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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
建国前,本县的封建婚姻制度基本未变。民国以后,废除一夫多妻制仅是有名无实,有权势和有钱财者仍是三妻四妾,自主婚姻仅在县城知识阶层中的少数人得以实行。抗日战争中,抗日民主政府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政策,曾有力地冲击封建婚姻制度。旧婚姻制度根深蒂固,抗日战争胜利后又依然如故。封建婚姻制度下的定亲方式常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童养媳、等郎媳、指腹亲、箩窝亲、亲上亲(尤以侄女随姑为多)较为普遍;换亲、抢亲、买妻也不乏其例。离婚或解除婚约完全由男方或男方父母决定,男性提出离婚仅凭一张休书即可,妇女只能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至于寡妇改嫁更为世俗所不容,封建贞节观使一些妇女成为“烈妇”、“贞女”,演出了一幕幕婚姻悲剧。藕塘镇新集村姑娘周世荣,民国31年因抗拒父母包办婚姻,毅然离家出走参加新四军,民国38年秋回乡探母被族人活活勒死,年仅25岁。
建国初,封建婚姻制度基本上被摧毁。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包办婚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得以真正实行。1951—1953年,许多父母包办婚姻的夫妻依法离婚。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50—59岁年龄段(1950年为18—27岁),离婚率为1.5%,超过全县平均离婚率和其他年龄段的离婚率。
80年代,旧的婚姻习俗出现局部“回潮”。1986年对程桥、西卅店两乡14个自然村婚姻状况作逐户调 查,结果如下:1979—1985年共有1,256对男女结婚,自由恋爱139对,占11.3%;他人介绍本人同意770对,占61%;换亲208对,占16.6%;私奔104对,占8.3%;买卖婚姻31对,占2.5%;童养媳和指腹婚4对,占0.3%。领取结婚证的88对仅占7.2%,大量的婚姻为事实婚姻。结婚费用平均在5千元左右,要彩礼和大操大办之风呈蔓延趋势。1990年城乡青年结婚费一般在万元以上,城镇青年结婚必备彩电、冰箱、洗衣机、组合家具,农村男青年必备三间瓦房。
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婚姻状况是:15及15岁以上人口总数421566人,其中已婚为287191人,占68.12%;有配偶254951人(男126997人,女127954人),占60.48%;离婚2896人(男2569人、女327人)占已婚人数的1%;丧偶30144人(男9018人,女21126人)占7.1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本县15岁以上人口为556,365人(男286027人,女270338人),未婚172664人(男98488人,女74176人);有配偶349987人(男174749人,女175238人),占62.9%;丧偶30828人(男10183人,女20645人),占5.54%;离婚2886人(男2607人,女279人),占已婚人数0.74%;1990年当年初婚6379人,再婚191人,
男女结婚年龄不断推迟。明清时期,男十七、八岁,女十五、六岁;民国时期,男十八、九岁;女十六、七岁,建国初期男20岁,女18岁较为普遍;六、七十年代,男24岁、女22岁占多数。八十年代初,男女婚龄较六、七十年代初有所提前,早婚的比例有升高趋势。详见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按年龄分组的婚姻状况表: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按年龄分组的婚姻状况表

二、家庭
明、清时期,多为封建传统家庭,往往几代同堂,年高辈长者为一家之长,主持家政。家庭人口,少则几人,多则几十口。明景泰三年(1452年)户均12.47人,明崇祯十年(1637年)户均10.54人。
民国年间,封建传统家庭逐渐解体。建国以后这种家庭寥寥无几,家庭结构逐渐演变成主干家庭(公婆或父母、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及其子女住在一起)、核心家庭(夫妻、子女组成)、联合家庭(已婚未婚的兄弟及其父母、子女组成)、混合家庭(亲属与非亲属组成)。核心家庭最多,主干家庭次之,联合家庭较少,混合家庭最少。
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日趋小型化。民国17年(1928年)户均6人。34年(1945年)户均6.3人。1957年户均4.64人。1969年户均4.43人。1979年户均4.91人。1982年户均4.89人。1985年户均4.78人,非农人口户均4.27人。1990年户均4.75人。由于城镇实行一孩化,三口之家愈来愈多。
1990年定远县家庭户规模

1990年定远县家庭户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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