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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一)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前补发实物,后改发补助金。1985年,根据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实际情况,将原规定的农村每人每月6~10元,提高至8~12元,城镇每人每月8~14元,提高至12~18元。据1985年统计:全县共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1723人,全年发补助金267416元。1989年,烈军属、伤残和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村的由每人每月8~12元提高到24~30元;城镇的由每人每月8~14元,提高到24~34元。据1990年统计,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共1830人,全年计发定补款470196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中临时发生特殊困难者,除乡、村及时给予照顾外,县民政部门每年均拨给专款作为临时困难补助。
(三)群众优待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群众优待工作是秘密进行的。建国后,在党和政府号召下,有组织地进行这项工作。1952—1955年,农村成立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对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土地实行代耕代种和包耕包种。据1955年统计,全县有21165户享受代耕代种优待,代耕土地有136691亩。1956年以后,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群众的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转为优待劳动日。每年春季由生产队将优待劳动日评定到户,午、秋二季优待户凭优待劳动日和自做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转为优待金和优待粮。自1982年起,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优待户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1985年,全县共享受优待的1790户,优待金323236元,户均优待金180元。其中烈属290户,优待金55120元,户均190元;军属576户,优待金177331元,户均307元;残废军人286人,优待金28840元,人均100元;复员军人436人,优待金42855元,人均98元;退伍军人196人,优待金19090元,人均97元。1990年,全县共有优待户1877户,优待金562988元,户均优待金298.9元。其中:烈属257户,优待金88674元,户均345元;军属563户,优待金288805元,户均512.5元;伤残军人281人,优待金49308元,人均175.45元;复员军人557人,优待金97673元,人均175.35元;退伍军人219人,优待金38528元,人均175.9元。
(四)节日慰问每逢新春佳节,县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到解放军驻县部队进行慰问,向全县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发慰问信和慰问品。各机关团体、乡村群众也自发组织起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85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县民政局向参加对越自卫作战的定远县籍全体指战员发了《慰问信》,赠送慰问品(价值4000余元)。县直机关党委、县妇联、团县委以及各区、乡(镇)也向老山前线战士发了《慰问信》。二龙回族乡人民政府,发动妇女为前线指战员做了绣有“打击敌人,保卫祖国”字样的慰问鞋1780余双。同时,县人民政府还向在老山前线作战的指战员家属颁发了“参战家属光荣牌”。县5大班子负责人分赴各地,与乡、村干部一起,携带慰问品和现金,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986—1990年,县5大班子、民政部门和各区、乡(镇)连年组织有关人员慰11个驻点境内的部队、全县烈军属和伤残复退军人。此外,全县还建立了530个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1644户优抚对象打扫环境卫生、洗衣服、挑水、耕种、修理房屋达4221多次,为驻军部队做好事33桩。
二、抚恤
(一)烈士追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牺牲的烈士发给棺木费和抚恤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未给抚恤的因战因公牺牲的革命烈士进行了追抚。根据国家规定,发给棺木费、抚恤粮和抚恤金。1950年前牺牲的,发给棺木粮300公斤,抚恤粮225公斤。1952年1月起,牺牲的班、排、连、区、科长,每人发给抚恤粮675公斤;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每人发给抚恤粮250公斤。1953年起,抚恤粮改为抚恤金,战士每人发给抚恤金140元;班、排、连、区、科长,每人发给抚恤金210元。1976年,县民政局对失踪军人进行查证,确实在部队失踪的军人,均追认为烈士,给其家属发烈士证书。并按1955年国务院批准的牺牲、病故军人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战士每人180元,班长230元,排长250元,民兵、民工150元。对1950年10月25日以后参加抗美援朝的失踪军人和工作人员,一律发给烈士证和一次性抚恤金,军人100元,民兵、民工80元。
据1985年统计,全县共追认失踪军人为烈士的167名,发放抚恤金29060元。共抚恤烈士、病故军人2104名,发给抚恤金441840元。
1986年7月1日,重新调整了抚恤金标准,军队干部、志愿兵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牺牲时的12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不超过3000元;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工资低于所在部队23级正排级干部的军事院校学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军队23级干部2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离退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上述同等级别执行。
1989年1月,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1990年,调整后的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优抚对象共302户,补助抚恤金140100元。
(二)残废军人抚恤对持有残废证件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因公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民政部门定期评定残废等级,给予换证,发给残废金。1951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268人,共发残废金29606元;1962年,全县有残废军人499人,共发残废金47800元;1972年,全县有残废军人475人,共发残废金48078元。1981年实行集中换证,对残废人员只换证不评残。对申请补证要求评残者,民政局负责查实上报;同时为残废证遗失者做好查报补发工作。1985年统计,全县共有残废军人624人。其中:享受护理费的11人,配给手摇三轮车的17人,配给假肢的16人,配给拐杖的28人。
1989年6月,全县伤残军人换证,原发的“残废证”更名为“伤残证”。1990年统计,全县共有伤残军人580人,其中:特等1人,1等14人,2等甲级59人,2等乙级172人,3等甲级192人,3等乙级142人。共发伤残抚恤金203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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