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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从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月,选择芜湖造船厂试点,3月,在全市实行,全市计有407个单位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季编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银行监督支付。
1961年,芜湖市工资基金管理有两次较大的改动:第一次是将工资计划改季度审批为月度审批;第二次是实行了工资领发证制度。
1963年,进一步对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临时工工资等实行分项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一度被迫中断。
1973年5月,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恢复,284个单位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分月编计划,按季报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银行监督支付。
1981年4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改按季为按月审批,加班工资、超额计件工资、奖金等另行编报计划,单独审批。
1984年,芜湖市建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奖金发放标准。
至1985年,全市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依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正式确定:凡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范围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其工资基金管理均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全市共有大小独立核算单位541个。
1985年第四季度,市人事局根据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制定了“工资基金审批表”,并统一使用“工资基金管理册”,健全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工资基金按月审核,主要是审批工资计划,1985年开始,全市采取了工资、编制、调配“三位一体”的管理办法,使编制、人员调配、工资管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1985年11月,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市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1986年企业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起,除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以及城镇新办集体职工的工资仍按月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外,其余各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劳动部门不再审批,待年终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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