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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合同多为双方协商订立,证明人担保,出现问题由担保人会同双方协商处理。
全椒解放后,随着各项经济事业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1952年,由县财经委员会对公方与私方之间,公方与供销社之间,供销社与私方之间,私方与私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1956年起,由法院公证处进行。1961年以前,虽已利用法律手段对合同进行管理,但业务量有限,多数合同仍由合同双方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由于这种情况,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如1955年春季,供销社系统与手工业部门签订十多万元合同,结果,除程家市供销社执行较好外,其余均未认真履行。
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加强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联合通知”精神,1980年起,我县的合同管理工作全面展开,县工商局为主管机关,负责全县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负责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等。另外,银行和信用社也通过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1980年,工商局首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商、建筑、粮食、供销、加工等合同管理工作。计鉴证农商合同35份,价值37.57万元;建筑合同26份,价值121.17万元;粮食合同17份,价值29.29万元;供销合同三份,价值7.1万元。1981年鉴证经济合同92份,调解合同纠纷六件。
1982年,县司法局恢复了对经济合同的公证,依法办理经济合同。为使经济合同的公证工作广泛开展,县政府规定:“基建工程,征用土地,水利建设,银行信贷,商品购销,加工订货以及甲、乙双方认为需要公证的其它合同、协议书等,都必须办理公证。”同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至此,合同管理工作趋于完善。
1982年,“合同法”施行后,全县的合同鉴证管理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据统计,1982年7月1日至1984年,全县共鉴证、管理、仲裁经济合同3177份。其中鉴证工商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承包、建筑安装等类经济合同275份,价值1200万元;管理合同2875份,价值1900万元;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7起,处理有争议金额176万元。
由于业务量的逐年增加,1984年,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股,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同年6月13日,成立了由五人组成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为搞好合同管理的宣传工作,1984年还建立了“经济合同咨询处”,免费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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