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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变
市粮食公司自1951年6月价购私营益新永制粉碾米厂全部资产后,至1952年5月又先后建立了第一粮店(河南粕浪沟十七号)、第二粮店(泗关街)、弋矶山库(太古二马路)。
1953年,对于杂粮业和米粮行号业的职工和私方从业人员,连同全市米贩、米摊等共490余人,由市粮食公司先后建41个粮食代销店,安置317人,其余人员由市劳动局调配。此时粮食代销店不同于私方米粮号,无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非国家正式人员,每月只领取代销手续赞,有规章制度和便民服务公约。
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全市共有3个区粮站(环城、长街、新芜),辖43个粮油供应店。
1953-1957年粮食总收入19085万斤,总支出19580万斤,总逆差500万斤,城乡粮油供应保持相对稳定。
1958年,由于大办钢铁城市人口猛增,全市吃商品粮人口由1957年的262185人增加到358951人。
1960年,重新划分供应范围,粮店增加到62个。
1961年,通过进一步核人核粮以后,全市人口由392350人下降到371884人,减少20466人,核减面达5.23%;月定量由1029.7万斤下降到965.4万斤,减少64.35万斤。每人平均定量标准也由26.88斤下降到26.6斤。全年粮食销量为16279万斤,比1960年下降27.22%,食油销量为159.68万斤,比1960年下降47.49%。在粮食管理上实行一人一卡、一户一卡,执行证票结合的供应办法,粮(油)票实行收支两条线、帐票、帐表、 帐帐相符的制度,采取帐票分开管理,即:管票不管帐,管帐不管票。1962年8月28日,成立芜湖市公共户粮油管理站,对集体用粮单位和工商行业用粮实行集中管理。
1962年,全市有6个区粮站(镜湖、马塘、新芜、四褐山、裕溪、郊区)。
1963年,全市粮店由原来的62个缩减为46个,撤销四褐山区站,其业务划归郊区区站领导。
1964年,农村形势好转,城市供应品种增多,节日期间食油也有了增加,先后撤并5个粮店,新建3个粮店。全市共有44个粮店。居民粮油供应证由原来的一人一卡改为一户一卡。
1967年,“文化大革命”武斗期间,粮食商业职工,坚持天天营业。为着护店保粮,很多同志吃住在粮店,特别是临近武斗据点的粮店,他们用米包搭成巷道,枪声鼎沸就躲入米道,枪声一停,又出来营业,群众赞扬是人民的好粮店。
1971年,全市40余个粮店,有四分之三的店采用机械升降发米器和手压售油器,工效提高,劳动强度降低。
1972年,全省粮食定量标准调升。为贯彻落实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和“必需把粮食抓紧”的指示,在居民群众中开展了“日节一把米,月积几斤粮”的活动。全市吃商品粮326000人,有317000人献交支灾粮共1596000斤。
1975年,全市42个粮店,除郊区十里、卜家店粮店因以收购为主、销售为辅,不宜采用发粮机械操作外,其余各店发粮、售油全部采用了机械操作,其中有少数店还采用电动发粮、售粮器。
1978年,推广旅大改革工种粮经验,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粮食供应指标到单位,工种补差粮到班组的“三到”办法。全年少销粮食524028斤,集体户共节约粮食612700斤。各粮店开展了为烈军属、五保户送粮、送煤等活动,也有不少粮店因地制宜增加花色品种和服务项目,如代售酱油、食盐、邮票等。
1979年,通过良好服务月活动的开展,年终评比,中山桥粮店获省粮食局嘉奖80元奖金,全市共评出2个一等区站、4个二等区站、7个先进粮店。
