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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税
民国四年(1915),国民政府仿欧美税制,首订征收条例11则,后屡经重拟税法草案、章则、条例,皆未公布实施。1938年10月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24条。民国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二十日公布施行条例。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起,在全国开征。但芜湖直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才开办。初颁时,遗产总额起征点为5000元以上,比例税率为1%;超过5万元至10万元者加征1%;最高一级,超过1000万元以上者,加征50%。后起征点和税率又多次调整。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二十六日改按金圆券计算,起征点调为2万元,并由原来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兼用,改为单一的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遗产总额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为1%,最高一级遗产总数超过200万元以上者为61%。
1950年6月,中央财政委员会确定暂不开征。
二、印花税
具有行为税与凭证税双重性质。
民国二年(1913)实施,由邮局、银行及各官署代售。民国七年(1918)始于芜湖设立承销所,规定贴花凭证分两类,共有26种:第一类为15种,其中发货票、银钱收据、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等13种,价银在10元以上,分别贴花1分或2分;第二类为11种,全部采用分级距定额税率,由2分至1.5元为止。民国十六年(1927)印花税划为中央税,单立芜湖印花分处征收。民国二十三年(1934)又变邮电局代售印花税票。民国二十四年(1935)施行39个税目,由印花烟酒税局兼办。民国三十五年(1946)简并为35个税目。印花票据一套为4枚,票面额始为分、角,后逐步增大到万元至10万元1枚。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改按金圆券贴花。
解放后,印花税票不能及时印刷,暂用旧票加盖改用戳,将原来5大类、35个税目,经整理、简并为商事、产权、人事、许可凭证4大类、35个税目,调整税率。1951年,实施25目,分为按金额比例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类。按金额比例贴花有16目,其中保险契据税率为万分之一;委托及承揽、预定买卖、民间外征代客买卖、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利状、典买转让、承顶财产契据等7目为万分之三;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金之帐簿、债券借贷抵押、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授产折产契据等8目为千分之三。赁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者免贴。按件定额税率贴花有股票及投资契约、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单据、簿拆、提取货物之单据、货物收据、国外书立之凭证、保证书据9目,依其性质,按件贴花2分、5分、2角、5角。凭证所载额不满15元者一律贴花2分。1953年将一部分类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内征收。对国营和集体企业所用帐簿、借据合同、租约等一切凭证应纳的印花税,改为分不同类型企业的定额比例,依照营业额计征,不再分别贴花。1956年仅留9个税目。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三、土地税
分地价税(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以地价为课征对象,乡、镇按年由县田粮处组织征收;城区的地产税,分季或半年由税捐稽征处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规定地价后、届满一定年限时按地价增值额征收。
民国三十三年(1944)颁发《安徽省土地税征收规则草案》,芜湖于1947年实施。地产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15%,最高一级50%;土地增值税,低为20%,高为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征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改征房地产税。
四、房地产税
房产税属财产税,地产税属使用税。唐建中四年(783)即征间架税,两架梁为一间,分上、中、下三等定额交纳。
