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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组建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并配置三名干部充任副检察长、秘书、书记员等职。1955年6月4日改称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办案、秘书两个组。1976年,根据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的规定,检察院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院停止工作。1978年底,县检察院复建,并于1979年4月1日正式启印办公。同年,陆续调进干警12人,1980年增至16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院办公室。1982年2月,增设经济检察科,负责办理经济案件。
一、刑事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依法正式行使对各类刑事案犯的批准逮捕权。1955——1966年,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刑事案犯总数中,各年批捕数所占比例以1958年最大,占58。02%;1962年最小,仅占O。74%。1984——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291起,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285起,不批逮捕3起,退查1起,公安撤回报捕2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起,免予起诉18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起,公安撤回起诉1起。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二、法纪检察
县检察院成立不久,即受理违法乱纪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涉及人员多,相当一部分案件还涉及领导人员和国家干部,违法和乱纪交织在一起,情况比较复杂。1956年7至11月,针对有些乡镇干部吊打群众、强迫命令现象严重的情况,检察院数次派员前往实地调查。长兴乡凹里队队长艾荣胜等人,私设公堂,讯问偷牛案件,将50多岁的老农艾启发吊于屋梁之上,并用布堵口,造成受害人回家后卧床不起,影响很坏。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并由县委在全县通报。
1984——1986年,共受理法纪自侦案件13起,其中立案1起。在所受理的法纪案件中,诬告陷害的为数不少。如浮山乡山湖村民陶定松,放火烧毁自家房屋,以此诬陷他人。经立案侦查,确认其犯有诬陷罪,即起诉到法院,后陶被判刑。
三、经济检察
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是贪污犯罪。1955年,检察院所办贪污案件占全年自侦案件总数的40%;1957年贪污案件占全年自侦案件的18。46%;到1963年,贪污案件则占全年自侦案件的47。06%。
1979年以后,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出现新特点,突出反映在破坏山林案件发案率猛增。1980——1984年的五年间(1985年7月起山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所办破坏山林案占同期自侦案件总数的83。84%。
1984——198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自侦案件39起49人,其中立案23起35人,不予立案15起13人,待调查1起1人。立案的经济自侦案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23起28人,免予起诉3起5人,撤销案件6起10人,共决定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2名,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3万元。起诉的经济自侦案件,除1件法院作无罪判决外,均作有罪判决。
四、监所检察
1956年6月,检察院首次对县看守所就未决犯的关押期限是否超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管理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检察。同时对繁昌铜矿、新生石子场、新生煤矿、上海克山铁矿场等“两劳”(劳改、劳教)单位也多次进行检察。
1958年6月,检察院在监所检察中对重新犯罪案件中35。71%的犯罪分子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分别予以加刑处罚。同年11月,检察院组织力量对繁昌铜矿(劳改单位)进行检察,对重新犯罪的罪犯分子进行处理,予以加刑的人数占该单位犯人总数的2。69%,同时,结合处理了一些改造较好而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犯人。
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由于驻繁的“两劳”单位早已相继撤销或变更,故监所检察主要针对县看守所进行,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决,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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