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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管理
1950年,芜湖市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粮食、油脂、棉纱、棉布等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继而采取定量凭证供应,以保障人民的生活。1951年,国家对主要生产资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煤炭、汽油等物资采取分配供应的办法,以适应工业生产和民用的需要。同年12月13日,华东财经计划统计工作会议指出:1952年起各地编制年度计划,同时应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因此,芜湖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2年编制工业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物资供应计划。
恢复时期,全国木材、水泥等产不敷销,当时,这些主要物资,统由国家财委掌握,煤建部门经营。1951年10月30日,皖南行署财政经济委员会特作出如下规定:
各地财委、工商行政部门,要协助煤建部门加强对木材、水泥的管理,除紧急任务,区域间调换,必须由中央煤建公司分配供应外,各地修建所需木材、水泥,一般由各地财委根据需要,按轻重缓急分配。原则:先军工、交通、水利及重要基本建设工程和一般公共建设,如有余力再供应市场;其他未经中央分配之部门和地方建设所需木材、水泥,由工程所在地机关,直接向当地财委提出计划,经其审核批准后,由当地煤建部门供应;各地财委在审查需用计划时,应区分工程性质、库存数量,从节约出发,合理分配;各地财委要加强市场管理,检查囤积居奇,并通过同业公会交易所等方式,采取协商物价办法,管理私商出售木材,以达到稳定市场,缩小牌市差价的目的。
芜湖市财政经济委员会除按上述原则掌握市场木材、水泥供应外,并规定:阳泉煤统由芜湖市煤建公司收购,不准售与私商。为解决食盐下乡,贯彻公私兼运兼销政策,督促芜湖市盐业公司在业务上积极改善经营,加强对私商的领导,规定盐商按照国营公司的牌价出售,不准压价抬价,以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其他对毛竹、桐油等统一纳入计划分配,不经批准,不准出售。
1952年初,在全市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埠际之间的物资交流基本中断,地方生产的商品产品积压滞销。1952年8月25-31日芜湖市与芜湖专署召开芜湖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安徽省内专、市、县及上海、苏州、常州、南京、汉口、天津、济南等地代表和交易人员共1922人参加会议,成交3012笔,计556亿元(旧币)。购销总额为1112亿元(旧币)。通过物资交流,打开了滞销产品的销路,加强了各地、市间的协作。
1953年1月16-20日召开第二次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到会的有安庆、徽州、滁州、芜湖等市、县及上海、南京、无锡、武汉、太原、宜兴、如皋等地的贸易代表821人,成交857笔,购销总额为1660亿元(旧币),通过交流,为工业品再次打开了销路。这次交流,为芜湖地区各县即将召开的初级市场交流会做好了物资准备。
这两次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以土特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为主,现货与期货交易相结合,大批量与小批量交易相结合,畅销货带动滞销货,照顾产、运、销三方面的利益。两次交流会银行计划贷款64亿元(旧币),实际贷出9.56亿元,占计划15%。大会期间,反复向私营工商业家讲明贷款政策。
“一·五”期间,物资计划分配供应进一步完善,但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主要物资由国家掌握。物资供应分配总的是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芜湖市由于1954年遭受百年末遇的大洪水,农作物减产。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品和主要生产资料等物资供应不足,市场出现紧张,为缓和解决供需矛盾,稳定市场,对有些生活品采取凭票、凭证定量供应,对棉布、煤炭、毛竹、生铁、钢材等物资采取控制供应。
“二·五”期间,物资供应分配实行对生产资料“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双轨制度。贯彻“以条为主,条块结合”,“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全国一盘棋”的方针。芜湖市在贯彻物资分配双轨制中,因大办钢铁,先后对全市库存物资进行三次普查,所查出的物资供应大办工业需要。对全市小五金生产83个品种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进行核实后供应。
“三·五”期间,钢材、木材等求大于供,为解决供需矛盾,1966年召开全市计划工作会议,号召开展节约。对废钢材的收购纳入计划统管,由芜湖市供销社统一收购。对使用木材的部门,要求制定木材消耗定额,把节约木材与管理结合起来。对木材加工部门,要求量材使用,合理开方,提高出材率。
“六·五”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指令性计划物资的供应品种逐渐缩小,市场经济渗透各个领域,物资供应渠道已趋横向联系,非计划和计划外物资进入了市场,从而结束了生产资料由物资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
