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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以后,相继成立的安徽地方银行古河办事处和国民党全椒县银行,均开办过结算业务。内容一为异地结算,有电汇、信汇、票汇、押汇、电话汇兑;二为同城结算,有支票、存折。1949年,人民银行全椒支行建立后,继续沿用这种结算办法。1952年以后,全椒县人民银行推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八种结算方式,即:一为异地结算,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采购帐户、汇兑;二为同城结算,有委托会款、委托收款、支票、计划付款。
在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随着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范围扩大,人民银行又组织了国营经济同私营间的贷款结算:凡是国营经济支付给私营经济的加工、订货等款项,必须用转帐方式存入人民银行,由银行根据双方合同,监督私方对国家付给款项的提用,以保证加工、订货任务的完成。
1978年1月1日起,县人民银行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77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1980年11月1日起,增办上海、江苏、安徽省市之间的限额结算。到1984年,县人民银行实行的结算办法有:异地结算、有异地托收承付、限额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和限额支票结算。
全椒县银行结算情况对比简表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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