光绪二十七年(1901),因摊还庚子赔款,芜湖设筹议分所,开办抽取房捐、铺捐,后铺捐改称警捐,由警厅自收。
民国三年(1914)房捐、杂粮捐、牙帖税三项归并安徽米捐局兼办,其房捐系按芜城集镇,凡有店房、住宅出租者,岁人之租征收1个月租价,摊分四季缴纳。民国八年(1919)房铺捐皆归县警察所经费的筹集。民国十八年(1929)各项警捐交县政府派出机构征收。民国二十一年(1932)又变为警捐。抗日战争胜利后,交税捐征收处办理。民国三十六年(1947)营业用房出租者,由按年租10%提高到20%;住房用房出租者,由按年租5%提高到10%;自用房按现价值5%提高到6%征收。
解放后延用旧制。1949年冬季,户捐中代征市政建设10%。1950年底,由市税务局、法院、公安局、妇联、工商联、民政局等7个单位组成本市房地产税临时清理委员会,拟定暂行办法,规定从11月17日起改称为房产税。如逾限期缴纳者,按加征滞纳金1%;逾期除累加滞纳金外,并按其情节予以处分。为建设各项市政,按照税额加征地方事业费15%。另发缴款通知书,同时并缴。
1951年,房产税废除差别税率,实行统一税率为1%。分甲、乙、丙3个等级,估租征收。地产税废除累进征收,改用1.5%的比例税率。分6个等级地价征收(如表)。实行集体纳税制度。
1951年芜湖市现有土地分级、地产税税源统计表
表3计算单位:元

一九五一年房产税税源情况
表4
1953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成立了市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分区下设4个分会。任务是:全面进行丈量,统一以20平方米为一间,摸清全市房屋面积;把房屋分4个类型,划分5等、16级征收;并清理旧欠,无款交纳,由市法院裁定,以固定资产偿抵。同年9月,将附加并入正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1.2%,分季缴纳。私人房屋与机关订立租约,仍按租金18%征税。根据本市具体情况,房地产税决定于11月7日合并征收,分开缴款书。在限期内,不能如数缴纳,按应纳税款每月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1955年2月对房地产重新进行评价。
从1956年1月1日起,按会计帐簿记载为准,各国营、集体、合作企业房地产税改按帐面价格计征。
芜湖市房地产税税源调查表
表5金额:元

1957年芜湖市税务局每分土地价格调查材料汇总表
表6计算单位面积:亩金额:元

口、高垄、赭山、柳南、龙桥、东河6个社1956年收入产量参照银行利率总折旧。
〔平房租金-(平房产价×月息6.6%)÷土地面积〕÷月息6.6%=每分土地价格。
1957年7月22日,对房地产税,依照市行政区的划分,在各区人委领导下负责办理稽征业务。
1958年1月18日,市税务局关于公有出租的土地征收地产税问题作出规定:对公产拨来政府机关自有用房地予以免税,至出租部分,收取租金机关征房地产税。本市公有出租的土地在地政科改组后,每月租金由房管收取。其地产税按规定应由房管局征收,为了简化计税价格,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应按实征租金1.8%计征。为了奖励居民修建房屋,4月18日经市批准,对拆迁新建的房屋均给予免税三年。
1958年10月8日,将国营、集体、合作和公私合营企业202户房地产税,由季征改按每半年征收一次,并以3、9两个月为征收期。同时推行三自纳税制,使用征税卡,一份交企业,凭以按期结算纳税;一份留税局作征收记录。从1959年起全面施行。
征收居民的房地产税。自1958年冬季起,将分区按季集中征收改为分区以居委会或街道为范围划片,按季分两批或三批巡回征收,废除交款书,使用征纳卡,由专职员携卡到户征收,当日汇总填写普通交款书解交金库,只实行两年停用。
1959年对私房改造后,因不合改造条件而没有改造的有4049户,占改造前户数的62.6%;每年应征税款49550元,占改造前的22.5%。对非改造户房地产税,从1960年起,由季征改按一年分2次征收。为了简化企业房地产税,从1961年起,改按房屋原始造价合并计征,如无原始造价,可协商评定价格,其税率在保持税负的原则下,使用综合税率为1.5%。1964年又改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地产税分级定额征收,将原来8个土地等级简并为4个等级:一等为30元,二等为20元,三等为10元,四等为4元。
1973年,国营、集体、合作企业的房地产税归并至工商税,只保留居民房地产税。1975年10月16日,改繁华区为普通区,保留冷僻区的房产价格,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欠税仍按原税额征收。原繁华区有252间房间,占全市应征户3.5%,减少税额1470元,占全市居民房产税2.5%。
1980年4月,对本市居民的房产税实行起征点。原按区域分等级从价征收,改按租金征收,税率为1.8%。改后的新税负高于原税负,为保持原税负,其超过部分暂按减免办法解决。原全市征收是7200户,改后只有2700个征收户。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芜湖从明代开始设工部(关)专征。崇祯三年(1630)户部在芜湖设钞关。康熙九年(1669)芜湖关按旧例征收船钞(船税)为正税,外加二成公费,脚划按正税加一成,公费又须另算。完税后,逢关过卡不管满载或查空,都根据照单、验单、抄号等征收各项杂费,一年合计几乎是应完船税的1至2倍以上。
