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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全区粮油计划销售范围,一是城镇非农业人口根据年龄、工种及劳动强度等因素,分9个等级、19个定量标准供应(12——55市斤)。二是工商行业用粮,按核定计划,实行凭票供应。三是专业部门牲畜饲料用粮,按牲畜头数分类、定量供应。四是各项补助用粮,严格控制范围、标准,原则上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天不超过0.5市斤。五是农村缺粮户,采取分类定量办法,即茶林区每人每年供应原粮500——520市斤、产棉区每人每年供应520——550市斤、一般经济作物区每人每年460斤。上述供应范围和标准“一年一定”不变。1953年,实行粮油统销初期的具体做法是:对城镇居民户以街道居委会评定各户的需要量为准,按月造册,统编计划,报粮食部门审批后,发证到户定点供应;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工商行业用粮,逐月按需编报计划,经审核后凭“购粮单”到指定站(点)买粮。是年全区销售粮食18579万斤。1955年10月起,粮油统销改为“定量供应”,是年,全区销售粮食19083万斤,其中1954年水灾欠收,粮食销量(含农村返销救灾粮)上升到31181万斤。以后,粮油销售政策改为“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不变,并实行丰年不减、欠年不增包干使用原则。60年代,由于三年经济困难的影响,粮食欠收,城镇居民调低定量,全区粮食年均销量上升到16279.5万斤,比50年代下降。70年代,随着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乡供应恢复正常,非农业人口全面提高定量标准,全区粮食年销量24323.7万斤。1978年大旱,粮食年销量34498万斤。80年代(1980~1986年)全区粮食销量上升,年均销量33835.571万斤。1987年,全区共销售粮食32897万斤,比1953年上升77.7%。此后,随着粮油市场开放,计划供应全部终止。
食油销售,1953~1987年,全区共销售13266万斤,其中平价销售12154万斤,议价销售112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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