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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一)支前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本区是淮南抗日根据地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先后成立,本区支前工作逐渐形成制度,根据地的民兵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是支前工作的主要力量。此外,有的地方还将不参加民兵的15岁以下、65岁以上的民众,组成“三队”(小驴队,扁担队、担架队)、“三组”(情报组、通讯组、纠察组)。淮南行政公署制订的《战勤组织条例》对支前的组织工作、支前人员的生活待遇、纪律与制度以及支前与生产结合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战场不在本区境内。淮海战役结束后,华东支前司令部在滁县设立办事处做渡江准备工作。本区处于渡江备战的腹地,广大群众纷纷出钱、出物、出力。据不完全统计,到1949年4月上旬,江淮一分区和四分区共征集到常备担架1000多付,临时担架约500付,此外,洒淮一分区还征集小车5456辆,江淮四分区征集临时挑子2300付。滁县人民政府因支前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华东支前委员会奖励,并被授予锦旗一面。
建国后,本区人民继续发扬战争年代的支前精神,对境内驻军和过往部队所需物资,克服困难,保证供给。1978年以后,本区除保障驻军粮、油、肉、蛋、蔬菜等主副食品供应外,还支持部队发展生产。
(二)拥军优属活动
抗日战争时期,淮南抗日根据地把每年的12月定为拥军月。在拥军月里,各级政府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活动,如发动群众给抗属、烈属送光荣牌;召集烈、抗、工属与群众开检讨会,听取批评意见,调查与处理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1949年1月,随着淮海战役的胜利,江北全境解放。解放区人民政府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年关拥优活动,各地成立了劳军协会、抗属协会和拥优委员会,选举群众拥优模范,并发动群众捐款捐物,解决贫苦抗属,烈属的生活困难,慰劳当地驻军以及给前方将土写慰问信等。
建国后,全区人民继续发扬战争年代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自觉树立起“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新风尚。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全区党政领导和各县代表组成慰问团,探入驻军营地进行慰问,开展军民联欢活动,检查优抚工作落实情况。对军、烈属,残废军人等优抚对象除进行慰问外,还及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为优抚对象做好事。1987年是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行署民政局、教委,妇联、共青团和滁县军分区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全区民政干部、广大团员青年和妇女、学生,广泛开展向优抚对象和驻军部队“送温暖”活动。据统计,全区共有“送温暖”小组2051个,参加小组的人数共有1.7万人,送温暖户数9058户,为优抚对象助工35444个劳动日。
1988年起,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步入“三定”(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制度)、“三落实”(落实服务人员、落实服务组织,落实服务活动)轨道。到1992年底,全区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共组建服务小组2953个,直接参与服务活动的人员达14944人。全区各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有3494个,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19115件。
(三)军运接待供应
为解决全区每年相当数量的退伍军人返乡中转食宿问题,1973年地区在滁城车站路(今天长东路)筹建“滁县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1976年基本完工。该站占地9700平方米,内设会议室、食堂和住宿房间等,拥有床位277张,790平方米的大餐厅可供500人同时用餐。
1981年部队实行运兵改革后,全区相当一部分退伍老兵不再经军人接待站中转,接待任务逐年下降。
二、国家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1月,全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始对革命战争中牺牲、病故的人员给予国家抚恤。抚恤金的发给一般按照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抚养已故人员的其他亲属的顺序一次性发给。
1952年以前,抚恤金的发放以粮食计价,给付实物,称抚恤粮。1953年起改为以人民币计算支付。1957年后增加的正常抚恤多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病故的人员,或因公牺牲和在边防前线牺牲的战土。1979年后增加的正常抚恤主要是在对越(南)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战士。
1980年,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新规定,牺牲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滁县地区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

(二)残废抚恤
50年代初期,本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开始对在革命战争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人员进行抚恤。残废抚恤分为四等六类,一般视残废程度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大小,并按一定程序评定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不同类型的伤残证书和不同标准的伤残抚恤金。对二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实行终身抚恤。
1952年,遵照省民政厅指示,全区统一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这次换发的新证有4种: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并且只限于领取长期抚恤金的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对于一次抚恤终了的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只进行登记,不换发新证。据统计,全区有革命残废军人2330人,残废工作人员16人,残废人民警察1人,残废民兵民工11人,共计2358人,其中在职733人,在乡1625人。
1972年全区进行第三次换证评残工作,经审查换证者计有2270人。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和影响,当时对所谓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伤残人员收回证件,停止抚恤。
1979年全区对“文化大革命”中给予错误处理的伤残人员恢复名誉,重新核发了证件,并按新的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1989年,全区换发新证的人员共有2825人。
滁县地区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三、国家补助
(一)定期定量补助
50年代初期起,全区对烈、军属中的孤、老、残、病者给予定期的生活补助。1960年后定补对象逐步扩大到残废军人和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1953年,全区定补标准为农村每户每月2至4元,城市每户每月4至6元。1978年全区调整为农村每月人均4至6元,城镇每月人均6至8元。1983年、1985年,1987年全区先后3次提高定补标准。1985年1月,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至2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至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至2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至30元。
1992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共有1913人,全年定性总额61万元,人均月款38.79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共7079人,全年定补总额222.84万元,人均月款26.23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退伍军人共2638人,全年定补总额39.40万元,人均月款12.45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
建国初期,全区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优属粮,用于解决烈、军属的生活困难,年均每人每年补助粮食100~200斤。196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下达后,全区临时补助面逐步缩小,仅对极少数特殊困难者实行临时补助。1987年以后,全区基本上没有临时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群众优待
本区优抚对象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为有效地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行国家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同时,还认真做好群众优待工作。
1951年至1955年,全区优待工作主要是代耕,具体办法有4种形式,即包干制、包耕制、票工制和换工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分别实行不同的办法。1956年全区农业合作化以后,普遍推行了优待劳动日的办法。1957年,全区共有优待户20970户,优待劳动日1172万个,每户平均达48个劳动日。1962年,全区改进劳动日优待办法,优待工分与自做工分一样参加分配现金、工分粮及超产粮等,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当年全区共有优待户9652户、29398人,合计优待劳动日743214个。
1978年,全区开展对优抚对象的普查建档工作,次年全部结束。全区共有优待户12068户、49091人,累计优待劳动日878984个。1979年起,由于全区农村普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成了优待金,同时扩大了优待面,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达到100%。从1987年起,全区优待标准逐年提高。1988年全区优待户为8880户,优待金总额274.67万元,户均309.31元。1992年全区优待户11873户,优待金总额422.11万元,户均达35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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