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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建立县司法局,在此之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
一、法制宣传
1952年,县政府抽调大批干部,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选择虐待妇女、买卖婚姻、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事例,与实行《婚姻法》后妇女婚姻自由,生活美满的事例,进行对比宣传。法院、公安、文教、民政等部门及工、农、青、妇等机关团体采用宣传队、宣传栏、黑板报、展览会、布告、幻灯等形式广为宣传。1979年元月,县法院与民政局、工会、贫协、团县委、妇联、计划生育办公室密切配合,开展宣传新《婚姻法》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1981年,县司法局下设宣教股,配合县委宣传部,用多种方式宣传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条令,普及法律知识,仅1983年下半年,就编写《宪法讲话材料》5期,印发4500份。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治理简报65期,印发2.9万份。还通过画廊、黑板报、宣传车、广播讲座、法律学习班、法制报告员巡回演讲、法律咨询站、幻灯、法制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收到积极效果。1983年以后,县委、县政府将每年的元月定为普法宣传月。
二、法律顾问
1956年12月,县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民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使辩护制度在审判中正常开展,成立法律顾问处,由审判员兼任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和民事代理人,并解答有关法律疑问及诉讼程序。1957年10月,因反右派斗争,法律顾问工作停顿。县司法局成立后,于1981年7月,重新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工作内容逐年增加。1981年7月至1984年6月底,法律顾问处共接受刑事案件辩护139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29件),民事代理45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21件,解答法律询问99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75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48件。顾问处的3名律师还担任本县10多个厂家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民事调解
建国前民事纠纷多通过邻里、亲戚或有声望者调停。民国29年(1940),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在大通等地首创调解组织,选择区乡干部及开明士绅做调解工作。由于调解公平,双方信服,一些敌占区的群众也情愿走几十里路来请求调解纠纷。
建国初,司法科负责调解、处理民事纠纷,调解一经成立即具法定效力。1949年至1950年,司法科帮助9个区,59个乡建立了调解组织。1952年,健全调解组织,规定区调解委员会由8人组成,乡调解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是年,全县建立110个调委会,有调解委员779人,其中女委员占五分之一。1952年至1954年,全县调解委员会调解群众纠纷6200余件,涉及当事人18600人。1960年,全县调委会和调解干部分别增加到119个和4500余人,全年调解民事纠纷及一般刑事案2100余件,是本年度法院受理结案的29倍。“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恢复公社调解组织。1977年,全县调解民事纠纷100件,1980年增加到2028件。1980年以后,县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据1984年统计,全县379个行政村及街道、厂矿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3924个生产队和居民小组配有调解员,共有调解人员5209人。从1981年开始,基层调解组织建立了较完整的调解制度,规定每月1、11、21日为调解日,紧急纠纷随到随调处,同时,建立文书档案制度和各级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度。1981年天长的调解工作被树为全省的一面红旗。1982年至1984年6月底,全县各级调委会共受理民事纠纷18021件,其中房屋宅基地纠纷2890件,占16%,婚姻纠纷3044件,占16.9%,田水、牲畜、农机纠纷5206件,占28.9%。
四、公证
1957年元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处,设兼职公证员1人,开展公证业务。3月,建立县公证室,配专职公证员,并发布通告,简述业务开展的内容和范围。从元月到9月,共办理公证事项185件。1958年因反右派斗争,法院人员紧缺,公证工作中断。
1981年7月,县司法局恢复公证业务。从1981年7月到1984年6月底,共办理公证199件,其中购销合同53件,房屋买卖34件,收养子女22件,建筑承包合同13件,遗嘱8件,财产继承3件,储蓄开奖3件,其他6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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