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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6月成立县司法科,同年12月改为县司法局,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4年,21个乡镇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22名,其中国家干部8名,招聘干部6名、乡镇自配干部8名。1986年,成立县普法办公室。
一、法制宣传
司法局初建时,主要利用宣传橱窗,张贴法制宣传画、判决书等。1983年6月初,为打击“土痞子”和拐卖妇女人贩的破坏活动,制成以有关法律条文为内容的宣传牌和图片,印发典型案例,在全县乡镇巡回宣传,受教育群众达3。9万人次,并收到揭发坏人坏事材料169件。
1984年,为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县司法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为中、小学师生、厂(矿)企业职工、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上法制课32场次,受教育人数达9300余人次;出宣传栏59期,编印法制宣传材料7期,简报15期,展挂自制和购置的宣传图片368张,幻灯片21套,漫画123张。
1985年21个乡镇、6个县直单位和驻繁厂矿制定了普法五年规划。是年,县成立20人组成的法律宣讲团,各乡镇配法制报告员223人,法制宣传员794人,普法教育骨干力量初步形成。
二、民事调解
1981年,整建基层调解组织,至1984年,21个乡镇建立调解工作领导组20个,成员111名;218个村民委员会建立调解委员会211个,成员861名,是年10月,对全县司法助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重建后的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1985年,21个乡镇共调处各类纠纷1099起。同年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12人,与上年相比下降55。6%。且纠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都有相应的提高,1985年调处率为100%,比1984年提高10%;1985年调处成功率为93%,比1984年提高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是同期人民法院收案率数162件的5。78倍。
三、律师
1956年9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隶属法院管理,有1名审判员任律师。至1957年12月,共解答法律询问279件,代写诉状103件,担任刑事辩护11件,代理3件,法律讲演5次,受教育群众2200余人。该处年底撤销。
1981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重新建立。1982年有2名专职律师。至1985年底,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87件,非诉讼代理3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20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家(其中企业事业单位5家、经济联合体1家、人民群众团体1家),解答法律咨询451件,同时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13件,法律宣讲22场次。为维护护妇女合法权益,县妇联设法律顾问1人(兼职实习律师)。
四、公证
1956年12月,县人民法院筹建公证室,1957年1月开展公证业务,法院确定1名干部兼任公证员。到1958年,共办理各类公证429件,1959年公证工作中止。1981年县司法局下设公证处,至1985年,共办理各类公证71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78件,公民权益公证140件。并接待群众来访919次,处理群众来信5件,受理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2件。在接待的来信来访中,有关经济合同公证问题702件,有关国内其他公证问题145件,有关涉外公证问题26件;其他53件经过审查,不符合办证原则,拒绝办证的9件。1986年经查办证质量合格率达99。3%,办证履约率97。7%。是年,共办理农业生产承包合同7件,23249份;林业承包合同9件,3431份;渔业承包62件,工农副业承包合同25件,农副产品购销合同50件。同时,办理公民权益公证,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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