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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区民间纠纷,多由亲友长辈、族长或乡绅出面说合,从中调解。民国20年(1940年)后,本区各地相继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全区除天长县一些地方建立了调解组织外,其它六县的民间纠纷由民主政权直接调解或通过农抗会、妇抗会或者青抗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当时的民主政权和群众组织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威望,其调解一般都有成效。
1950~1965年,在各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区共建公社(乡、镇)、大队(村)人民调解组织1654个,配有调解员18749人,其组织形式有单独设立的,也有调解、治保合一的。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调解组织陷于瘫痪。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机构的恢复,人民调解组织也开始恢复和建立,重新调配了调解干部,开展民间调解活动。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全区调解工作进展缓慢,以致造成了基层干部“办公有人找,吃饭有人等,走路有人拦,睡觉有人喊,开会有人闹”的局面。1980年行署司法局建立后,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专门机构,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1年全区共建立公社调解委员会115个,大队调委会810个,街道调委会3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69个,全区配有调解员9619人。到1985年,全区三级调解网全部建立。截至1992年底,全区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2927个,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205个,行政村调解委员会2384个,居委会调解组织137个,厂矿企业单位调解组织201个,共有调解人员11417人,其中受过专业培训的调解人员4151人。全区乡、镇为加强对调解组织的领导和业务指导,配备司法助理员104人。
全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防激化为重点,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据统计,1980年至1992年,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00733件,其中婚姻纠纷37904件,生产经营纠纷31311件,赡养抚养纠纷7027件,房屋宅基地纠纷46595件,债务纠纷6716件,邻里纠纷18099件,家庭纠纷17099件,其它纠纷36482件。调解成功率为9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991件、2246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失足青少年13329人,建立文明村2541个,文明街602个,文明单位731个,文明户13042个。
全区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党解忧,为民解愁,取得了明显效果。1959年凤阳县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受到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196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到凤阳县视察该县的调解工作。1980年,地区司法局重点抓了天长县调解工作经验的调查和推广。1981年8月,地区司法局刘家杰出席了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并在会上做了题为《天长县是怎样做好调解工作的》发言。会议期间,他在中南海受到了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万里的接见。1983年3月,省司法厅在天长县召开全省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并参观了天长县的高庙公社、郑集公社、铜城公社、铜城镇的调解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本区的全椒县黄集公社调解领导小组、滁县琅琊公社调解领导小组、嘉山县城郊公社调解委员会、天长县高庙公社调解委员会、天长县郑集公社调解委员会和全椒县三圣公社太平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张宗元、全椒县马厂公社马厂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王泽金、凤阳县周圩乡政府调解委员会主任姚正兰、滁县环城片司法助理员徐延传,定远县定城镇南关调解委员会主任吴家修、天长县铜城镇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唐绍康、来安县新安镇青龙街道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戴友玉受到了省司法厅的表彰。1985年12月,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天长县万寿乡调解委员会主任殷明良,因调解及时避免6起自杀事件,出席了这次会议并被司法部评为先进个人。1988年5月,全省第二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本区滁州市琅琊乡调解委员会等7个调解委员会和5名司法助理员、2名调解委员会主任受到省司法厅的表彰。80年代后本区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纠纷,减少犯罪,为维护安定团结做出贡献。定远县红学调解委员会、来安县新安镇青龙街调解委员会、嘉山县张八岭乡调解委员会、嘉山县三界镇调解委员会先后被省司法厅授予“防激化有功集体三等奖”。天长县龙集乡调解委员会主任董克仁自1981年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1371件,防止纠纷激化34件,避免非正常死亡28人,其事迹先后9次刊登在《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和省级报刊上,三次受到省司法厅的表彰,被省司法厅授予个人二等功。定远县仁和乡西阴村调委会主任张乐胜,多年来共调解纠纷1000多起,他所在的村没有一人犯罪,也没有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矛盾激化,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有功个人三等奖。全椒县马厂区司法助理员吴承柱积极调处重大民间纠纷,制止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45人,使32对夫妻破镜重圆,1991年,出席了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会议,并获得了“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和奖章。1980~1992年间,全区共有21个调解委员会,有14名调解人员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附:乡镇法律服务所
1980年,地区和七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为加强基层司法工作开始在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其主要任务是管理调解委员会和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活跃和繁荣,需要在基层建立司法行政机构,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到1987年全区建立起94个乡镇司法办公室,拥有法律工作者284人。1988年3月行署司法局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精神,将已建立的司法办公室改称为乡镇法律服务所。到1992年,全区共建乡镇法律服务所118个,有法律工作者357名,其中受过专业培训的252名。
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积极为深化农村改革服务,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服务,为繁荣农村经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据统计,1984~1992年,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先后担任乡镇政府和乡镇、街道,个体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707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2515件,协助县、市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3962件,自办见证26075件,为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挽回经济损失949万元,调处重大的民间纠纷26265件,开展法律宣讲6411场次,办法制宣传栏5384块,受教育人数35190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738份,解答法律咨询16235人次。
1984~1992年,全区有42个法律服务所到得《合格证书》,其中一级所10个,二级所16个,三级所16个,全椒县马厂镇法律服务所荣获省司法厅授予的集体三等功称号并受到司法部的表彰。24名法律服务所主任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有8个法律服务所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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