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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费的提取
建国初期,福利费是按工作人员的绝对数提取。县级机构干部每人每月按一万元(旧币)提取,区级机构每人每月四千元(旧币)提取。
1952~1953年,福利费按每人每月4个半月工资分提取32213753元(旧币),干部家属医药补助费按实有人数5%计算,每人每月20000元(旧币)。
1954年,全市首先建立了“芜湖市福利委员会”,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3%比例提取。
1957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仍为3%。
1958年为1%;1966年为2%。
1976年福利费重新按每人每月1.28元提取,1980年提高到1.50元。
二、福利费的使用
1954~1961年,芜湖市福利费用于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贴。
1962年,市人委人事科与市委组织部分开办公以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统由市人委人事科负责。
1966年,福利费按预算标准的20%交市人事部门统一调剂,20%用于统筹医疗,60%由各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文化大革命”后到1985年,全市福利费使用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1984年前,全市党政群机关,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1.50元提取;1985年后,直接由财政拨到各个部门,人事部门不统一管理机关福利费。
三、干部遗属困难补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对遗属补助金额六十年代为每月4~8元;“文化大革命”时期为12~15元;“文化大革命”后为16~18元;从1984年开始,遗属补助金额改为每月22元。
1965年至1985年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3385户次。
遗属困难补助统计(1965~1985年)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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