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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日慰问
建国后历年春节,县委、县政府均要组织慰问团,由党政负责同志率领到驻军部队、烈属养老院进行慰问,并印发慰问信、光荣匾给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各机关、社队也分别组织干群扎光荣灯、写对联,敲锣打鼓给烈军属拜年,送年画、贺年卡及慰问品,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和联欢会。每年“八一”建军节,各级政府都分别召开军政军民座谈会、报告会、军民联欢会,教育群众热爱人民解放军,关怀照顾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本县已形成拥军优属良好社会风尚,并被评为双拥模范县。
二、拥军优属
1990年来本县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县之一,受到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的表彰,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拥军优属工作,1990年全县城乡已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络领导小组413个,服务小组475个,参加服务活动的人数达2012人,帮助600个重点服务对象,资助5400元,助耕1155亩,灭虫10754亩;送粮53640公斤,送肥74500担,修房190间,洗衣、被、蚊帐4650件,免除义务工18000个,免除各种费用11000元,城乡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得到进一步发展,县直各单位也都建立了服务领导小组,使服务活动向着制度化、社会化发展。
由于本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不断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驻嘉部队83506、83513、 83033、83591、83596、83451等驻军机关指战员、县人武部、预备役炮团、公安干警的广大官兵无私奉献,共同努力,“双拥”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受到中央、省、地的表彰,1992年1月被授予“全国双拥先进县”。
三、烈士追恤
1959年起,县政府将建国前由解放军各部队颁发的烈士证书,一律更换为国家统一颁发的烈士证书,全县共换发烈士证书410份,此后给烈士家属们发放了抚恤粮款。1961年,县对全县阵亡或病故的军人,一律追认为烈士,对其家属实行抚恤。1963年,县民政部门再次对阵亡或病故的军人进行普查。1979年,继续抓好评残、换证、追恤工作,全年处理烈士追恤问题101件,追认烈士32人,追认为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病故工作人员的4件4人,评残137件。1982年,根据国家民政部(69)号文件通知,统一换发烈士证书,全县有烈属591人,直系亲属320人,其中换证261人,补证34人。1984年4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本县对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是:全县革命烈士中,班长、战士级家属,年户均2000元;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家属,年户均2100元;营职或十九级至二十级干部家属,年户均 2200元;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家属,年户均2300元;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家属,年户均2400元。1985年,通过调查,全县符合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共 220户,占烈士总户数的78.5%。1986年,对于符合定期抚恤的220户革命烈士家属,全部享受定期抚恤,定恤款62088元。全县共有革命烈士582人,家属582户,病故军人12人,家属12户,失踪军人11人。家属11户,全县共有430人享受革命烈士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为107916元。1987至1990年,共拨发抚恤金90多万元,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90年对全县老年复员军人1281人中,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1048人,全年定补款315657元,人均26.90元,1987年全县农村优抚对象
8000人中,享受定期补助1095人,国家给予定期补助款185784元,年人均170元。1988年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1155人,193704元,年人均168元。定恤对象210人,60468元,年人均288元。
四、残废军人抚恤
核定残废等级。建国后,复员、转业回县的革命残废军人,一般凭团以上证明和残废证件,到县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领取抚恤粮、款、物,残废证为十年核发一次,建国以来,四次核发新证。1954年,核发中央人民政府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证;1963年元月,核发国家内务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 1973年元月,核发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1981年7月,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抚恤证。1951年至1952年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的军人抚恤证。全县共换发新证101人,1973年全县计核发新证116人,1981全县共换发新证319人,迄至1987年11月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375人,1990年底,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368人。
附:全县革命残废军人等级核定情况表

附:抚恤标准
1950年11月25日,根据《国务院批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本县执行的抚恤标准如下:

1952年元月,抚恤标准又调整为:一等残废金粮、抚恤粮、比原数增加一倍,二、三等残废金粮比原数增加一倍,抚恤比原数增加1/3。1955年3月,将原发残废金粮,抚恤粮改为折合人民币发放,其标准如下:

