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阵亡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但手续繁杂,层层克扣,到阵亡者家属手中已所剩无几。复员士兵只发给路费。抗日民主政府则通过多种方式优待抗敌军人家属,给烈士家属发放抚恤粮,并对烈士遗属的生活和生产予以妥善安置。建国后,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对烈士、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和安置,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军烈属给予各种补助和优待。1953年至1985年,国家用于本县优抚款607.45万元,全县先后建造1所烈士陵园和5座烈士纪念塔,以缅怀先烈,教育后人。
一、抚恤
烈士抚恤建国初,根据政务院有关规定,凡牺牲或病故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均根据职别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1952年,全县共有烈士493名。1953年至1985年,县民政部门先后6次对战争年代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地方干部进行普查。截止1985年,全县共有烈士1398名,给698名烈士的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2万元。
残废军人抚恤建国后,复员转业回地方的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证,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后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分在职、在乡两种情况,每年定量发给抚恤金(粮),其中三等在乡的残废金、抚恤金一次发清。1950年全县共接收残废军人323人,其中休养的62人,参加工作的16人,办理复员手续的245人。由于部队评残等级标准不统一,1951年7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对全县300余名残废军人的残废等级进行复审,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残废证。时值抗美援朝,不少残废军人自愿降低等级,以节约残废金,支援朝鲜。1964年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复审定级,第二次换发残废证,发放抚恤金。1972年对全县残废军人第三次换发残废证,调整残废等级。1981年,第四次换发残废证,以后又根据残废军人的残情变化,随时调整。1980年至1985年,共提升等级14人。同时,经省民政厅批准,给民国35年(1946)淮南根据地党政机关和部队撤退前回乡的18名残废军人,恢复了残废抚恤。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497名,其中在职151名,在乡346名。
1979年,对在乡残废军人增发生活补贴,一等残废军人每年补贴60元,二等36元,三等24元。为保障残废军人的身体健康,从1981年起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年增发护理费432元。

革命残废军人等级情况
二、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抗日军人家属免除临时捐款和劳动役,优先享受公益福利和各种优惠。生活困难、患病、死亡及遇意外灾害者给予救济;合作社低价供应商品;家属如系佃农,减免应交地主租谷的二分之一;年老多病,无劳力的军烈属和残废军人,政府除在午、秋两季募捐物资帮助维持生活外,还实行包耕包种或代耕代种,帮助他们搞好生产。
建国初,农村代耕代种实行按劳计算、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方法,使优抚对象的农田得到适时耕种。1955年对代耕对象作了合理调整。
农业合作化后,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日(折工分),加上自做工分,统一参加分配,使优抚对象的经济收入略高于本地中等农户。

几个年份烈、军、残优待劳动日情况
1981年,本县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原以大队统筹优待劳动日改为发放优待金,以公社为单位,统一评定优待对象,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到户。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1981年,有2625户计享受优待金23.66万元,户均90.13元,1985年给1454户计发放优待金36万余元,户均248.60元。
三、国家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1949年至1951年,由政府调拨和社会劝募得救济粮28.9万公斤,救济烈军属和残废军人5833人。1952年后改为现金救济,年救济款4万余元。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后,政府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51年前给予实物补助,1952年改为现金补助。1957年,将生活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列为定补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元左右。1958年后,兴办公共食堂,定补取消。1960年以后恢复,补助对象和金额逐年有所增加。
1979年,对定补对象进行逐户调查、评议、审批,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证,按新标准补助,定补人数和金额,由原来的677户725人,调整到914户958人,分别增长35%和32%,补助金额由每月3377.50元增长到6956.50元,增长1倍多。
住房补助建国初期,政府将部分没收的地主、逃亡人员的房屋分给无房的军烈属居住。优抚对象房屋破漏的由政府拨款购买建筑材料,动员群众帮助修理。1950年至1955年,政府拨款5.86万元,群众帮工13.3万个,帮草两万多担,为3860户(次)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1955年以后,政府每年对住房困难的军烈属在物资和经费上给予帮助。1978年至1985年,对优抚对象的住房进行逐户调查,逐年解决,几年中,共拨计划木材321.05立方米,经费13.30万元,为2163户解决了住房困难。
生产资料补助1949年至1956年,政府拨款17.11万元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55年,政府调拨资金2.80万元,为514户烈军属购买耕牛91条,大型农具350件。支持贫困烈军属入社股金7000元。1956年除拨款3.04万元外,又购买耕牛110头,犁144张,耙186付,水车4部,种籽7080公斤,发给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和贫困烈属的医疗补助费每年在6000元左右,由卫生部门掌握使用。在乡三等残废军人、贫困烈军属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旅费由民政部门补助。
入学补助1953年,为使300名烈属子弟入学,发给助学金2840元,至1968年先后给在各类学校上学的918名烈属子女提供入学补助费17万余元。
四、拥军优属
建国后,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及民政部门,各群众团体都要组成慰问团,慰问驻军部队和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各乡(镇)还组织文艺宣传队给驻军部队和烈军属拜年。

