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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历史上本区属水旱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历代封建王朝虽设有平仓、义仓等用于赈灾的仓储设施,但多因地方贪官污吏中饱私囊,致使救灾执行不力,救济面不广,灾民流离失所、饿馁相枕比比皆是。
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灾害救济,对灾害实行防治结合。专区和各县先后成立了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领导救灾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专区和县各有关部门一方面发动群众救灾抢险,一方面拨出救灾粮、款,并发动城镇,厂矿募捐支援灾区,帮助灾区人民恢复发展生产。1954年全区普遍遭受特大水灾,受灾人口达34万余人,倒塌房屋37万余间,损失粮食720万公斤。地委、专署广泛动员全区人民抢险救灾,并帮助灾民盖房16.5万间,发放棉布36万余尺,棉花1.69万公斤,棉衣10万余件,还拨出救济款130万元,发放生产救灾贷款380万元,组织力量想方设法从外地调进粮食2500多万公斤,牛草700万公斤,使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966年和1978年是建国后本区遭受的两次最严重的旱灾。1966年全区受旱面积达436万余亩,专署拨救济布3万市尺,棉花2.5万公斤,救济款198万元,发放各种贷款301.2万元,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造成人口大量外流,许多救灾措施难以落实。1978年夏,全区发生严重干旱,受灾最重的定远县很多地方农作物基本绝收。全区受灾公社(镇)有145个,占全区公社总数的58.4%,受灾总人口达171万人,成灾农作物面积375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53.3%。地委、行署针对一些地方塘坝和水井全部干涸,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的严重形势,提出“三保”(保人、保牛、保母猪)措施,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从11月份开始全面开展灾区口粮供应和发证工作,一直安排到次年5月底,全区共发放救灾供应粮1.35亿公斤。同时采取“钱跟粮走”的办法,先后下拨救灾款2299万元。在发放救济粮款的同时,地区和各县还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全区共种蔬菜13万亩,晒干菜101万公斤,打井2289口。全区还组织农村灾区劳力10万余人从事采石、捞沙、打猎,挖药、短途运输等副业生产和进城做短工等方式进行生产自救,共收入现金约200多万元。通过以上各种措施,基本解决了灾区群众的生活问题。
1984年起,对救灾款的发放实行无偿救济与有偿无息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初步克服了平均分配的现象,确保了“三户”(五保户、扶贫户、烈军属困难户)的基本生活。当年全区拨出救济款334.45万元,无息有偿部分占61.8%,无偿救济部分占38.2%。
1985年后,本区救灾工作发展为“救灾与扶贫”相结合,对重灾区和连片灾区在开展救灾的同时,帮助其脱贫致富。同时,全区还开展救灾与保险相结合工作,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农作物等各种保险,给消极的救灾赋予积极的防灾意义和安全保障。1991年夏全区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受灾人口达302.58万人,其中重灾民100.99万人,特重灾民111.93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0.66亿元。全区除下拨的1.27亿元救灾款和1.935亿公斤救灾粮外,有242个乡(镇)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占全区260个乡(镇)的93%,共得到赔付款1610万元。为了把理赔工作做好,全区保险公司组成30个定损理赔小组,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全部完成了赔损工作,使千家万户得以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几个年份全区自然灾害救济表

二、社会救济
抗日战争时期,本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面向因战争或水、旱灾害造成的难民和灾民。为防备灾荒,安定社会,各根据地均实行了储粮备荒等措施。一般规定每村储存粮食为50担左右,由本村米粮较多户认储。认储的粮食保存的原粮主家中,属原粮主所有,县政府制定储粮证,其中一联发给认存户,填明数量,非经政府认可不得擅自出卖。民国31年(1942年)淮南津浦路东地区遭受严重旱灾,受灾人口在20万人以上,抗日民主政府和新四军竭力救济,加之社会各阶层同心协力,团结互助,终于顺利地渡过了灾荒。仅当时的旧铺区,抗日民主政府就发放救济粮5792石,豆饼3700块,按市价折算合253.43万元,平均每个灾民得33元之多。
建国初期,本区社会救济工作遵循“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对社会上的失业者进行登记,分别情况进行安排,如副业自救、以工代赈、安排就业等,对其中无依无靠而又丧失劳动能力者,政府给以临时性的生活救济。据1951年统计,滁县,全椒、定远、嘉山等县有贫民3983户、25343人。各县人民政府一方面发动干部、群众节衣缩食,互助互济,一方面及时拨出救济粮予以救济,当年全区共拨出救济粮5000公斤。
1956年根据国家内务部《关于调整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的通知》精神,本区各县对厚贫困对象进行排队审查,对有劳动能力的发给适当的救济费用帮助发展副业生产,使他们由完全依靠救济逐步转向自食其力。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区城镇救济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许多孤老残幼因家庭出身等政治原因被取消了社会救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好转,社会救济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改善。1979年全区对城乡救济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结果显示:全区严重困难户有953户、1512人,盲聋哑残者有469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775户,1114人。
