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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三种不同的工资形式,即供给制、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单位,按工资米价发放)、部分供给部分工资。
1952年,全市实有10—29级20个级别,工资总额16905万元(旧币)。
1954年,依贡献大小和级别高低享受中小灶待遇。此间,全市专员级干部10人,占总人数的0.49%;县干79人,占总人数的3.87%;区干301人,占14.7%;一般干部1150人,占56.3%;勤杂人员502人,占24.6%。
1955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制的命令”,改制自1955年7月份起执行。
1956年7月,国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工资制度,首次进行了改革,开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从货币工资来说,比1952年增长了30%左右。
1957年全市国家机关、党群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览表表19单位:元/人

1962年工资总额38737365元,干部工资状况是:10~13级9人,14~17级149人,18~28级1381人,未定级310人,计1849人,按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1963年,全市工资总额28230000元,省分配用于调整工资142000元,分配给工人占39.97%,18级以下干部占40%,17~14级干部占25%,13~11级干部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
1964年我市工资状况是,正副市长平均工资176.75元,正副局长平均125元,人委正副科长平均工资105.9元,局以下正副科长平均工资84.3元,科员平均67.10元,办事员38.64元,勤杂26.3元。
1965年至1984年间工资形式没有大的变化,依然实行职级工资制,但随着职工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随着几次工资调整、工资总额也相应增加。
1985年工资改革,统一实行基础、职务、奖励工资及工龄津贴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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