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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3月,分署配合地区公安处对滁县和肥东县(今属合肥市)两地监所进行检查,历时一个半月。这次检查通过实地调查访问监所干部、武装看守并选调他们的工作报告和卷宗,发现在监所和劳改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所制度不完善,收管犯人财物无清单交接制度以及劳而不教现象普遍等。
1956年,针对在押人犯逃跑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分院向专署公安处发出建立健全劳改管教制度,防止犯人逃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书。
1956~1960年,全区监所检察工作的中心是纠正管教工作方面的违法措施和干部违法行为,切实贯彻“管教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958~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劳改单位移送的重新违法犯罪人犯580人,起诉530人,建议给其他处理的50人。
1961~1966年间,分院经常配合公安,法院对监所,劳改场所进行检察。1962年,分院对专区油厂、第四监狱、安淮圩农场、城西水库工程队、大旷圩农场等5个劳改单位进行检查,对1961年以来在押劳改人员生病和死亡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经地委同意后,分院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到1962年底,上述5个劳改单位的情况大为好转,在押犯人非正常死亡得到了控制。
1980年3月,分院恢复重建后建立了监所检察科,使监所检察工作基本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从1981年起,监所检察开始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到1986年底,共受理申诉案件292件,其中自办75件,转办217件。自办75件案件中,经复查认为原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基本适当。
1987~1992年,全区监所检察部门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建议557件,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48件48人,对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1728次,发现并纠正隐患139起,避免自杀案件24起。共办理监所检察案件346件346人,审查起诉案件124件135人,纠正超期羁押1825件1943人。纠正违法关押226起,驻所检察人员找人犯和犯人谈话做政教工作2279次,促使人犯和犯人检举揭发犯罪分子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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