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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经济检察工作始于1978年。在经济检察业务开展初期,分院本着“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办理案件,打开局面”的精神,办理了一些经济案件。
1980年2月,分院成立经济检察科。到1981年底,全区已受理贪污案243件,办理143件,其中向法院起诉72件,免诉28件,撤销33件,起诉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1982年,根据中央部署,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当年立案侦检经济犯罪案69件,比上一年上升11%,其中贪污案43件,贿赂案4件,诈骗案4件,其它案件13件,这其中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有11件。
1984~1986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成倍增长。三年中全区共立案侦查22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7件,占21%。由分院直接查办的地直单位经济案件6件,受理各县移送的重大经济犯罪案6件,协助各县办理的案件16件。这期间,对重大经济案件均深入提前介入,参与县(市)院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办到底。
1987~1992年,全区经济检察工作坚持把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取得明显成效。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制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全区检察机关翻印张贴通告3500份,出动宣传车170次,召开宽严大会14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发表电视讲话38次,充分发挥通告的威力,取得了显著效果。两个半月内,全区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1007个,共有63名经济犯罪分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出脏款总额33.4万元。到1992年底,全区经济检察部门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04件,立案侦查658件,其中贪污案418件,贿赂案22件,其它经济犯罪案42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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