食征购任务,由1959年的32500万斤调减为14805万斤,调低幅度为54.45%。1971年6月,本县划出湾沚、西河等8社2镇归芜湖县辖,随之划出粮食统购任务3203万斤,食油统购任务29.17万斤(油脂)。是年,县粮食包干任务调整为12650万斤,一定5年不变。
1979年,为减轻农民负担,本县粮食包干基数相应调减为11472万斤。1981年又调减为8122万斤。自此,粮食包干基数一直稳定到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截止。油菜籽亦随粮食一道订合同到户。
▲超购、奖售和换购自1961年起,规定凡多向国家出售粮食均奖售工业品。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按每百斤奖售棉布1丈和胶鞋1双的标准与农民换购。不仅充实了粮库,又解决了农村工业品缺少的困难。1962年实行计划外的工业品换购办法,即1斤化肥换购1斤粮食。同时,生产队向国家每出售1500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5丈、胶鞋1双和相当于2尺布标准的针织品。1963年换购入库粮636.3万斤,其中以酒换粮74.8万斤。1964年提高了化肥换购标准,规定每超购大米、小麦、绿豆1斤或稻子、杂粮1.5斤,供应化肥2斤。同年7月起,改换购为超产、超购和超奖。本县粮食超购奖励幅度由1965年的12%逐年扩大到50%;油料超购加奖幅度由1964年的25%逐渐扩大到1979年的50%。1985年粮油实行合同定购后,奖售、换购等政策随之取消。
▲议购本县自1963年9月起,对农民自食有余的粮油实行议价收购,以补充粮库之不足。议价收购业务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严禁私商和其他部门插手。是年,议价收购粮食2583万斤,占全年粮食入库量16199万斤的15.94%。后因粮价不断调整和超购加奖等政策的实施,议价收购工作基本停止。1978年,境内遭受旱灾,粮油欠收,为调剂粮油余缺,恢复粮油议购,凡农民自食有余的粮油,不论什么品种,一律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70%和75%,因而农民卖余粮的积极性大增。当年议价收购粮食3833万斤,占全年入库总量11817万斤的32.43%;油料入库量折油272.52万斤,为1966年以来的最高纪录。
▲定购自1985年起,粮油收购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当年本县合同定购的品种有稻子、小麦和油菜籽,其他品种则自由购销。全年粮食定购任务为2.08亿斤,油料定购任务为2350万斤。同年3月任务到乡,与全县农户签订了定购合同,发证到户。年底入库粮食1.99亿斤,油料3036万斤,分别占定购任务的95.82%和129.19%。
1949年至1987年,全县累计收购粮食62亿斤。其中征购50.01亿斤,超购9.68亿斤,议购2.31亿斤;收购油脂(油料折油)1.21亿斤,其中收购油菜籽3.10亿斤。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粮油收购实绩

【粮油销售】1953年10月以前,城乡居民的粮油供应全赖于市场。11月以后,执行国家制定的统销政策,居民食用之粮油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掌握,实行计划供应。
▲农村粮油供应1954年核定农村粮食留用标准为年人均原粮480—520斤,不足480斤者为缺粮户,由国家予以补足(返销)。1955年,根据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定销到农户。是年统计,全县缺粮人口共计90741人,合计缺粮供应1536万斤。1961年后,国家调整了粮食政策,采取“及时征购、同时安排”,农村供应渐趋正常。1985年至今,农民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普遍自食有余,便将多余的粮油拿到集市议价销售。
农村的油脂供应量是随粮食政策的变动而变化。1954年规定,按每人不超过一分地的标准种植油料,要求自给有余。1956年规定农户食油留用标准为:余油社、户,年人均5—6斤,缺油社、户年人均3斤。1960年食油由国家供应,即按照农户出售菜籽数量确定食油供应量:每人出售菜籽15斤以上者,每月供应食油3.3两;出售10—15斤者每月供应食油2.5两;出售10斤以下者,每月供应食油1两。1962年以后,实行奖售政策,鼓励农民生产油料。随着油料生产的发展,农民食油留用量逐渐提高,达到自食有余。1983年收购菜籽计划内按比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划外由农民自行处理。1985年,油菜籽实行合同定购。
▲城镇粮油销售城镇粮油统销对象含居民、部队、工商行业用粮油供应、菜农及经济作物区的供应等。
1954年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实行按户发证,凭证供应。1955年则一律按人分等定量计算到户,核发购粮证,凭证供应。供应标准共分4类9等。详见下表:
1955年城镇居民月口粮油供应标准

居民人口和职工工种发生变化或儿童年龄增长,可凭户口等证件办理粮食供应增减转移手续。职工外出或开会,可凭供应证或单位介绍信换取粮票。从此,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流动粮票、宣城县内定点粮票等先后在本县流通。
1956年元月,居民人均月口粮定量为26.6斤,11月份上升为27.45斤,每月增加销量46246斤。同年12月开始整顿城镇人口粮食统销工作,改为人均口粮为26.13斤。1960年粮食歉收,供应紧张,从10月份起调低居民口粮供应标准,除从事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的工人和儿童定量外,人均月口粮减少2—3斤,1962年,居民食油量由2两调减为1.5两。1964年11月和1965年7月对居民口油量连续两次调整,由1962年的1.5两先后调高到3两和4两;回民月口油供应量由原来的4两调为7两。1971年元月起,提高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标准:10周岁以上儿童月定量为27斤,8周岁不满10周岁者25斤,6周岁不满8周岁者22斤,4周岁不满6周岁者19斤,2周岁不满4周岁者16斤,未满2周岁的儿童12斤,机关干部和脑力劳动者每月30—32斤。1980年6月起,对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月定量由4两增为5两(包括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食油的专业菜农、渔民、牧林园艺场人员)。自1981年12月起,每逢节日,除原规定每人补助供应平价菜油1斤外,又增加供应中价菜油(1.15元/斤)3斤。
1955年起,对工业、食品业、付食品业和酿造业等行业用粮油实行计划供应。按其定额和计划核定供应量,发给行业用粮油供应证,凭证供应。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业,则根据其生产计划和实际消耗量定额,由粮站核定用粮计划,发给供应证,凭证按计划供应。对食品业用粮均按实际用粮数量和规定的收票标准,采用计划控制和凭票购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供应。糕点和熟食业分别随粮供应12%和6%的食油。自1985年4月起,工商行业用粮油一律按议价供应。
茶林山区和其他经济作物区的口粮定销,在“四定”、“三定”中与产粮区一并评议核定销售数额后,再采取以队计算,落实到户,发证供应。其供应标准是:完成国家茶林收购任务的每人每年原粮500斤。超额完成或不能完成任务的,供应口粮数可略高或略低。1972年对菜农实行口粮定销。供应标准是:完成蔬菜交售任务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28斤;没有蔬菜交售任务的按常年缺粮队的标准和价格安排供应。1975年改为:对有蔬菜交售任务并能完成的,每人每月成品粮30斤,完不成交售任务的28斤。1981年4月1日起,对菜农实行基本口粮加奖励安排供应(基本口粮为人均月成品粮30斤,食油0.5斤)。
部队供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凭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的介绍信以《军用供给粮票》或《价购粮票》购买粮油。
1950年至1987年,全县历年累计销售粮食31.33亿斤,占收购量的50.79%,其中议价销售1.90亿斤。销售食油0.44亿斤,占收购量的36.78%,其中农村销售754.29万斤。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粮油销售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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