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51年上半年,本县设人民检察署,1952年8月撤销。1954年5月恢复。1955年5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围绕镇反、肃反、“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中心工作进行批捕、起诉工作,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55年后,增加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办案制度,同时开始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
在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县城有160多个工商户拖欠税款4000余元,其中有少数人不仅偷漏税,还抗交税款,检察院在查清事实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及时追回了拖欠的税款。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干扰,法律监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法定办案程序得不到执行。办案中出现“一员代三员”,决定时“一长代三长”的不正常现象,从侦查、批捕、预审、起诉到审判均由个人专案到底,对案件的定性、量刑,都由县委分管政法的负责人或公、检、法三长决定。是年,检察机关受理案件735件,批捕735件,出现“有报即捕、有捕即判”的现象。由于捕人过多,看守所人满为患。1959年,滥捕滥判的现象被及时纠正,批捕权收归地委,全年批捕的人犯仅占1958年的十分之一。1962年下半年,纠正了1957年以来的宁“左”勿右的错误做法,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院恢复、健全了办案程序,同时还参加了由县委统一领导的对1957年至1961年3000余件案件的复查工作,错捕错判的,给予纠正,轻罪重罚的,减轻处罚。
1967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管,检察工作由此实际中断12年。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并于1980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法纪、经济、刑事、监所4个检察组(1982年改称科),这时期,检察院协同法院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并对“文化大革命”中犯有打砸抢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依法侦查起诉,给予惩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不法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1982年全国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县检察院按照中央精神,重点打击贪污、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1985年,检察院办理了县工商银行东门办事处刘某为首的5人团伙贪污、投机倒把案和大通贸易公司陈某某诈骗案两个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2万余元,追回钢材67吨。从1979年至1985年,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经济案件10件,逮捕9人,起诉8件,免诉1件,使经济检察工作在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3年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检察院及时批捕、起诉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使全县的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始于1951年,主要对看守所是否执行有关制度及对人犯的教育改造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1980年恢复监所监督工作后,粉碎了几起在押犯企图逃脱的阴谋。
上一篇:第一节 治安
下一篇:第三节 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