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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六年(1667年),县设民政分司,管理财赋、民政。民国17年(1928年),县行政公署设两科,第一科掌管民政。民国22年,县行政公署改为县政府,设一、二、三、四、五科。民国24年,将第一科改为民政科,主管乡(镇)、保地方自治人员任免、行政区划、兵役户政、优待抚恤、难民救济、卫生防疫、司法调解等民政事务。民国29年,定远县成立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配备科长1人,科员2人。
建国后,县民政科配备正副科长、科员5至7人,会计1人;各区配备民政区员1人。乡(公社)镇由文书兼办民政工作。
1983年撤社建乡,全县划6个区、2个直属镇、53个乡,均配备了专职民政委员,计61人。县民政局配备正副局长4人。局内设人秘、民政、优抚、计财、老干(后改军离办公室)5个股,并设置生产救灾、扶贫、退伍安置、地名4个办公室。各股配备正副股长2人,办事员1至2人;各室配备主任和办事员各1人。共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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