二、财务管理
1、财务计划
物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通过财务计划和会计核算进行,辅之以各种有特定内容和规定时间的财务报表相配合。1960年,芜湖物资管理局成立,各个专业公司财务没有独立,经济由主管局统一核算,直至1974年底。主管局既是国家派出物资管理的政府机构,又是物资经济实体。1975年1月,各专业公司开始独立核算,各自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其盈亏由市主管局统一平衡后就地向中央金库办理缴拨,所属金属、机电、化轻、建材、生资、农机等公司的固定资产由主管局管理,拥有产权,提存折旧费,统一使用折旧基金,到1980年2月产权下放给各公司。
财务计划编制在时间上,一般分季度和年度计划。其内容包括:财务进货、销售计划、资金周转计划、物资流通费用水平计划和利润(或亏损)计划。由主管局统一核算上报省物资厅汇总审批。1980-1983年,市物资局又增加了对芜湖县、繁昌、南陵、青阳县的物资财务计划审批权限。
2、会计核算
在核算上,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上半期,市物资局是核算的基层单位。1975年元月,所属各专业公司独立核算,主管局为会计汇总单位,但不包括所辖农机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市物资局成立之初,资金来源是由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会计核算借用国营商业会计核算制度。1962年10月,市物资局在执行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时,完成了资金划转工作的管理,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3、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物资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会计报表全面了解物资经营活动,评价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在时间上,分为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按单位可分基层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在内容上分为资金报表、费用报表和利润(亏损)报表。
三、价格管理
芜湖市物资企业经营的生产资料,价格分为计划供应价、内部调拨价、门市销售价,这些统属计划价格。物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有关物价方面的规定。其计划价格有三种:一是国家统一价格(或称“国拨价”)、二是地方价格(指地方生产、管理的产品等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三是地方临时价(地方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中央规定统一出厂价格的产品,执行统一价有困难时,暂定的价格)。
物资企业销售收入,由物资购进原价、进货费、利息、管理费所组成。六十年代作价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七十年代的作价原则是“以收抵支,略有盈余”;八十年代,国家实行经济改革,引进市场机制,作价原则是“合理计费,合理盈利”。
1973年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收费的暂行规定》,芜湖市物资部门依据此规定,对各种物资中转收费作出具体规定:
1、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对用货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金属材料收2.5%(按出厂价格计算,下同)、机电产品收1.8%、建筑材料收3%、化工产品收2%、轻工产品收3%、木材(包括竹、胶合板)收3%,不论经过几次中转环节,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
2、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物资收费标准:
(1)国家计委物资局所属物资供销企业与省、市、自治区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物资收取三分之一管理费,即:金属材料收0.8%、机电产品收0.6%、建筑材料收1%、化工产品收0.7%、轻工产品收1%、木材收1%,实行综合费用和供应价的,倒扣三分之二管理费。省、市、自治区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物资,也按上述规定收取管理费。
(2)省物资供销企业与地、市物资供销企业相互调拨物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五分之二管理费,即:金属材料收1%、机电产品收0.72%、建筑材料收1.2%、化工产品收0.8%、轻工产品收1.2%,实行综合费用和供应价格的,倒扣五分之三管理费。地、市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物资,也按上述规定收取管理费。
(3)地、市物资供销企业与县物资供销企业相互调拨物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二分之一管理费,即:金属材料收1.25%、机电产品收0.9%、化工产品收1%、建筑材料收1.5%、轻工产品收1.5%,实行综合费用和供应价格的,倒扣二分之一管理费。各县物资供应企业之间物资调拨也按上述规定收取管理费。