1985年,粮食商业坚持“一业为主,多业兼营”的方向,本着“粗变精,生变熟”的宗旨,扩大精米、精面、精油、副食品和熟食品供应,全年共销售粮食41816万斤(市区25499万斤),油脂1787.6万斤(市区1220.8万斤)。市区5个区站、42家粮油店及5个粮油食品店,基本做到站站有坊、店店有售,花色品种达30余种,全年前店后坊产量达345万斤,比1984年134.48万斤,增长156.74%,年利润为15.1万元,比1984年3.9万元增长近4倍。镜湖粮站生产的面包,裕溪粮站生产的蛋糕,在1985年全省前店后坊粮油食品送展中,被评为优质产品;郊区粮站生产的宝宝面、龙须面等面条,包装精、质量好,畅销南京、合肥等市,受到市长的称赞。为了适应城市文明建设的需要,从1985年下半年,又拨出专款,将主要闹市口上的10家粮店进行了门面改造、装璜一新,供应的粮抽小食品由原来的10多种增加到20种,同时,还兼营烟、酒、糖果等日用商品。
在搞好城镇供应的同时,还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节约费用开支,减少了商业平价亏损。1985年总亏损实绩为697.36万元,比计划874万元减亏176.64万元。

二、供应管理办法
一人一份,定期(居民按季度核量、集体单位按月核量)核供市镇粮食定量,凭公安部门的户口本和实有人口及购粮证。做到人、粮、户三相符。
粮站(店)主动与公安部门、集体用粮单位、街道联系,经常核对人口、工种、儿童升岁变动情况,经核实,对人口死亡、出国、参军、逮捕等,及时注销粮食供应和保留粮油供应关系。
先核人后核粮,市镇居民口粮供应由区粮站办理,集体用粮单位由公共户粮站办理。职工基本口粮、中学生定量归户和居民、儿童定量由区粮站管理。工矿、企事业、机关、学校、团体、在校大学生和中技学生工种定量由公共户粮站管理。
工矿、企事业用粮单位的正式职工口粮供应管理办法,在工种定量全面到户情况下,改为基本口粮30斤到户,工种差额粮补助到单位的办法。对职工工种变动后,当月调动工作,下月调整定量,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升降不得超过核定的工种定量差额粮指标。
大、中学生不实行基本口粮到户的办法。职业高中和普通中学、高初中学生,实行每年一次从9月份对学生定量调整,重新核实定量归户,粮店应从九月份把学生定量降为27斤,凭学生定量归户证明单重新办理定量供应。退、离休干部、职工(含外地回原籍)凭正式户口和粮油关系及退、离休证由所在地粮店做好记载,按30斤定量核实供应。
新生婴儿,应根据户口、出生证明,按照出生日期,在当月15日以前出生的供应全月定量粮油,在当月15日以后出生的供应半月粮油。
外地调入本市职工,由所在单位先办理基本粮归户证明单,如有其他原因,也可凭正式户口办理粮油,按居民定量标准入户供应。
外市、县迁入本市职工,由所在单位办理基本粮归户证明单,至所在地粮店供应,对随迁家属子女,经公安部门批准入户,粮食部门办理供应,由所在地粮店按照粮食定量标准核实供应。
临时工、合同工、知青、亦工亦农的粮食供应,实行定量补助,粮食部门根据劳动部门核定临时(合同)工,亦工亦农劳动计划指标,按照当月劳动天数,同工种、同定量、核实按月补助,发给粮食补差券,由粮店凭粮证核对无误后,按数供应。
市、镇粮食定量标准,权限属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种定量标准,对新建扩建如有新工序的可核新工种的定量标准报省局审批后执行。
居民购粮证,在以旧换新时全面复核,多供粮油予以扣回,少供粮油及时补供。
三、供应管理:
自1960年起,居民口粮根据不同劳动强度和儿童年龄大小,按人分等定量供应。标准为7类、25个等级。分特重体力劳动类(为5等,即55、50、48、46、45斤),重体力劳动类(为5等,即44、42、40、38、36斤),轻体力劳动类(为3等,即36、34、32斤),脑力劳动类(为2等,即32、30斤),大、中学生类(为4等,即45、36、34、32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的儿童(为1等,即27斤)、儿童类(为5等,即25、22、19、16、12斤)。
历年粮食销售水平
表1 粮:万斤计量单位:人口:万人 水平: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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