太平天国在芜湖征收船凭费,每船颁发一船凭,按船的大小取费,从数百文、千余文至十数千文不等。民国后执行新章,长船、脚划应完照正税加一成,公费加入船钞正税并征,并规定每年可一次并入货税缴纳,持照单当年过关不再纳船税。
常关裁撤后,于民国二十年(1931)三月,设船舶管理分处。后改归水陆公安局兼办,核减比额,坐支经费三成。民国二十二年(1933),各种税捐均采取招商认办,包期一年。由于常有浮收苛索情弊,所以又重建省船舶管理处,安庆、大通、芜湖、巢湖、长淮设分处,沿河、湖各港设船舶捐征收所。每月收捐一次,捐率为10等,其中一等是在3500担以上者,月捐8元;十等是50担以上,未满百担者,月捐0.5元;小轮船百吨以上者,月捐15元;20吨以上不满100吨者,月捐10元;小轮拖船百吨以上者,月捐4元;20吨以上不满100吨者,月捐2元;渔猎船大号为1元,二号为6角,三号为3角,人力车月捐6角,汽车月捐4元,自行车、土车月捐皆2角。
抗日战争时期,芜湖被日军侵占,停征船、车捐。
1947年4月改征使用牌照税。乘人小汽车每辆全年高不超征50000元;机器脚踏车、人力行驶车每辆全年高不超征5000元,不得提高二分之一征收;兽力行驶车每辆全年高不超征8000元。船:人力行驶者,载重量在200市担以上者,甲级全年高不超征12000元,乙级8000元。机器行驶者每吨全年不超1000元。肩舆5000元,驮兽8000元。此后物价上涨,税额迭经调增,皆以粮食数量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延用旧制,按季征收。1950年秋季确定征收数额。
1951年8月,使用牌照税,机动车船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改按半年征收一次。1952年计税标准和税额,全省作了统一规定,后变动不大。
芜湖市一九五年秋季车船使用牌照税额表
表7

一九五一年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表
表8

除上表附注条款外,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农村社、队和农民自有并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存放货物的船、浮桥用船、义渡船均可免税。1960年起,对农村(包括农村集镇)干部、职工、公社社员等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免税(1963年取消)。
1958年,原按季征收改为半年征收一次,原半年改为年征。1960年各种车船一律改为按年征收。1978年此税停征,只保留税种。
六、屠宰税
民国三年(1914)开办屠宰税,因耕牛农活所需,不提倡宰杀;杀羊销数甚微,便专收猪仔一项,每头3角,后增加一角。挨户稽收不易,由县派人包办,城区每月认销1000头,各乡、镇每月认销400头。民国十二年(1923)撤销包办,由县府接收征解。民国二十一年(1932)牲畜、屠宰两税合为一个税则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大官山、高垄为集中宰杀场,征收税额不等。每头猪高达2400元,比南京、合肥多征400至600元以上,大部分宰户转业。抗战胜利后,屠宰税又恢复为单一税种,增设河南泗关街屠宰场。民国三十六年(1947)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计税价格先按月、后按旬,月公告一次,最高不得超过5%税率。民国三十七年(1948)又按标准重量征收。
解放初,延用旧制,1950年10月,由市民政局、公安局协助税务局征收,征收有现金、米、肉等方式。1951年9月,郊区实行代征;12月市区屠商分区集中宰杀,改按实际重量计征。军政机关、团体及五里以内的居民,宰杀自养、自食猪只需一律进场宰杀。
1953年税制修正后,屠宰商应纳印花税、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内交纳。1954年1月税率由13%改为15%(含2%所得税)。农民自养自宰进城出售的白肉,仍按13%课征。赠送亲友或小量出售(10斤以内)均可免税。1955年4月,对机关团体、学校及人民群众宰杀生猪,因取消“三自”免税,统改按13%税率核价计征。1956年1月,宰牛的税率,国营企业、供销社及养户社员,由原20%,一律改为18%;私营宰商保持原税率。1957年3月统改为8%税率。1958年7月经营屠宰业的国家企业,接收购总额征5%,宰后再按实际重量,依零售价征4%。1959年10月起,向外地调拨的,按收购总值征10%;本地调拨、宰杀的,在宰后依销售价征8%。同年11月,收购供宰杀的牲畜,无论就地宰杀或外调,一律按收购总值征10%。1962年9月2日,由于各税务所、组对牛的屠宰税计税执行不一,规定一律按实际重量,以国营公司的零售牌价计税。内脏折合率为23%,并入净肉计征。在市场宰杀的猪、羊除售给国营企业、供销社外,一律在生肉上加盖屠宰税查验戳与税票盖戳同行。1966年,凡经营屠宰业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宰杀的生猪,一律改按5%征收。1972年试行工商税后,企业改征工商税。
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城乡人民群众等宰杀猪、羊的屠宰税,自1961年10月20日起,改按头数固定税额征收。税额迭经调减,分别如下:
猪:原定每头6元。1965年1月减为5元;同年8月减为4元。1966年1月后减为2元。
