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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营业执照由税务部门发放,商会配合管理。据民国九年《全椒县志》记载,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县商会成立初即开始各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民国九年,全县共登记注册490户。当时,对未注册而擅自经营者,税务部门可给以一定的处罚。但对一些有势力的商户,税务部门则无能为力。营业证照的换发,除政府规定的换发时间外,各业不同,有半年、一年或数年不等,但商会或税务部门主管人员更换时,营业证照均重新换发,以增加任内的收入。
1949年全椒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开始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国初期,曾沿续旧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发照办法:1949年至1953年,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业联合会(或小组)提议,区人民政府核转县工商科申批。1953年以后,由主管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查,报工商局核准。发照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设备,有固定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三个月以上,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者,可批准发照。
1953年以前,县内市场绝大部分是私人经济,且多为旧有行业,为稳定市场,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正常的开业发照的同时,开展了对旧有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1951年,首先对全县工商户进行了普查登记。1952年,又进行了复查补登,全面发照。1953年5月对全县所有工、商户进行了全面登记发证,计登记3011户。1953年起,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开始,营业执照管理主要是配合对私改造,做好新组织企业的执照发放工作,以保障它们的合法经营。
1961年,国家实行国民经济调整,由于恢复了1958年关闭的自由市场,无证商贩日渐增多;此外,“大跃进”时合并到公私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的个体商贩纷纷被划出,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鉴于这种情况,1961年11月5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对新组织的合作商店(组)一律换发新证,对无证商贩进行清理登记,并规定凡家住本地有户口的原是商业人员现在必须依靠商业为生,所经营行业又为市场需要的,可以登记发证;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小商贩,如瓜果、茶水、冰棒业允许暂时经营,只登记不发照;其余一律取缔。据统计1961年共登记发证533户,取缔259户。1962年,无证经营现象重新严重起来,至1963年,全县无证商贩达900多户。为保证合法经营,1963年3月中旬,在襄河镇宝林、新华两个街道进行无证商贩登记发证试点,至5月底,发临时执照86户,登记管理89户,取缔79户。9月份,对县内所有无证商贩进行了清理登记工作。1964年,我县根据中央“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手工业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县个体手工业进行登记发证工作。规定:登记发证只适用于专业手工业,亦工亦农只登记,不发证;发证条件为必须是本地常住居民,有生产技术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和材料,并以手工业劳动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其产品和服务项目符合社会需要者;其余一律转业或取缔。全县个体手工业1380户、1652人全部登记,其中发证183户、215人。“文化大革命”时期,主要是取缔无证商贩,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停止。
1979年起,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上来,营业执照管理重新受到重视。1979年底,首先恢复了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县成立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定登记范围为: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及中央、省办直属企业之外,县内所有工商企业均需申请登记,领取证照。国营企业发证条件按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予发证:一、领导班子健全;二、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与国营企业争原料、争市场,不破坏国家计划和资源;三、原材料有来源,生产有条件,产品有销路;四、人员使用符合劳动政策规定,工资待遇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否则予以取缔。至1980年底,计发证1615张,其中全民企业683张,集体企业221张,社办企业640张,知青商店71张;为有利于发证后的管理,均分别建立了档案和“经济户口”。1980年,又对全县个体商贩、手工业户进行发证换证,根据“对需要国家计划从严,非计划从宽;烟酒工业从严,服务维修从宽;年富力强者从严,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户从宽”的原则,逐户登记,逐级审核,至年底共发证667户,其中纯商业150户,饮食业107户,服务业45户,修理业33户,手工业66户,茶水、瓜果摊等250户。
1982年以前,所发营业证照均为安徽省统一制发,1982年开始核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8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县工商企业首先核发,并规定:10月1日起,所有工商企业一律凭新执照生产经营,原有执照作废。当年全县共发新照768户,分支机构985户,其中社队企业478户,供销部门192户,商业部门24户,交通部门22户,知青企业64户,其它107户。为保障国家计划经济,1983年起,对工商企业执照核发按“三严”、“三宽”原则办理,即经营批发业务从严,不按归口行业从严,机关团体开办企业从严;零售商业从宽,知青待业组织从宽,自产、自销、试销产品从宽。不久,对个体企业也核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并简化办照手续,即个人申请,经居委会或村盖章,即准予办照。1984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办照2168户,其中农村2071户。
历年来,工商部门在做好证照发放时,还注意证照发放后的管理工作,主要有变更登记,歇业注销执照手续,检查领照企业或个人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等;对违反者,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批评、停止生产营业、罚金、吊销执照等不同程度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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