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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院
据康熙五年(1666年)知县徐木千撰《定远县志》载:“永乐九年,知县刘景原创立屋9间,建养济院;嘉靖十二年,知县唐笄重修,增10间;十五年知县陈锐重修,增9间”。民国21年(1932年),在定城城隍庙后(现人武部驻地)设养生院1所,建草房5间,配保姆两名,收养孤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委、县政府先后兴办了教养院(后改为社会福利院)、烈属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麻疯病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一)教养院为了解决鳏寡孤独病残人生活问题,1952年春,县委决定在永宁乡山林锦秀的泗洲庙办起一所教养院,有房屋21间,收养55人。当时,国家每月每人发给生活费8元。1959年秋,教养院迁至县东雨霖集,后又迁至池河镇南大王庄,更名为社会福利院。1965年10月,经滁县地区民政局批准,并入凤阳县社会福利院。
(二)烈属养老院1956年,在社会福利院统一管理下,分设了烈属养老院,收养无依无靠孤老烈属和老年复员军人9名。当时,每月每人供给15~18元生活费。
(三)儿童福利院1960春,为了照顾非正常死亡失去父母的孤儿,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社会福利院腾出房屋12间,办1所儿童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统一管理。当时,共收养孤儿91名(其中男29名、女62人),国家每月每人发给生活费8~12元,口粮按国家定量标准供给。县民政部门先后发给孤儿冬夏衣服850件,棉被、草垫600余床;并从文教部门调进幼师2名,保育员4名,具体负责孤儿的教育、保健工作。1970年后,这批儿童陆续出院就业。
(四)敬老院1956年,农村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对农村中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病残人员,国家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烧、保葬的“五保”政策。为此,各地纷纷办起敬老院。据1958年统计:全县共办敬老院35个。1980年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各社队都把“五保户”的供养列入承包合同,实行统筹共管;对个别受灾社队和有特殊困难的“五保户”,县民政部门给予救济。1984年,岱山乡率先办起社会敬老院,把“五保户”集中供养。至1990年,全县共收养老而无依的“五保”老人1945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供给“五保”老人的生活费标准逐步提高。1986年,人均340元,计495720元;1987年,人均420元,计726600元;1989年,人均420元,计773300元;1990年人均500元,计972500元。
(五)麻疯病院1964年春,县里在范岗西白云山下兴建麻疯病院,房屋40间,收麻疯病患者65人。1966年,并入嘉山县麻疯病院。1971年11月,经上级批准,拨款7万元,在韭山脚下重建定远麻疯病院,建房屋32间,其中:医疗室10间,办公室2间,宿舍18间。1975年至1985年,先后接收病人69名,到1990年有33人痊愈,8人病故,在院还有28人。
二、福利厂(场)社
为了解决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社会上失业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自1954年起,县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办法,先后兴办了蚕场、农林畜牧场、造纸厂、皮革厂、针织厂、洗棉厂和光荣旅社等厂(场)社。
(一)农林畜牧场1955年秋,在岱山乡晓山寺兴建了农林畜牧场。当年,吸收复员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13名。种地18亩;养母猪4头、山羊70只、鸭80只、牛20头;植树3000余株。工人工资每人每月24~32元,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1958年秋,划归国营岱山林场。
(二)光荣旅社1955年7月,在定城东大街兴建光荣旅社。入社主要对象是无家可归和生活无来源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等。诸如:复员军人戴长贵、阎立友、孙善富、耿茂林、司洪发、杨义生,残废军人傅学礼、瞿广涛、方继新和烈属李老奶奶等10人,都是开始接收入社的。建社初,上述人员投资2300元作为办社资金。旅社有草房22间,瓦房26间,床96张。1966年5月,交给县服务公司,遂改名为“定远县第二招待所”。1979年,民政局收回,改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1986年,国家投资20万元,新建3层楼房3幢,占地面积1530.78平方米,设床位1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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