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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内建有预备仓、际留仓、义仓、常平仓等,贮存谷物,备荒年赈济或借贷种子。但多徒袭虚名,至清代仓库毁坏,积谷无几。
民国时期曾设立过一些官办或民办的救济机构。民国22年(1933)1月成立“民食调节办事处”,月支经费1690元。民国23年,午、秋两季计征收赈粮310661石,先后4次给各乡镇配发1150石。民国35年秋成立天长救济协会,次年春运来一批美援物资。国民党乘机大肆宣扬美国的恩惠和政府的德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把救灾、救济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具体承办。1953年至1985年,政府用于救灾的经费共达1050余万元,用于社会救济的经费共达620余万元。
一、救灾
封建时期,遇大灾之年,朝廷虽蠲免国课、缓征漕粮,发放口粮种子,地方官吏也劝募赈恤,但往往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清康熙四年至九年(1665—1670)本县连年大水,濒水居民淹没无数,朝廷蠲免国课十分之三。康熙十年先大旱,后蝗灾,造成人相食,知县江映鲲立厂赈粥,救活部分灾民。乾隆二十一年(1756)大水,次年春发生瘟疫,弃尸遍野,孤儿无数,知县多方劝募救济灾民。道光初年,原灾年蠲免钱漕之例废除。道光十二年(1832)后,遇水旱偏灾,由各县就地劝募抚恤。
民国7年秋收时受水旱灾害,省府缓征天长银元9015.76元。民国8年受水灾,缓征银元17904.59元。
民国20年6、7月,天长连降暴雨,山洪暴发,加之东风骤起,高邮湖水倒溢,圩区平地水深数尺,受灾人口10万余众,房屋倒塌5万余间,被淹田亩28.55万亩,人畜尸体逐浪漂流,成为天长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水灾。而岗田地带又遭旱、虫灾害,秋熟失收。安徽省政府将天长列为特等灾区,中国红十字会蚌埠分会将天长等皖北21县灾情报上海华洋义赈会,该会拨给天长小麦300吨,棉衣30件(大包)。次年初,前去南京具领的国民党天长县整理委员会常委张庆城、财政局长郁晋衢、商会会长黄俊符以封江为借口,不顾嗷嗷待哺的灾民,竟擅自变卖赈麦,贩卖香烟,牟取暴利,然后游览苏杭,直至麦熟后才回天长,将30包棉衣胡乱发放,变卖赈麦的款项仅交3000元了事。此事在天长激起民愤,上告省府。
民国21年至民国26年,连续6年旱灾,民国24年尤甚,安徽省灾区筹赈会派员来天长,查访灾情,分别给赈。受灾严重的每户发款四五元不等。
民国30年5月,日军“扫荡”时焚烧张公铺。同年7月,日机轰炸县抗日民主政府所在地铜城镇,炸死50余人,炸毁民房200余间,受难群众流离失所。县抗日民主政府劝募筹集现金1万余元,粮食300余石。县参议会在来安、六合、嘉山、盱眙等地募捐大批建筑材料和现金,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民国35年秋大水,全县损失房屋2000余间,受灾162130人,安徽省政府发放救济款2000万元,折稻谷14万余斤,平均每个灾民不足1斤。
建国初期,救灾救荒被作为中心工作。除国家调拨救灾款物外,还采取社会劝募、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群众互济等方法救济灾民。
1949年秋,本县遭受水灾。全县有本地灾民8000户,4万余人,外地灾民1500户,7000余人,1950年春节前夕,雨雪封门,已有冻饿致死的情况发生。县委、县人民政府动员党政军民全力投入救灾,各区成立劝募委员会,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开展节约捐献救灾活动,从县委书记到炊事员都拿出自己仅有的积蓄;荣誉军人献出老年金;公安局干警献出元月份的津贴费;贸易公司干部职工连吃12天豆饼,省下80公斤大米救济灾民。全县共劝募大米1.5万公斤,衣服865套,鞋6022双,袜422双,现金180元(折新币)。1954年发生特大水灾,成灾10万余亩,受灾人口5万余人,毁坏房屋5170间,政府拨款8万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59年到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在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仍拨出大批物资和现金救济灾民。1960年到1966年,国家共拨给天长救灾款200.84万元,粮食1311.27万公斤,棉衣11.49万件,被絮1.15万床,棉花3.8万公斤,布票14.7万米,木材765立方米。
1972年8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全县发生3次7—8级台风和龙卷风,台风伴着冰雹和暴雨,局部地区内涝成灾,全县受灾面积34万余亩,房屋损毁12077间。政府拨救灾款51万余元,粮食37.5万公斤,布票1.6万米,棉花7650公斤,木材266立方米,毛竹0.6万根,煤1000吨,化肥52吨,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78年,天长遭到百年不遇的大旱,沟塘渠坝基本干涸,5条主要河道有4条断流,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省、地先后拨给天长救灾款37万元,回销粮250万公斤,煤炭1500吨。
二、扶贫
1981年后,全县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多数农民富裕起来,但尚有5%左右的农户仍处于贫困之中。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遂转以扶贫为主。1980年9月县成立扶贫委员会,在安乐、釜山两公社搞扶贫试点,1982年在全县展开。各区、公社成立扶贫领导组,各级干部实行定户承包脱贫。
1985年县扶贫委员会改称扶贫扶优工作委员会。除农村贫困户外,还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县计划、银行、财政、商业、供销、工商、税务、文教、卫生、农业、科技等单位在资金、物资、科学技术和信息上给予帮助。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团体组织助耕队1000余个,帮助缺乏劳动力的贫困户抢收抢种。1980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扶贫2865户,11703人(其中优抚对象547户2736人),脱贫2535户10563人,占总贫困户的88.48%。
在帮助“双扶”对象搞好农副业生产的同时,1985年县政府投资3.2万元,乡村自筹7万元兴办仪表、服装等经济实体,安排“双扶”对象中的多余劳力进厂做工,企业所得利润仍用于“双扶”。
三、定期救济城镇困难户救济1956年后,对城镇困难户给予定期救济。1957年全县享受城镇定期救济的7人,每人每月4.16元。1958年各地兴办敬老院,城镇定期救济停止。1963年敬老院停办,恢复城镇定期救济,享受救济的有92人,每人每月2元。1975年对享受城镇救济的进行核查,计有222人,全年救济款18377元,每人每月6.90元。1983年再次普查调整,享受定期救济的281人,每人每月10.18元。1985年调为11.76元,最高的15元。
老职工救济1965年秋开始,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5年6月9日以前办理精简退职手续的老弱残职工进行调查登记,其中退职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无靠者,给予原工资40%的固定救济。当年批准救济66人,计发14400元。1975年批准享受救济99人,全年发救济款20280元。1980年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进行纠错补漏。1985年全县享受40%救济的共156人,年发救济款30634元,补助医药费2628元,副食品费3504元。另有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72人,年发救济款7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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