1977年12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金调整为:每年一等460元,二等甲260元,二等乙96元。对在职残废军人的残废优待标准调整为:每年一等6—76元,二等甲54—60元,二等乙46—52元,三等甲40—46元,三等乙36—40元。
五、国家补助
建国以前,国民政府的新征士兵退役时发给路费,也不安排就业,以致形成退役即失业,部分无自谋职业能力者,有的沦为盗匪,一般阵亡者也只发给一次性抚恤,其它一概不再过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革命烈属、三等以上革命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老年复员退伍军人中生活困难者,均由县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各个时期的生活水平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建国初期发给实物,其标准不等。1953年改实物发放为现金发放。196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规定,将按年计发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按月计发。1963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 325户,750人,后逐年均有增加。1979年12月,农村每人每月享受补助标准6—10元,城镇每人每月享受补助标准为15元,并取消对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了补助标准。全县享受补助1047人,补助金额98310元。其中,享受定补的烈属226户,全年补助金额26850元。复员军人696人,全年补助金额62016元。退伍军人73人,补助金额5892元。革命残废军人52人,优待金额3552元。1983年,调整提高了“三老”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高对象161人,调高后全年金额补助为32281.90元,人年均享受补助款200.60元,其中孤老烈属49人,原定补总额7596.90元,人年均款155元,调整后总额 10890.9元,人年均款221.60元,老年复员军人112人,原定补总额11773元,人年均123元,调高后年补助总额为2142元,人年均补助191.25元。1984年对全县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又进行调整,通过调整,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1137人,年定补总额为138516元,年人均121.83元。1985年,全县符合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有220户,占全县烈属总户数的78.5%。
六、群众优待
建国后,本县广大干群对家住农村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复退军人,先后采取助耕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形式予以优待,并对其中的半劳动力、辅助劳动力安排力所能及的农活,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与群众优待达到或超过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的实行代耕,代耕方式有包耕、包种、包收和工票制,由全乡按劳力负担优待。1956年,农业生产体制转为集体,群众代耕随之改为优待工分。每年春耕前,由生产队将优待工分评定到户秋季分配时,享受的优待工分和自做工分同样参加生产队现金和粮食分配。1975年全县1116户享受优待劳动日约80000个。1979年全县12086户,49091人,享受优待劳动日878984个。此外,对家居农村无劳力或缺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以优待虚工分配粮草,按生产队价格付款。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体制和分配形式发生了变革,本县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方法是合理评定,统筹提取。1981年,全县优待金享受者1741户,共享受优待金96700元。其中烈属222户,优待金13700元,户均91.44元;军属700户,优待金63600元,户均73.04元;残废军人253户,优待金46100元,户均73.04元;复员军人385人(户)优待金 10500元,人均41.36元;退伍军人181(户),优待金2800元,人均34.68元。1983年,对义务兵战士家属全部实行优待,对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普遍优待,按其生活情况优厚照顾,对孤老烈属实行全包,对年老体弱带病回乡而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残废、复退军人也按照一定的优待标准给予优待。优待方法是以乡为单位,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1983年,全县共有1580户优待金享受户,共享受优待金198001元,户均125.32元。1984年,全县有优待金享受户1673个,共享受优待金187390元,户均112.33元。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金1808元,占全县总人口的22%,优待金额为339240户,户均187.6元。其中军属605户,占全县军属户数的100%,享受金额为176380元,户均30元。烈属242户,享受优待金为181元,户均291.49元。1987年,全县农村优抚对象8000人,其中烈属280户,农村义务兵战士家属527户,残废军人225人,复员军人1230人,(含抗日时期军人158人,)退伍军人5678人,当年经评定给予优待 1890人,优待款382037元,户均202元。1988年,优待1581人,优待款401207元,户均253元。1990年,全县各类优抚对象12560人中,农村优抚对象8854人,优待 1718人,484064元,人均28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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