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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动保险
1951年初,芜湖市成立劳动保险工作委员会。同年3月,芜湖纱厂、火柴厂、长江航务管理局芜湖办事处,国营华东内河轮船公司芜湖分公司和芜湖公私合营水电厂率先执行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劳动保险职工2429人。
至1953年底,芜湖市共有10家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劳动保险职工4902人,供养直系亲属8965人。另有31家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下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采取了签定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协议书的办法,使得3600余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有了保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受影响。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自此,劳动保险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4年6月,市劳动局增设保险福利科。同年12月,开征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10月,开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至1953年底,芜湖市共有10家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劳动保险职工4902人,供养直系亲属8965人。另有31家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下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采取了签定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协议书的办法,使得3600余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有了保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受影响。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自此,劳动保险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4年6月,市劳动局增设保险福利科。同年12月,开征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10月,开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