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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区民事行为盛行私证,人们买卖土地,房屋、分家析产、立遗嘱等,多邀请长辈、亲友出面到场做“中人”。在订立的契约文书中,这些亲友长辈多以“见证”、“中人”的身份签字画押,来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至于这一事实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则往往不加过问。
建国后私证仍在民间流行。1953年,全区7县法院开始办理公证工作,但无专人负责。1957年,各县法院附设公证室,全区除滁县,嘉山县法院配备了专职公证员外,其它县均由审判员兼任公证员。附设公证室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国家机关、企业、集体合作社之间、公私合营以及私营工商业之间的加工、订货、代购、运输等经济合同的公证,以及少量的公民之间的租典、雇用等合同公证。1958年,由于受“左”的影响,公证工作被削弱。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陷于瘫痪,公证工作停止。1973年,地区、县法院开始恢复办理公证业务。1980午,全区七县公证处相继建立,原由人民法院办理的公证业务移交给各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在县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地区司法局设立公证律师管理科。1984年5月,单独设立了公证管理科,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公证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1981年滁县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1984年3月,根据省司法厅“缩减全省承办涉外公证事务的公证处”的通知,滁州市公证处停止办理涉外公证事项,改按省司法厅的要求交蚌埠市公证处办理。1969年3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滁州市、凤阳县和天长县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由定远、来安、全椒和嘉山县公证处协办。1992年12月,经地区编委批准设立滁县地区公证处,由行署司法局公证管理科负责筹建。
全区七县公证处建立初期,仅有公证员8人,至1992年,全区公证工作人员发展到36人,其中有三级公证员10人,四级公证员19人,其它工作人员7人。
全区七县、市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业务中认真贯彻“真实、合法”的原则,积极为全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1980~1992年全区共办理国内各类公证事项107549件,其中农业生产承包,工业企业承包、合资经营、产品购销、劳务等经济合同公证67393件,占整个公证事项的62%,公民权利和义务公证40156件,各公证处还与林业局、城建局、金融系统、交通局等单位联合发文,办理山林权、房地产、贷款等经济合同公证。如滁州市公证处为市农行办理清理拖欠合同公证1000件,依法收回拖欠多年的贷款52.83万元。1991年,全区遭受到多年未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定远、凤阳、嘉山县公证处派出公证员探入灾区,义务为灾民办理救灾款物发放公证7342件。各公证处在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中,认真审查合同,严格把关,避免了错证假证的发生。据统计,1980~1992年,全区共拒办公证625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4372万元,有效地制止了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全区公证处积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如天长县公证处共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12745件,对降低人口出生率起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来安县公证处在给县中学开办了义务教育合同公证2559件,降低了该县中学生的流生率。全椒县公证处开办了养路费合同公证。嘉山县公证处开办了“船民投资合同公证”。1989年,全区恢复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后,到1992年全区共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事项820件,公证事项包括引进外资、涉外婚姻,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继承等,涉外公证书发往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南非、毛里求斯、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遍及五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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