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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928年)前后,本区开始出现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当时滁县较有影响的律师有吴绍武、章书镛、程思澍等。律师主要是代写诉状和代理诉讼,有时出庭辩护。
建国初期,法制尚未健全,律师工作没有开展。1954年开始,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时,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指定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为被告进行辩护。1956年6月,全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法律顾问处,并配备了一名律师或律师工作者,从事代书诉状,解答法律咨询,担任刑事辩护人和民事代理人。1957年反“右”斗争中律师工作受到了严重冲击,随后法律顾问处被撤销。1980~1981年,全区七个县(市)相继建立法律顾问处。1986年底改称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地区司法局设立公证律师管理科,1984年5月单独设立律师管理科,负责对律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建所初期,各县司法局先后调入17名人员从事律师工作。1982年1月,经地区司法局考核,并报省司法厅审批,全区首批7人被授予专职律师资格,5人被授予兼职律师资格。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1984年6月12日,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滁县地区法律顾问处,1988年6月改称滁县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同年9月成立了滁县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至1992年底,全区共有9个律师事务所,计有执业律师80人,其中专职律师47人,兼职律师20人,特邀律师13人。经省、地职称改革评委会审批,全市有1级律师1人,2级律师3人,3级律师18人,4级律师29人,律师助理1人。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更新和扩大律师的知识面,全区有41名律师参加了司法部举办的高级律师培训班,有19名律师参加了全省涉外律师培训班。
1986年3月,为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全区法律顾问处实行由国家全额财政补贴转为经济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980~1992年,全区律师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457家(次),办理刑事辩护案件4932件,担任民事、经济案件代理6059件,非诉讼法律事务3126件,解答法律咨询59668件,代写法律文书41471件,开展法律宣讲4764场次,出宣传栏16754期,接待群众来访7454次,处理人民来信6003件,发表论文265篇。
地、县两级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服务。嘉山,定远、全椒等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直接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为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产、供,销等方面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1983年来安县农机公司先后赊销给集体和个体农户各种农机具数百件,价值41万元。由于各种原因这笔巨款无法按期收回,使该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家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后,律师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公司赊销款项进行摸底排队;二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规定凡属赊销合同一律办理公证。到1984年5月底,全部收回了欠款。1992年2月,扬子冰箱总厂收到山西榆林市科研所的函件,声称所购买的“扬子”冰箱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价值16万元的药品被烧毁,要求立即赔偿经济损失,否则将向全国“3.15”消费者协会曝光。扬子冰箱厂常年法律顾问、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与该厂工程师一道前往事发地,经查系因“黄河牌”稳压器起火所致,并非冰箱质量问题。使冰箱厂避免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全区律师还积极参与企业清理“三角债”,仅1991年全区律师就清理“三角债”款464.6万元,其中定远县律师事务所清理113万元,滁州市律师事务所清理72.6万元,全椒县律师事务所清理17.5万元,天长县律师事务所清理12万元。
律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紧密配合法院、检察院、稳、准、狠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1988年,全省刑事辩护工作研讨会在滁州市召开,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墨生当选为安徽省刑事辩护工作委员会主任。1991年,滁州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被评为全省十大优秀辩护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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