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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机构
民国18年(1929),建立繁昌司法处。1950年7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同年底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2个组。1951年改为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11月,为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建立3个巡回人民法庭(包括8个审判站)。1955年6月,按照人民法庭试行规定,正式建立了县内第一个固定形式的荻港法庭。1957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63年10月,建立三山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及所属法庭均被撤销。1973年5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秘书、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2年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县法院判处反革命首恶分子以极刑,并分别处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1952年后,在惩办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同时,依法制裁贪污、盗窃、杀人、流氓、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1957年,县邮电局职员江梦华以伪造单据、毁灭单据存根、涂改单据、实收少缴等手段共贪污公款4483。77元,大肆挥霍。县法院进行公开审判,旁听有1300余人,当庭宣告对大贪污犯江梦华处以重刑,并追缴脏款脏物。1962——1964年,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66——1976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出现大量冤假错案,错判一些无辜的人。1977年始,县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反革命”案件13件15人,全部复查结案。对其中主要为刘少奇鸣不平的10件11人全部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4——1986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43件,判处罪犯493人。
三、民事审判
1949——1959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472件,其中婚姻案件280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9%。1964年,民事案件的发案率趋于下降,受理民事案件152件,较1963年的216件下降48%,其中离婚案件下降20%。
民间纠纷的绝大部分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减少。1951年冬季划乡建政时,正式规定乡人民政府设立调解委员,部分乡还成立调委会。1954年全县建立72个乡镇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主任117人,委员621人,调解土地、房屋、债务、婚姻、继承、分家、山林、水利等纠纷2014件。1958年,全县调解组织采取以生产队(营)为单位,共建85个调委会,有457名不脱产的调解干部。至1959年,共调处各类纠纷1。89万余件。
1977年后,民事案件逐年递增。仅以1982年与1981年相比较,房产案件上升42。5%,继承案件上升1倍,赔偿案件上升54。5%,扶养案件上升8倍,赡养案件上升4倍。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开展民事审判工作。1984——198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3件,已审结628件,结案率为99。2%。
四、经济审判
1958年,本县人民法院曾设经济建设保卫庭,以法律手段保障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82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置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1984——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94件,总诉讼标额235。4万元,已审结91件,结案率96。8%,为国家、集体、个人追回经济损失205。3万元。此外,县人民法院还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审判。1984——1986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9件,已全部审结,判处罪犯1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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