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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老孤幼收养
明代县城有养济院一处。清代县城三圣街设有育婴堂(亦称小人堂),汊涧、铜城等大集镇设有接婴堂,收养弃婴。育婴堂的经费多为地方上乐善好施者捐助。
民国17年(1928)秋,成立县救济院。原育婴堂改为育婴所,附属于救济院。救济院下设借贷、育婴、施医、施棺、掩埋五所,其经费来源为田产租谷、田赋附加和民间募捐。民国26年停办。
建国后,国家、集体采取一系列措施,抚育供养残老孤幼人员。
天长福利院1951年县民政科在县城净业寺筹建游民改造所,不久改为残老孤儿教养所。1952年收容残老、孤儿、游民、妓女、乞丐等54人。1954年改为生产教养院,1962年改为天长县福利院。次年迁至塔山。1966年6月来安县福利院35人并入天长,入院人数达116人。时有管理人员8人、房屋53间、耕牛3条、耕地50余亩。1985年入院人数41人,管理人员11人。入院人员由国家发给生活费、医药费、服装、零花钱,并组织他们开展农副业生产,以改善生活。1977年院民生活费由每月12元提高到17元。入院孤儿,到入学年龄的均供应读书,成人后安置就业。孤儿中先后有13人招工,13人参军,24人到农村成家。
公社(镇)敬老院1958年各人民公社大办公共食堂,为照顾无人赡养的残老孤幼,全县各公社(镇)、大队陆续办起敬老院,入院人数多达1万余人,口粮由各大队供给。1961年敬老院人员陆续回家,仅剩7所敬老院,137人,1963年全部停办。
郜山福利院1984年3月,汊涧乡政府筹款1.4万元,县民政局资助2000元,在郜山脚下建社会福利院1所,有房屋24间,管理人员4人,入院“五保”老人8户9人。为减轻群众负担,福利院办一标牌厂,有干部职工60余人,以院办厂,以厂养院,入院人员一切费用均由厂内负担。其生活标准是,月伙食费24元,零用钱8元,医药费实报实销,住房每人1间,单衣每年1套,棉衣3年一换,棉被蚊帐随坏随换,并购置了电视机、象棋、扑克等文化生活用品。
农村“五保”1956年农村实行高级社后,对失去赡养的老幼孤残人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全县享受“五保”的人员4740余人。当时只保吃、保烧,每年每人供给口粮240公斤,烧草500公斤。1958年,各人民公社先后办起敬老院,“五保”人员入院赡养。农村敬老院停办后,由生产队供给。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不少“五保”户主动不要“五保”,要求种责任田和口粮田。1982年全县共有“五保”1366户1519人。其中生产队筹款供养的1121户,1203人,其余均划田自耕或由生产队包产代耕。 县政府规定每人每年供给口粮400公斤,烧草500公斤,食油3公斤,皮棉1公斤,零用钱36元,服装费30元,医疗费报销,住房及时维修或新建。各乡镇均逐户核定,发给“五保供给证”,分午秋两季兑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派专人照料。1984年将“五保”户人均年烧草提高到750公斤,食油提高到6公斤。
1985年全县“五保”户1172户,1270人,纠正了划田自劳的做法,将原以队统筹改为以乡统筹,又一次提高供给标准,并一律以现金计算,全年统筹款399826元,“五保”人员人均314.82元。各村指派专人护理生活不能自理者。同年为36户新建68间房屋,为20户修房36间,使“五保”户住房均达到不破不漏。多年来,每逢过年、过节,乡村干部都携带慰问品上门慰问。
二、福利生产
50年代,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兴办一批企业,安排优抚对象、城镇失业人员和渔民、船民就业。
1952年,在县城兴建福利窑厂,初期有工人16名,年产砖20万块,小瓦8000块。1955年新建土窑3座,工人增加到50余人。1959年发展到160余人,除少数技师外,其余均是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年产砖100余万块。1972年并入县砖瓦一厂。
1953年,县民政科拨出优抚临时救济款3000余元,在天长、汊涧、铜城等镇开办“优属商店”和蛋品收购站,解决300余户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1955年停办后,民政科从中拿出5700余元,在界牌乡小河口办起鱼苗场。1957年又投资8000余元,在永丰乡乌龙冲创办养鱼场,安排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救济对象10余人。
1956年,汊涧镇利用社会救济款开办火药、服装、印刷等厂,统称汊涧福利厂,有工人40余名,除技术工人外,全部为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1957年秋,民政科在汊涧投资1000元,建房15间,开办优属旅社,1958年春正式开业,安排退伍军人和社会救济对象8人,1978年10月交汊涧区经营。
1958年全县大办工业时,民政部门兴办了一批厂矿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服务行业,安排了700余名优抚对象和城镇贫困居民。由于盲目上马,1961年后逐步停办或归口合并。
三、收容遣送
1950年流进本县的灾民10308人,政府除向社会劝募外,还拨出两万余元(折新人民币)救济他们,并安排住处和治病,派专人护送回乡。1951年至1959年流进本县的2500余人,外流150余人次,支出遣送经费1.5万余元,粮食0.8万余公斤。
1960年起,天长外流人口增多,当年在县城、汊涧、铜城和江苏省盱眙县的旧铺、六合县的马集设收容遣送站,抽调干部职工四处劝阻和收容。是年,本县外流人口达1.3万余人次。1960年至1965年,邻近的江苏仪征、高邮、金湖、宝应等20余县流进天长的2.8万余人次,本县外流的共1.83万余人次,计用粮食13万余斤,经费12万余元。1966年以后流动人口逐步减少。1980年至1985年底,流进791人次,外流173人次,开支经费7508元。四、城镇下放居民安置与回收
1962年至1963年,天长下放城镇居民2658户6645人到农村落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下放142户327人;接收上海市下放居民225户732人;南京市下放居民62户200人。城镇下放居民的安置工作原由县知青办公室负责,1975年冬移交给县民劳局。1979年民政部门对全县下放居民进行普查登记,对生产、生活和住房方面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帮助。1976年至1984年给下放居民发放安置、救济经费375694元,平均每年4万余元,同时供应一定数量的计划物资。生活特别困难的还享受定期补助,有工作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尽量安置在乡镇企业工作。
1980年以后,对不适应在农村的下放居民,分期分批将户口收回城镇,老弱病残、因冤假错案株连的港台胞属和侨眷优先收回,截止1985年底共收回329户804人。
1984年上海市民政部门与天长联系,对上海下放居民中符合知识青年条件的130人,每人拨给3000元,由天长安排其生活和工作,1985年安排上海下放知青98人就业(其中自谋职业的35人),并将他们的户口由农村收回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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