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婚姻登记
建国前,本县男女婚嫁多由父母包办,带童养媳、早婚、近亲婚配较普遍。1950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全县上下大张旗鼓宣传、贯彻《婚姻法》。1953年2月,县委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将3月20日至4月20日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组织政法部门及群众团体,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婚姻法》深入人心。《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的男女双方须由乡人民政府审查,介绍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方可结婚。1955年后,由乡(公社)办理结婚登记。
1953年全县批准结婚的1027对,1956年376对,1959年1308对,1981年1828对,1985年2160对。批准离婚的,1953年802起,1956年83起,1959年21起,1981年34起,1985年43起。
由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加上本县经济文化的发展,结婚年龄普遍推迟。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将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由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推迟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5年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男女婚前检查工作。
建国以后,国家干部的恋爱、结婚,须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上派人对对方进行审查。凡“四类分子”子女和家庭成员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一般不得同干部结婚;现役军人的婚配除对对方进行政治审查外,女姓还要进行体格检查。1978年以后取消个人申请和组织审查。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登记情况统计
二、殡葬改革天长历来实行土葬,礼仪繁琐,浪费甚巨,同时影响社会治安。1974年县投资36万余元,筹建天长县殡葬管理所,在县城西门外建殡仪馆一座,占地7.5亩,建筑面积865平方米,有接待室、殡仪厅、停尸间和火化车间,当年秋竣工。殡仪馆建成后,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布告,并通过广播、会议,进行废除土葬,实行火葬的宣传。1975年秋开始火化,火化率逐年上升。1976年火化496具,占当年全县死亡总数的17.8%,1977年火化600具,占24.2%,1978年火化1018具,占37.2%。1979年以后,农村经济逐年好转,旧的习惯势力又有所抬头,每年的火化率只占当年死亡人数的8%左右。1984年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出《关于积极实行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的布告,并提出具体要求,火化率有所回升。


下一篇:第五节 信访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