八十年代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指令性计划物资缩小,市场调节出现。物资作价由单一的计划价格,转为双轨制价格,即:计划分配物资,执行上级规定的计划价格;市场调节物资,执行非计划价格,即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是随行就市的、浮动的。
四、仓储管理
1961年芜湖市物资管理局成立之初,仅有吉和街118号砖木结构500M2仓库,和上二街六十号旧宅仓库。1965年省物资厅拨款10万元,在劳动路观音松建前店后库二层楼一座。这一时期,化工产品无库无包装,采取大宗的直达,中转的直拨到厂,另外用户需求一点,即组织进货供应一点;化工方面的火工产品寄存在市郊小荆山采石场。水泥、玻璃、油毡等建材产品则能就站直拨则直拨,不能直拨的就借市建筑公司仓库暂存。机电产品和有色金属材料,当时进入118号仓库和上二街60号仓库收发保管。1962年、1963年两年收购下马企业的黑色金属和机电产品,除少量得到处理,其余交原出售单位就地代保管。由于不能及时处理收购的物资,代保管物资损失很大。
1963年,中央决定对中转仓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地方各级物资部门的仓库管理机构则管理地方工业、交通部门所属的中转仓库。为此,市物资局责令综合公司摸清工交系统中转仓库的情况。以后,成立了芜湖市仓库联合管理小组,拟定了中转仓库统一管理的条例。
1970年7月初,借用市卫生局一间15M22房间作办公室,没有仓库和门市部。是年8月末,芜湖专区革委会拨地区物资局在芜湖的省物资局仓库内建造的仓库给市物资局暂用,该库砖木结构,双跨1000M2。10月芜湖地、市两物资局议定:地区物资站建材小组在吉和街118号门市部和后面的仓库500M2移交给市物资局使用,接收了省重工业厅移交的芜湖化鱼山仓库,内有:原机械库44×12=528M2一座,原轴承库44×12=528M2一座,原石棉瓦库30×18=54M2一座,原电工库37.5×23.5=881.25M2一座,原化工库42×12=504M2一座。
市物资局恢复成立初期,金属材料中黑色金属堆存在市革委会大院内、马路边及师大附中篮球场,后借煤建公司卜家山露天货场堆存。1972年借用省物资局芜湖仓库500M2堆存有色金属材料,当年建成2000M2仓库4座,其中氰化钠库864M2和两座491M2化轻仓库。1974年在化鱼山建设建材库1080M2,1978年在化鱼山建化工贮罐150M2,1985年在化鱼山建成3000M2金属材料仓库和8000M2金属材料露天货场,燃料公司在四褐山地区建成重油库,木材和燃料两公司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仓库、货场都有扩大。
1、物资入库
根据“入库单”对照实物验收入库,分类堆放,验收中发现货物数量不符或品种不符或两者都不符,则立即据实告知公司职能部门。物资验收完毕,保管员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量,单据一式三份。
物资入库,国内度量单位重量、长度、体积都以百进位的“公制”为标准,重量以“吨”、“公斤”、“克”为常用计量单位,唯建材公司经营的金刚石以“克拉”(carat)为计量单位;长度以“公里”、“公尺”为常用计量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常用计量单位;平面以平方米为常用计量单位;平板玻璃则以“标准箱”为常用计量单位。
1963年5月,省物资厅下达试行“物资合理运耗、库耗及磅差率”千分比‰。物资的合理运耗是指每种物资由供货单位运达仓库前的途中损耗(包括运输损耗);库耗是指一笔物资自验收入库后到发完为止,所发生的保管损耗以批次计算,但未发完而进行库存盘点时也可以报一次损耗;磅差是容许对检斤的物资在计量上的公差,有正也有负。
2、物资发出
保管员依据提货人交来的正式提货单或拨单发货。提货人当日提不完的物资由保管员签署存货证明,次日续提。如果发生退货问题,须经公司业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由仓库保管员按原发出物品的数量和质量规格检查无讹,即出具进货证明,顾客交业务部门开出红字票据,仓库凭红字票据冲回发出的物品。
3、物资贮存
物资企业为了保证不间断供应生产、建设的需要,要保持一定量的库存物资,在要求上物资供销企业必须保持定额库存。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物资短缺,在主要物资上,库存是随机的,只有定额库存的概念。没有定额库存的实际。
保证物资安全是仓库物资保管的首要任务,物资入库到物资发出应保持物资的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变,为此,芜湖市物资企业仓库采取了措施:
(1)制订物资存放规划:先将库、场分成若干区,概算各库区存放能力。
(2)分区分类保管物资:根据物资性质和仓库条件安排适于贮存的物资;性质相近的和有连带性的物资一起储存,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资则不安排在一起;消防施救方法不同的物资分别贮存;存放易燃的物品严禁火种、火源、电源。
(3)分区分类存放物资:实行库区、任务、人员三固定的管理方法;每堆物资存放货位、数量均须在保管帐上记载清楚。
(4)仓库管理:主要检查库门、窗和货场的藏盖情况不漏雨渗水,货堆无疑样,通道无障碍;检查库内(特别是化工库)和货堆(特别是煤堆、红煤分堆)温度变化情况,消防器具完好情况,离岗前截断电源;加强对仓库和货场的检查,发现隐患,排除隐患,做到“以防为主”,达到物资贮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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