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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企业调节税
是实行利改税后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即国家对其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大于企业合理留利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数额,以年度应纳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采取由财税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户按规定核定。
二、烧油特别税
1983年依法征收1000元。
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交通基金)
1984年开始征集,范围5类、57个项目,原定10%税率,1984年7月调为15%。自1984年1月1日起,按征集范围的项目,另再征集5%的地方基金。同年12月,地方基金废止。
免征项目有: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等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985年后,征集的范围、事项都有所扩大和变更。
四、建筑税
国务院于1983年9月30日发布《建筑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以投资额为依据缴纳10%的建筑税。但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从1985年1月起加征10%。免税范围:1、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资源;2、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4、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5、经财政部及省税务局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以及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和1985年财政包干基数在500万元以上的县,凡属生产性的建设投资(不分资金来源)。
此外,应税资金在50万元以下,纳税有困难,经批准可减免。
五、奖金税
是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规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国营企业自1984年1月1日起,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自1985年1月1日起,分别开征奖金税。
奖金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国营和集体企业分级税率。1984年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标准工资2个半月。1985年改为不超标准工资4个月,超过在6个月之内的部分,按级征收30%、100%、300%。
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别规定人均不超过3个月、2个月、1个半月、一个月基本工资4种界限。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个月至2个月以内的部分为100%税率;超过2个月以上的部分为300%税率。
1985年,集体企业的奖金税按全年应纳奖金税三分之一征收。
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达到免税限额的,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申报缴税,后发奖金。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用于城镇市容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按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三税纳税额为依据,市区按7%的税率计征。
1949年至1985年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及其主要税源课税情况

1949年至1985年地方税完成情况表
表10单位:万元
1983年至1985年其他各税完成情况表
表11单位:万元

芜湖市主要税源分布情况
表12金额:万元

上一篇:第五节 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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