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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后,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和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负责调解婚姻、家庭、房屋、债务、合同、继承抚养、山林、水利等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群众选举产生。
1957年,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全区在17个乡进行调处委员会工作试点。至1965年,全区(含区辖5县)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5万余件。
“文革”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人民调解工作停止。
1982年,全区民事调解恢复。人民公社(乡)、镇、生产大队(行政村)、厂矿企业、街道居委会纷纷建立调解组织。1987年,全区建立基层调解组织1563个,占应建数87%,有调解干部9618人。人民调解工作的三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网络基本形成。1982~1983年,地、县司法局相继设立调解科(股),领导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起,各县在乡镇配司法助理员。负责管理基层调解组织和法制宣传工作。1987年全区有司法助理员131人,占应配数80%。1982~1987年,全区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万余件,调解成功率80%。其中1985年调解山林、水利、房屋、婚姻等纠纷16907件,避免非正常死亡365人;调解经济纠纷,为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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