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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芜湖市私营企业的奖金旧例主要有“双薪”、“分红”、“六腊”、“升工余月”等。奖金旧例名目繁多,经常引起劳资纠纷,为此,1953年2月市劳动局作出规定,逐步取消奖金旧制。
1955年,私营企业的奖金旧例全部取消。
1956年,内河航运局、公路运输江南分局等单位建立奖励制度,计有安全公里奖、运输工人奖、任务奖等12种奖金。实行奖励的职工6351人,年奖金总额76823.25元,人均得奖12.10元,其中最高的得奖17.63元,最低的0.04元。
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芜湖市对已实行的奖励制度进行整顿。整顿前,实行奖励制度的6个单位有安全无事故奖、超额奖等10种奖金,月发放金额13821.72元,整顿后,仅剩下内河局的超额奖和纺织厂的质量奖,月奖金支出减少了82.45%。
1959年1月,按中央和省布置,给企业、金融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一次性的1958年跃进奖。全市共有78697人得奖,奖金总额1201222.96元,人均15.26元。
从1959年第三季度起,根据劳动部通知精神,芜湖市在工交建企业的生产人员中普遍建立了综合性奖励制度,凡是完成季度生产计划并有盈利的企业都可按季度在季末评奖。工人、学徒得奖面在70%左右;勤杂、炊事、警卫、消防人员得奖面在40%以内;奖金额按工人、学徒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
1959年12月,芜湖市又发放了1959年跃进奖,此次奖金发放扩大到文教卫生部门。全市共有97574人得奖,奖金总额1731532元,人均17.75元。
1960年,芜湖市进一步改进了综合性奖励制度,从2月份起实行奖励的范围由工交建企业的生产人员扩大到商业部门营业人员和企业干部,原来的季评季奖改为月评月奖,奖金标准规定为月标准工资的5~9%。
根据中央和省指示精神,1960年不再发放年终跃进奖,但加发某些重体力劳动工人最后一次综合奖。芜湖市非金属矿、冶炼和交通三个部门27566名生产工人加发综合奖413340元,人均15元。
1961年,根据《工业七十条》,芜湖市在33个单位(其中全民单位2个,集体单位31个)中试行改进工资形式与奖励制度,除18个单位改计时工资为计件工资和拆帐工资外,有15个单位改计时工资为计件工资加超额奖。民生锅厂试行后,产量上升。
1963年,部分单位将原有的综合奖改为各种单项奖如四保一奖、五好奖、节约奖、六定奖、三等九级奖等多种形式的奖金,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擅自提高奖金率,扩大奖励面,把奖金作为附加工资等现象也较为严重。为此,市劳动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奖金进行了整顿,强调奖金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奖金率除重点企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之外,一般企业不得超过7%,得奖面维持在70%左右。据统计,这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工交建企业、商业、饮食业和金融等部门职工36734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79.87%,全年共发放奖金1282889元,占实行奖励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5.76%,得奖面一般在50~80%。
1965年10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奖励制度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克服奖励工作中存在的单纯物质刺激和平均主义的偏向。11月,市劳动局发出通知对现行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意见,其主要内容是:取消各种单项奖,在一个企业内只实行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制度;修订奖励条件,凡是只以生产成绩作为奖励条件的应当加上与生产有关的政治表现的条件;延长奖励期限,实行月度奖的改为季度奖或半年奖,或者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的时侯,结合生产竞赛、总结评比进行表扬和奖励。
市劳动局选择了江南玻璃厂和日新化工厂为改革奖励制度的试点单位。
1966年,根据8月29日《中共安徽省劳动局党组关于取消企业奖金制度问题的报告》,芜湖市取消了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商业、金融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所有单位的奖金制度,改奖金为职工的临时附加工资。
1978年芜湖市恢复奖励制度。从3月开始至11月底止,先后在纺织厂等74家企业中进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试点,其中全民企业58个,集体企业16个,奖金率一般为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
同年7月,根据有关规定,对暂未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以及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的企业中尚未实行奖励的车间(班组)和科室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是在上半年内全面完成八大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均可发奖。奖励面为70%,奖金等级分12元、10元、8元三等。
1979年,市人民银行、财政局、计划委员会和劳动局分别于4月27日和7月23日联合发出《关于经济指标的考核和奖励工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规定各企业单位发放奖金必须考核经济技术指标。其中工业企业奖金率为: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可按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6%提取,没有完成上述四项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奖金。在完成上述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可增提1%,全面完成任务按10%提取,利润指标超额10%可增提l%,超20%以上的增提2%,但奖金率最高不得超过12%。
据年末统计,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单位137个,占应实行奖励制度单位的98.56%;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人数为60358人,占应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总数的99.72%;全年共发奖金68.13万元,占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1.9%;84个集体单位实行了奖励制度(不包括区属大集体单位),占应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总数的86.94%;全年共发奖金5.35万元,占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5.71%。
1981年2月,芜湖市在企业中大规模推行经济责任制,大部分企业结合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奖励、计件工资制度,奖金水平也较1980年有所下降。这年,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单位169个,职工66212人,全年发放奖金543.73万元。相当于1.74个月的标准工资,较1980年实发奖金减少17.76万元,下降3.16%。其中芜湖纺织厂等14家扩权企业职工21323人,全年共发资金246.85万元,年人均115.77元,占扩权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20.52%,相当于2.46个月的标准工资,较1980年实发金额增加19.25万元,上升7.98%。非扩权企业职工44889人,全年共发资金296.88万元,年人均66.14元,占标准工资总额的11.3%,相当于1.4个月的工资,较1980年实发奖金减少36.01万元,下降10.82%。
集体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37285人,全年共发奖金86.34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得奖49.98元,占标准工资总额的11.21%,相当于1.34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2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企业职工47164人,发放奖金487.5万元,占标准工资总额的19.5%,年人均103.36元。其中14个扩权企业14923人,发奖184.17万元,占标准工资总额23.55%,年人均123.41元。在扩权企业中,芜湖纺织厂、冶炼厂、红光针织厂和天河羽绒厂经省经委批准按三个月标准工资计发。
实行奖励制度的集体企业职工共28906人,全年发放奖金154.69万元,占标准工资总额的10.82%,年人均53.51元。
1984年6月9日,根据省委皖发(1984)1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芜湖市具体情况,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大力推行经济承包。
芜湖市工商企业以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主管部门对市的全行业承包;二是企业对主管部门的承包;再就是企业内部根据各自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如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除本分成等。市劳动局为此改革了奖金管理办法,将全民企业的全年奖金指标和利润奖金率下达给各主管部门,完成一定的利润任务,可得一定量的奖金利润,增长或完不成,按利润奖金率上浮或下浮。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所属全民企业),则按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由职工自己分配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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