1951年,县委决定5月3日和7月7日为优属运动日,县长许彩文、县委副书记汤序朋亲自带领机关干部下乡帮助烈军属劳动。县城和各主要集镇办有优属商店,节日期间向优抚对象优惠供应紧俏商品。当年赠送烈属牌621个,军属牌3977个,荣军牌364个。是年8月,在县城召开县第一次烈、军、功(臣)属与荣复、转业、残废军人代表会,慰问烈军属,表彰功臣家属,讨论通过了优抚方案,县委主要领导还向11位功臣家属赠送锦匾喜报。至1985年,全县共召开过10次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
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在社会上普遍受到尊重。60年代,各群众团体、民兵、中小学生组成学雷锋小组,帮助烈军属担水扫地,料理生活;80年代在“五讲四美”活动中,许多共青团员、中小学生热心为烈军属做好事。
1985年,各乡从优待金中提成11000余元,作为现役军人的立功奖金。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家属200元,二等功奖励100元,三等功奖励50元,受营以上嘉奖者奖励20—30元。军人家属为先进模范者,乡级模范奖励10元,区级模范奖励20元,县、地级模范奖励50元。省以上模范奖励100元。
五、烈士褒扬
建国后,为褒扬缅怀先烈,对人民群众进行传统教育,在县城建革命烈士陵园1座,在战争年代烈士牺牲较多的地方建烈士塔和烈士墓多处,将烈士遗骸集中掩埋,立碑为记。每年清明,当地学校师生前往祭扫,举行入团、入队仪式,缅怀革命先烈。建国以来,本县先后建立的烈士纪念地(馆)共10处。
罗炳辉纪念馆1959年春,县委责成县文化馆筹建“罗炳辉将军纪念馆”,向建国十周年献礼。当年10月1日建成开放。馆址设在图书馆西侧的小四合院内,馆内陈列有罗炳辉将军的遗像、生平简介、历史照片及抗日根据地的货币、革命书籍、烈士遗物,还有一部分新四军二师兵工厂制造的大刀、枪枝弹药及缴获的日军钢盔、指挥刀和枪枝弹药。1962年因精简机构,纪念馆关闭。
天长烈士陵园座落在县城南郊的螺蛳地,征用土地66.3亩。1976年开始筹建,1977年春破土动工,1978年5月1日主体工程革命烈士纪念塔落成。塔高22米,塔的正面镶有原安徽省委副书记张恺帆所书“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同年,圈起3200平方米的围墙,建高6米、宽18米的门楼,1979年建革命烈士事迹陈列室。园内修筑道路亭台,种植花草树木,节假日县城居民常去陵园凭吊先烈,游览小憩。
郑集烈士墓建于1972年秋,在郑集浮山东麓,共有6个水泥墓地,安葬着30余名烈士遗骨。整个墓地占地500平方米。
大通烈士墓建于1972年,在大通牌楼村,占地20亩,有20座陵墓,集中安葬320名烈士遗骨。墓地遍植树木。
杨村烈士墓杨村是中共天长党组织早期活动地之一,战争年代全乡有80余人为国捐躯。杨村烈士墓建于1973年10月,在公社林场内。天长早期党员、民国35年病逝的淮南第三专员公署专员陈舜仪迁葬于此,其他烈士遗骨亦陆续迁葬于陈舜仪墓侧。
谕兴烈士纪念碑1974年4月,谕兴公社党委自筹经费3000元,建于谕兴后山。碑高5.5米,原散葬各处的烈士遗骨分3座陵墓合葬于此。
新街烈士纪念塔民国35年7月,国民党大举进犯淮南解放区,新街为激战地之一,不少新四军官兵牺牲于此。1976年县民政局拨款3000余元,在新街建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塔高9米,塔的两侧建4座陵墓安葬烈士遗骨。
龙冈烈士塔 建于1982年,在龙冈街西北,占地12亩,塔高10米,安葬着33名烈士。原安徽省委副书记张恺帆为烈士塔题词。
张铺烈士纪念塔张铺是中共天长党组织最早开辟的地区之一,亦是淮南自卫战争的激战地点。1983年张铺乡政府和民政部门筹集经费万余元,在该乡林场兴建高11米的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朱斌等烈士安葬在两侧。永丰烈士墓1956年修治白塔河时,国章乡党委将散落各处的20名烈士遗骨集中在天(长)铜(城)公路东侧辟地安葬。1985年迁至乡林场内。
六、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1949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0798人。根据“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尽量发挥他们的特长。原系城镇户口的均由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家在农村的绝大多数回乡务农。1949年至1985年,共安排复员退伍军人2274人参加工作。绝大多数安排在本县,少数分配到外地。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住房、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复员军人除享受政府的定量补助外,生活困难的,由所在乡给予适当照顾。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农村发挥了积极的骨干作用,其中不少人担任区、乡、村及民兵组织、乡镇企业的领导。
1985年,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对农村退伍军人中有技术专长的进行登记,向有关单位输送。
建国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均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安置。1949年至1958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4人。1969年到1975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的作为复员处理,农村户口的到农村当基层干部,城镇户口的当职工。1982年恢复他们干部身份,并为66人重新安排工作。1976年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29人。对随军家属的工作亦尽量妥善安置。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救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