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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
本县社会福利院原名“残老孤儿院”,始建于1951年3月14日,有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主要任务收容嘉山、定远老残幼人员,以及无依无靠的烈军属,有院民30人,从事力所能及的拧线、结网等副业生产。1952年,“残老孤儿院”迁至明光二马路莲花佛堂,更名为“生产教养院”,院民由原30多人增至50多人,除从事拧绳结网等副业生产,还编蓑衣,打草绳。1959年6月,生产教养院由原莲花佛堂迁至明光东街店,1960年,教养院又收留了100多名孤儿,1962年,又开辟了一处农业生产基地。1968年,滁县社会福利院与本县教养院合并,人数增至140多人。由于居住困难,合并后迁移至三马路(北训大)改称为社会救济院,配书记一人,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为适应日益扩大的生产规模,1970年,在洪庙乡何东生产队新建50间瓦房,新院建设工作于1971年完成、院民开始以农业生产为主,兼搞蔬菜和喂养鸡、猪、羊等,至1982年,农副业生产收入除改善院民生活外,还向国家出售粮食 10万多斤。1976年社会救济院正式改名嘉山县社会福利院。1984年,社会福利院的干部职工13人,院民45人,其中有老人14人(年龄最高的烈属老人吴赵氏,100岁),青壮残疾8人,痴呆8人,精神病8人,婴幼孤儿3人。院民生活费均由国家定期供给,加上生产补助费每月要达25元以上。院内有自来水设施,院民每人两床棉被,一顶蚊帐,春夏秋冬每季有新衣,每星期加餐一次,逢年过节四菜一汤。有的在业余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看电视、听收音机,还定期组织文娱活动,对年老体弱及痴呆者都配有专人护理。配备有院医一名。为使全县更多的老弱病残人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1982年至1983年本县分别在三关、明东两乡办起了敬老院,其它各乡镇在1984年、1985年也相继办了一些敬老院。1989年来,本县先后遭受几次旱涝灾害,党和国家对五保老人极为关怀,县拨出救灾、救济专款300多万元,区、乡、镇集资100多万元,新建敬老院32所,扩建敬老院3所,共建房705间,16215平方米,全县有五保老人1480人,敬老院可安排1100人,80%五保老人可住进花园式敬老院。基本实现省人民政府要求,乡乡都有敬老院。在农村五保方面,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大队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60年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五保户供给基本上得到了落实,为了更好的贯彻新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的规定,1983年,由县民政局和各区、乡、镇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在潘村乡开展试点工作。自此五保供给标准开始提高,除口粮、食油、烧草、零用钱外,五保户人均每年增加衣被费30元,医药费18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安排了专人护理。1981年本县有五保户1121户,1300人,其中全保的有328户331人,半保的793户927人,是年供给粮食计198600斤,人均600斤;食油1986斤,人均6斤;烧草397200斤,人均1200斤;零钱16550元,人均50元。1982年,本县共有五保户1132户,1269人,其中全保702户741人,亲友代养426户556人,供给粮食数计429780斤,人均 580斤,食油5557.5斤,人均7.50斤;烧草859560斤,人均1160斤;零花钱56316元,人均76元;维修房屋204间,还有36人被安排有专人护理。1983年,本县共有五保户876户,918人,其中全保782人,亲友代养的136人。是年,供给粮食总数为469200斤,人均600斤;食油4692斤,人均6斤;烧草156400斤,人均2000斤;零用钱46920元,人均60元;医疗费140760元,人均18元;衣被费23460元,人均 30元。1984年,全县有五保户913户,990人,其中全保779户842人,亲友代养64户66人,供给粮食589400斤,人均700斤,食油5052斤,人均6斤;烧草1684000斤,人均2000斤;零花钱33680元,人均40元;医疗费25260元,人均30元;衣被费25260元,人均30元。1984年还为五保户添置棉被138床,垫单102床,棉衣 244件,单衣491件,鞋189双,袜131双,建草房、瓦房75间,修草房、瓦房349间。1985年至1990年,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对城镇社会孤老、退职职工给予定期补助,解决其生活困难。1985至1990年共拨发定期补助款和临时救济款50多万元,1990年给予定期补助375人,定补款68866.80元,人均月定补15.30元,增强了社会安定感、安全感。已安排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67名残疾人,生活已有明显提高。对全县五保户1263户1393人均按政策规定和乡、村财力给予妥善安排,使其安度晚年。
二、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依靠群众互济和开展生产自救。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社会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贫困户。对灾区和贫困区困难户,给予重点救济。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后,出现了一些劳力少,人口多,受灾贫困户。县成立了扶贫委员会,乡成立扶贫小组,扶贫首先在司巷、三关两乡开展,1981年又发展到10个乡。在全县12个乡中,扶持贫困户202户,1151人, 1982年,全县有贫困户5100户,占总农户的45%左右,1982年,扶持贫困户1642户,占全县应扶贫困户的32.2%。1983年,扶贫困户1642户8379人,当年就有 605户311人脱贫,盖新房456间,其中瓦房101间,草房355间。购买自行车171辆,缝纫机128台。已脱贫户人均口粮达到2000斤的有79户。城镇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废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无生活来源者,则给予临时性救济。1979年至1981年,明光镇年均下拨社会救济款 10000元,计30000元;1982年至1987年,明光镇下拨社会救济款110000元,解决了全镇孤寡孤独者的生活困难,使其生活有了保障。此外,对1962年至1965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职工中部分丧失劳动力而又无人赡养者,县政府以其原工资的40%为标准,发放固定救济款,享受救济者130人。对1961年以后下放的城镇居民安家落户后有困难的,县政府发给安家救济费。城镇标准居民每人115元,学生每人180元;城镇非标准居民则不超过70元。据统计,县城下放和集镇下放的总户数为376户,1566人(不包括学生和上海下放知青),共享受安家救济款 23490元。1981年,对上海42家下放户给予定期补助,同时,对全县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民政部门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补助”的原则酌情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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