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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本区复退军人安置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对在根据地的军队指战员不能继续战斗或工作者,家在根据地内的准予退伍回籍,家在根据地外的概不允许退伍回原籍。荣誉军人退伍回籍者,按规定享受一定的优待。对荣誉军人临时不能工作或不能工作又不能回原籍者由各县,办事处设立的荣誉军人教养所安置。
建国后,人民解放军开始大批地复员转业。1950年和1951年,专区、县相继成立复员工作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根据转业复员军人的技术特长和身体素质给予妥善安置。1950年至1955年,全区共接收复员军人12417人。
1958年前后,志愿兵基本退役完毕,其后除少量的志愿兵复员外,主要是义务兵退伍安置。在“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下由军分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临时机构负责,安置任务结束,机构随之撤销。1962年至1963年,全区共安置退伍军人1946人,其中农村安置1751人,占89.9%。这一时期,对立功、技术人员、伤残病孤和来自城镇等方面的退伍军人,全部予以妥善安置。1965年后,对入伍前是职工的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安排办理复工复职,企事业单位招工,优先录用城镇复退军人。1969年5月起,退伍军人安置原则为先城镇后农村,企事业单位招工适当招收农村退伍军人。1973年1月以后,从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一律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城镇退伍军人非复工复职者,动员上山下乡到农村插队。1979年,对来自农村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烈士的家属和二、三等残废军人进行妥善安置。
从1981年起全区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1988年,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全区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进行了改革,采取依据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区别安置的方法,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以及超期服役的城镇义务兵,在现行安置政策及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工作,对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被判刑和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分别情况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以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处理。1987年全区136名转业志愿兵中荣立二等功1人,三等功61人,其中有41人按本人要求优先安排了工作,80%以上得到了对口安置;305名退伍义务兵中11名因战、因公的二、三等残废军人,本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全部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
1992年,全区开始实行《安置卡》度,当年全区安置城镇退伍兵1238人。
针对建国后本区兵源主要来自农村,农村复退军人约占全区每年复退军人80%以上的情况,全区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建国初期,尽力组织复员军人参加农会、民兵和互助合作组织等,帮助他们安家、搞生产,土地改革时分给足够的土地和生产工具,贷款、贷粮优先。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队对复退军人在生产,生活上给予优先照顾,对属孤儿的退伍军人不仅帮助解决住房和生活用具,还帮助其解决烧柴和穿衣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政府对农村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更为关心,不少人担任乡、村、队干部或民办教师、农技员等。1984年以后,全区不断加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到1987年全区地、县(市)、乡各级都先后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形成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服务网络。1988年全区农村退伍军人共有721人,其中有军地两用人才241人,开发使用217人,使用率为90%。1992年全区农村退伍军人共有699人,其中有军地两用人才243人。安置使用243人,使用率为100%。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本区开始办理接收军队寓退休干部安置任务,当年接收安置37名。1982年在地区民政局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具体负责接收安置与服务管理等项工作,1985年该科改为“滁县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全区各县也都成立了相应机构,滁州市还成立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6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2名,同时安排离退休干部随调家属,子女共17人,子女转学就读10人。1988年至1992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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