1980年,对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的党政军特人员予以宽大释放,并对其予以安置和生活救济。
1982年以后,全区在继续实行社会救济的同时,广泛开展对贫困户的扶持致富工作。地区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成立扶贫委员会,并设立扶贫办公室。地委、行署要求全区把扶贫工作列为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要一手抓致富一手抓扶贫。经过近10年的努力,到1992年全区农村贫困户绝大部分巳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其中有一部分走上了富裕之路。
三、“五保户’救济
1956年本区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广大农民走上了农业集体化道路。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高级农业社示范章程》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鳏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即“五保”。此后,本区农村的五保工作广泛开展起来。
1958年,本区农村纷纷举办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随着“大跃进”中虚假、瞒报等错误作法的恶性膨胀,集中供养的敬老院流于形式,出现断粮等现象,“五保户”又分散回队供养。
1962年,随着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村经济逐步好转。全区农村加强了对“五保户”供养工作,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使其有固定的工分收入。对仍有困难的,本着“先个人,后集体,再国家”的救济原则给予救济,当年全区共发放“五保户”救济款50多万元。1963年,全区又进一步改善了“五保户”供给和困难补助办法,据不完全统计全区享受困难补助的“五保户”共有31241户,92083人。当年全区共拨出救济粮125多万公斤,草16万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各种政治原因被剥夺供养权利的“五保户”予以平反,恢复供养,对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老弱病残又无依无靠者,凡符合“五保”条件,经过评审和批准,均列为五保对象。1979年普查统计,全区共有“五保户”669户、7664人。
1981年,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农村五保户供给政策的报告》精神,全区各县逐步纠正了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有些地方出现的要“五保户”同社员一样承包土地,负担集体提留粮款和将“五保户”口粮定到社员户,让“五保户”挨户收取或到各家轮流吃派饭等不正确的做法。
1982年5月,全区对“五保户”进行逐户登记,查清吃、穿、住、医、零用钱、家庭副业、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普查后各县、乡,村都建立了“五保户”简易档案,给“五保户”颁发了《五保供应证》。1987年4月至6月,全区再次对“五保户”进行普查,普查结果显示,全区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共有9608人,占农业总人口的3%,经审批确定供养的有9089人,占五保对象的94.6%。
1990年,全区160个乡(镇)中有84个乡(镇)办起了敬老院,其中滁州市的22个乡(镇)全部办起了敬老院,其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国家民政部的推广。1991年全区又新建了50所敬老院,嘉山、来安、全椒、定远4县也基本上实现了乡乡都有敬老院。在全区创办了敬老院的乡(镇),“五保户”均实行集中供养。
全区“五保户”的供养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50年代中期一般为原粮250公斤,1979年人均口粮300~350公斤,食油3~6公斤,烧草500~1000公斤,零用钱每年每人30—60元及衣服、被褥等,合计折款人均350元左右。到1992年,人均供给折款达到600元左右。
四、特殊救济
(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
1961年始,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本区许多厂矿和事业单位被撤销或停建,并开始减退职工,动员他们自谋生活,为国家分忧。1961年至1962年,全区共减缩职工21080人。对于这些被精减的职工中生活无来源的贫困户,实行半年一评,分月发款,长期救济,保证其基本生活。
1966年4月,本区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区减退老职工进行普查登记。不久,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此项工作长期搁浅。1974年全区重新开展减退老职工普查登记工作,到1978年基本完成,据统计全区精简职工救济对象共计1257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有592人。
(二)僧尼救济
1951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根据国家宗教政策,本区对僧尼中老弱病残不能劳动者给予生活救济。最初每人每月发给救济粮150公斤,1953年后改发人民币每人每年50元,分数次发给。1980年后随着琅琊寺修复并对外开放,滁县对僧尼的国家补助逐渐停止,其它县僧尼中有生活困难者列入社会贫困救济对象给予定期补助。
(三)麻风病人救济
50年代中期,本区嘉山县四山村麻风病院建成后,民政部门对住院治疗的麻风病人定期给予生活救济。1964年前,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1975年增加到每人每月10至12元,1985年后每人每月增至20元。1964年,定远县九山麻风病院建成后,住院病人享受与四山村医院的同等救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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