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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审理案件。清朝末年,倡导立宪,鼓吹司法独立,光绪二十年(1894),安徽省设立合肥、凤阳、歙县3个地方审检分厅,天长属凤阳第一审检分厅。光绪三十二年,改属蚌埠审判厅管辖。当时,朝廷虽将行政、司法分开,但地方仍是行政、司法合一。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明令“司法事务,全归县知事兼理。如诉讼繁多,得设承审员”,并加县知事兼审检所所长衔。是年天长县知事宋南生兼理司法事务。民国5年,天长开始延聘司法承审员,民国18年司法承审员由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民国25年7月成立天长司法处,承审员改为审判官。司法处设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法医(俗称仵作子)、执达员、书记员、收发、录事、法警等若干人。
民国初期,天长有20多家有官名的“代书”(民国23年改称“撰状生”),专门为诉讼者撰写诉状。到县衙“打官司”要先撰写诉状,诉状必须盖有代书的“官戳”官府方予受理。而后到县衙收发处买“官状纸”(即司法印纸),誊清后到收发处交字费,诉状方可转送司法承审员,承审员批转承办民事的承发房或承办刑事的刑房张贴批示,候审。民国16年以前,原、被告均跪在堂上受审,逼供、滥用刑具屡见不鲜。花钱疏通堂役者可免受肉刑。整个“打官司”的过程,层层关节,均要疏通,贿赂严重,往往不是甲乙双方打官司,而是双方以财力、后台“斗法”。经常是“有钱无恶果,无钱带枷锁”。民国20年,天长士绅向省府联名控告国民党天长县整理委员会常委张庆城等鲸吞赈款,由于官官相护,上下推诿,此案竟拖延7年之久,最后因抗日战争爆发,不了了之。
民国29年4月,天长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下设司法科,依据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颁布的《施政纲领》处理案件,手续简便,反映民意,并推行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办案人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多以调解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对重要人犯的处理,重证据不重口供。并规定乡政府拘人不得超过24小时,区政府拘人不得超过3天,县政府有权审判,但处决人犯须呈请联防办事处核准。
民国38年1月,炳辉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1950年8月,建立炳辉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庭和民事庭。同年12月,成立炳辉县人民法庭。1953年7月,成立杨村审判站,并作为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试点。11月建石梁审判站,并组成3个巡回审判法庭。1958年建立铜城、秦仁、汊涧3个人民法庭,法院派人定期巡回办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瘫痪被军事接管,后由天长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代替。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77年9月建立大圹圩人民法庭。12月恢复和新建铜城、汊涧、秦仁、金集、大通、城关等6个派出人民法庭。1981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1949年至1954年,司法机关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公审、判决了一批匪首、恶霸及反革命分子,用法律手段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顺利实施。1954年至1957年,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依据法律和党的政策,保障粮棉油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1949年至1956年,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5004件,结案4793件,其中判死刑257人;受理民事案件8519件,结案8259件,其中离婚案4187件。
1958年至1960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法院搞办案“大跃进”,审判员带着盖好公章的空白判决书下乡办案,遇到某人表现不好,随时判决或宣布管制。公安、检察机关和公社干部亦可随时填写空白判决书,甚至出现少数口头判决的现象。1959年11月,司法部门纠正了这一违法行为,要求提高办案质量。1957年至196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073件,结案4955件,其中判处死刑19人;受理民事案件2382件,结案2361件,其中涉及婚姻的案件1608件,占民事案件的67.5%。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军管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案件。民事案件一度由公社办理。这一时期共受理刑事案件1422件,结案12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件,破坏上山下乡32件,判死刑8人。受理民事案件558件,结案468件,其中离婚案315件。
1978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及消除,青少年犯罪增加,流氓犯罪、巨额经济犯罪和凶杀等过去不多见的恶性案件激增。1983年以后,县人民法院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判决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77年至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095件,其中凶杀19件,流氓犯罪116件,盗窃352件。1981年3月,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开始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到1985年底,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49件,结案120件,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从1980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后,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7天内向被告人传达检察院的起诉书,并根据案情确定开庭日期,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审判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和回避制,被告人可陈述,亦可委托他人辩护。审判结束时,由审判长(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判决。被告及原告不服判决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县人民法院曾在1953年、1956年、1962年分别对错押、错捕、错判的案件进行清理和复查。1953年清理纠正了8件;1956年复查了113件,纠正改判45件;1962年对1957年到1961年所判的3820件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998件1091人。其中属错拘110人,错管102人,错判573人,冤判29人,管制不当135人.量刑不当130人,事实不清12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县人民法院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抓紧复查纠正工作。从1978年6月至1980年底,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64件885人,给予平反纠正和减轻刑罚的231件242人,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87件93人,宣告无罪的77件83人。在平反改判人员中恢复公职的35人,安排就业的15人,给予经济补助11750元。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鸣不平而受株连判刑的25件25人,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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