羊:原定每头1.5元。1962年12月21日,山羊减为9角;1963年8月绵羊减为1元,山羊减为6角;1965年12月,绵羊减为6角,山羊减为4角;1973年1月,绵羊减为5角,山羊减为3角。
牛及其它大牲畜,从量依8%税率征收。1973年1月改按固定税额每头征4元。
个体屠商收购生猪宰杀,1985年4月,由征3%产品税,改按固定税额每头3元征收屠宰税。
减免税:自1950年起,按照税收条例规定办理。1984年后,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每年春节前对个体户免征牲畜、屠宰税一个月。
七、文化娱乐税
民国三年(1914),警捐始于肉捐、铺捐二项。民国八年(1919)另增娼院、戏馆等六项杂项税捐。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芜湖改征歌女乐捐、妓女捐(筵席、娱乐、歌女、妓女等四项税捐) 。规定每桌筵席不满20元者免税,20元以上者征10%;凡超过起征点五倍以 上者,不得超过20%的税率。娱乐场所的票价,不得超过25%的税率征收。歌妓分6元、4元、2元3个等级按月查征。后起征点及税率、等级差额,按当地物价上涨,皆有变更。
解放初期,芜湖电影院公营2户、私营1户;戏院、京戏院2户,其余6户均为地方戏院。全国统一税政后,确定筵席、娱乐、冷食、旅店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取消。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1956年5月,确定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8个项目征收文化娱乐税,并按芜湖市当时人口在30万之内,确定电影税率为15%;戏曲等7项为6%,执行2个月后就给予免税2年,后一再延期;实质上只征收电影一项(对新闻纪录片、科技片、儿童场等给予免税照顾)。1966年9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84年10月,将文化娱乐税改征营业税。
八、牲畜交易税
民国四年(1915)开办。仿照落地税法收取养户:牛每头1元;猪分4等,大猪每头1角4分,肥猪8分,小猪4分,仔猪2分。卖时向行户收取。民国十五年(1926)十月,实行牲畜简章。民国二十一年(1932)牲畜、屠宰两税并为一个税,规定屠户购牛、猪、羊如无牲畜税票者,不分大小一律按最高税率征税。
民国二十九年(1940)牲畜税取消,改征牲畜买卖证照费,一年后又裁撤。民国三十五年(1946)恢复牲畜税,列为行商税之一。
解放初期,延用旧制。1950年牲畜税属交易税中的一个课税项目。1953年交易税其它项目停并,牲畜交易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54年3月1日起,凡在市场的行栈及其它交易场所,以农村分散自由成交的牛、马、骡、驴4种牲畜,均应按成交额3%税率由买方缴税。1963年6月税率调为5%。1981年4月恢复为3%。1982年又为5%。1983年3月,对农民个人之间直接互换或相互馈赠的牲畜,灾区在恢复生产期间的一年购买的牲畜,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奶牛,以及繁殖牲畜,均免税;对农民购买大牲畜,按应纳税额减征40%,实际负担率为3%。
九、集市交易税
源于南宋,“墟市有税”,历代有兴废。光绪二十六年(1900)安徽巡抚因练兵筹饷案,于芜湖创办落地捐。
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月,开办证券交易税。在交易所买卖成交时,应向卖方按现货交易额0.05%征收。交易所将逐日成交数量、价格及应纳税额,次日填具清单报主管征收机关,并将税款解库。
1950年除牲畜交易税外,开征棉花、棉布、粮食、药材等交易税。1951年4月棉纱改征统销税。1953年将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10月停征牲畜交易税中的猪、羊及药材交易税,其他皆并入货物税。
1960年12月,集市贸易市场开放,市区设2个贸易点,郊区设5个贸易点。1962年1月16日后,随着市场贸易的变化,又恢复征税,征税范围扩大到10类、76个品目,税率为10%;起征点家畜、编扎制品、土特产3类为10元,其他7类为5元;6月份统调为10元。1963年5月后,因市场贸易受限,征税类目逐渐自减,1966年6月停征,只保留税种。
1981年11月,又恢复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调至20元。征税范围分8类、48个列举品目:(一)家畜:猪、羊(不包括仔猪、仔羊);(二)牲肉:猪、羊、牛肉;(三)干鲜果:梨子、栗子、干枣、柿饼、苹果及其他干鲜果;(四)编扎制品:笆斗、箩、筐、篓子、篮子、蒲包、簸箕、团箩、箩子、笼、罩、斗笠、草帽、辫、绳(不包括草绳)、麻布、棕衣、扫帚;(五)竹木制品:桌、椅、板凳、箱子、橱、柜、床、盆、桶、盖;(六)土特产品:生姜、蒜头、麻;(七)旧货:旧表、旧自行车、旧收录机;(八)其他。
应税商品出售给供销社和国营收购单位;农民进城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灾区农民出售的应税商品,皆可免税。若在市场上出售应税商品须主动到税务机关报税,通过贸易货栈、交易所、寄售商品交易,可酌情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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