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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私房改造
本县在建国前,城镇房屋大多属私有。土地改革后,按照国家土地改革法令,经过征收、没收和分配,房屋占有极为不均的情况有明显改变,县城明光和集镇仍有一些多余房屋出租者。1958年按照国家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在城镇广泛深入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依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施办法和规定,本县于1959年春开展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地主和资本家的私有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对其它各阶层和劳动人民的私有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40~80平方米,(以后又放宽改造起点改为出租50~80平方米者),经过宣传贯彻政策,登记调查,审查核对和组织审批,基本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明光镇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84户,接管房屋718间,8700平方米,并有部分被列为暂缓改造对象。被改造的房屋按国家政策规定一律由公房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统一经租使用,按原租金20~40%的标准提取,由公房管理部门付给房主作定息。1964年,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地主、富农、资本家无起点改造政策不变外,原不够改造起点而被纳入改造房屋应该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对人民公社化特别是“大跃进”期间,平调的房地产,要全部退还;并将对漏改、缓改房屋的改造起点提高到100平方米,强调按月付给房主规定的固定租金。本县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积极进行贯彻和落实。“文革”中(1968年),省革委会规定:私人出租房屋者一般视为剥削,全部列入改造。1972年5月,县内再度开展对私人出租房屋(包括公社所在地集镇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地主、富、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仍实行无起点改造,之后,并未全面进行,改造起点仍按50—100平方米。1978年后,本县逐步落实私房政策,县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本着先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合理挤占、没改的私房;第二步解决1958年以来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按政策规定,具体处理,或退还原房,或按瓦房、草房不同结构规定标准,作价处理,至1985年后,已基本落实。
二、公房管理
建国后,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接管了一批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党、政、军机关及财政、金融、教育、司法等用房。县城明光及各区、镇于1953年均按政策没收了一大批房屋,此外,还有一批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据1953年统计,全县共没收、征收各类城镇房屋500多间,其中一部分拨交本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工厂、学校使用,一部分作为生产营业和住房,由财政和公房管理部门管理。
建国以来,房管部门按照“以租养房”方针,不断加强对公房管理,并利用节余租金,自建了一些住宅和商业用房。1955年至1982年,在县城建有“三、六、九”饭店和大马路“缝纫社门市部”、老火车站“津浦饭店”、“商店”、专卖公司门市部、二建公司办公楼等。1984年后,对营业和公用房屋租金收费标准提高,并出售了一批公房给职工、居民,建房资金增多,新建一批公房。据1959年统计,全县计有公房4981间,主要集中于县城明光。管店、张八岭、石坝、涧溪、津里、柳巷等地亦有少量公房,1985年至1989年,经落实政策,退还房屋共207间。近年,公房管理部门出售一批旧房,进行城镇建设中,也拆除了一些公房,至1989年,明光有公房1800间。随着改革开放,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因租金标准提高,逐步增加,改变了长期低租金,不敷维修的现象。
建国后不久,为加强公房管理,县以财政部门为主成立了县公房管理委员会,基层则由有关乡镇代管。之后,县专门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1974年以后,房管部门归入城建系统,继续对公房进行经常性管理工作。城建系统另建立房产开发公司,按照城建规划兴建商业和职工住宅楼。1982年至1990年,由县房产开发公司和各公司、厂矿、学校、新建和自建的营业、生产用房及职工宿舍楼、教学楼增多,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维修的公房相对减少。在住房和营业用房租金价格方面,也基本放开价格,结合进行房改工作,租金收费标准均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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