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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6年,芜湖市干部退休退职工作主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在这六年内共办理退职人员132人,办理退休人员3人。
1957~1966年,本市干部退休退职工作除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外,同时执行了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十年期间,全年办理退职人员99名(1957年41人,58年44人,61年5人,66年9人);退休305人(1957年12人,58年50人,59年8人,61年3人,62年45人,63年38人,64年8人,65年85人,66年56人)。
1967年~1971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全市只办理退休干部2人。干部退职退休工作,随着人事部门的瘫痪而停顿。
1972~1985年,干部退职、退休工作又逐步恢复。1974年,县级以上的退休干部由市民政局革委会直接管理,一般退休由各区管理。自1979年,市人事局直接办理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各行政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干部的退休手续。凡是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两退”由各主管区局、公司办理,抄市人事局备案。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即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1979年,市人事局对“文化大革命”后的“两退”工作组织了一次检查。
1981年,全市在办理干部“两退”工作中,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业务技术骨干更是从严掌握,控制了突击“病退”风。
1984年和1985年,芜湖市按照省人事局的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费的标准提高5%~15%。
1972~1985年,全市共办理“两退”人员4270人,其中退休4060人,退职210人。
表20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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