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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检察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没有作为单独业务,而是列入检察机关的自侦察件范围之内。建立检察分署之初,根据规定直接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贪污犯罪等案件。在“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中集中查处破坏统购统销,破坏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投机倒把、偷税抗税,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打击报复、侵犯人权、重大责任事故、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
自侦案件的办案程序在1955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1957年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规定开展侦查工作。1962年,分院针对当时自办案件程序无章可循的情况,发出《关于自办案件程序的意见》,统一了全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程序。
1952年初,分署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参加节约检查委员会,在滁城设立了2个检举箱,广泛宣传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年内收到检举信93件,选择其中较大的18件自行查办,其余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1953年,分署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0件,直接查处32件,受处理干部31人,其中刑事处分14人。全区检察机关共查处破坏统购统销案件62件。
1955年,分院重点检查了炳辉县(今天长县)汉涧区粮管站和合作社贪污、套购粮食导致国家损失万余斤粮食的大案,将犯罪分子逮捕法办。
1958年,因有70名检察干部长期抽调去搞中心工作,自侦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状况,到1961年自侦工作基本停止。1962年,逐步恢复办理部分贪污、渎职和党委交办的违法乱纪案件。分院还成立了自侦案件组。到1965年底共计立案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案17件。
1978年,分院重建后设立法纪检察科,专门受理法纪案件。1982年和1985年分别将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及重婚案划归法纪检察科受理。到1986年,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共查处重大事故案11起,受理玩忽职守案18件21人,受理非法拘禁案39件,刑讯逼供案11件,分院直接参与对5件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1987年开始,全区集中精力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徇私舞弊等案件。到1992年全区共受理各类违法案件981件1389人,立案253件404人,移进起诉109件157人,免诉116人。受理玩忽职守案137件16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31件188人,非法搜查案15件21人,报复陷害案7件33人,伪证案2件2人,破坏选举案1件1人,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案1件1人,泄露国家机密案1件2人,私放罪犯案1件1人,妨害邮电通讯案17件26人,其它案件44件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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