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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两
银两为清代主币,其与制钱,原定为1两比钱1千,但市场流通时有涨落。自清末至民国初,总的趋势是银价日高,制钱跌落。清末市场约为银1两比钱1405,其中由于制钱有官铸、私铸(又称毛钱)的不同,私铸又低于官铸约三分之一。民国2年(1913年),银1两(湘平,合36.13克)比制钱1700。银两与银元的比值也不固定,大体是清道光、咸丰年间7钱多银子即可抵外洋(本洋)1元;后涨至9钱甚至1两以上。民国2年,银1两(库平,37.33克)比换龙洋(7.2钱版)1元5角,而市场则不一定。民国3年,国家币制规定停止银两使用,但境内田赋征收仍依银两折“元”。民国22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废两改元”法令,规定一切计算均不得使用银两。而区内一直到民国32年仍有以银计赋,折元征收。建国后,国家规定金银国有,挂牌收兑,1950年6月,每两价1万元(旧人民币),以后逐步提高。1987年挂牌,每克0.55元(约合每两17.32元)。而市场的公私银饰买卖则约高于牌价1倍以上。1992年牌价每克0.85元。
二、银元(含银元兑换券)
以“元”计值,由于中外版别繁多,重量成色不一,前清的“龙洋”重量有1两、7钱2、7钱3,区内以7钱2为主;民国各版多为7钱2;含银量:国币,中央厂、局发行的高于地方,本省军阀后期发行最低的只70%以下,其它大多在80%至90%左右。
银元与铜元(当十)的比换:清制1比100枚;民国初年涨至110至120枚,以后铜元逐步下落,民国20年后跌至1:300枚。银元与铜元的比换,因地而异,区内城乡不尽一致,主要是根据余缺和邻近的境外市场变化而变动。抗日战争期间日军大量掠收硬币,银元陡俏;日军以法币5元易银元1元;银元3元易煤油1听(约15公斤),当时中国金融机构亦以每元加贴2、3角回收。一时在敌战区银元纷纷出现,公开流通。抗战胜利后,法币急剧贬值,银元更趋活跃,物价、工薪竟有以银元计算。民国37年“金圆券”发行,法定银元1元比价金圆券2元。及至本区解放,市场银元涨至1比金圆券1500元,涨达750倍。
建国后,人民政府严禁银元流通,采取低价收兑。人民银行第一次挂牌:甲类(“袁像”)每元为人民币3700元(旧人民币);乙类(“孙像”、“外洋”)按甲类9.5折;丙类(川、滇)按甲类6折。1951年对收兑土改中收得的金银、银元与白银的比价,定为纯银1两(市)比“袁像”1元。以后银元牌价逐步调高,1987年,每元牌价为人民币13元;少数市场价,每元约40元左右。1992年,牌价调升至每枚20元;市场私人交换约40至50元。其中少数稀有版别,则按珍稀程度论值,已无货币意义。
三、铜元
区内流通的当十铜元,清代原制重量定为2钱,1当制钱10文的,百枚比换银元1元(含银行券)。民国初年,铜元低落,跌至110至120枚;30年代法币发行时规定为每1元法币比换300枚;市场流通最高达330至340枚。抗战时期日伪掠收,国民政府以及区内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亦以提高与法币的比换相抵制。民国29年(1940年)规定为200比1,翌年又提高为100比1,不久市场绝迹。
四、法币(含关金券、安徽地方银行券)
法币发行后,以等值收回银元及银行兑换券。法币除纸质的主币外,同时发行有铜质1分、半分币,1分币的重量不及原当十铜元1枚,而币值却当铜元3枚(此时法币比换铜元300)。
法币依附于英镑、美元,先行之初,比值1英镑2便士半,币值比较稳定。抗战爆发初,虽然市场上工业品极度匮乏,而法币尚能保持一定的购买力;尤以农土产品,由于战争阻隔,价格更是下降。及至太平洋战争爆发(1941年),法币失去外汇作用,币值下落。民国31年(1942年),发行1比法币20的“关金券”自后方进入区内流通。这时南京汪伪政府发行“中储券”,对法币由以往的套取转为打击排斥,法币贬值更快。民国32年农土产品价格较前(1937年)上升百倍;工业品上升300至600倍。抗战胜利后至新中国建立前区内工业品较战前火柴上涨达10万倍,洋布15万倍。
1953年2月,国家银行清理解放前(1937~1948年)公私银行存放款时,对法币贬值的分年比率是:民国26年100%,民国29年19.49%,民国32年0.77%,民国34年0.06%,民国35年0.026%,民国37年0.00008%。
五、金圆券
金圆券原定每元含金量0.22217克(当时规定黄金价每市两200元,银元每枚2元)。与法币的比值为1比300万元。金圆券发行后,贬值更甚于法币,1949年2月黄金市价每两达15万元,超过发行时750倍。同年2月20日,禁止流通;有关结算按金圆券4元比换华中币100元(折旧人民币1万元)。
六、淮南币(含华中币)
淮南币以实物(特别是粮食)作为发行保证金,每元币值约为大米16公斤。与法币比值:民国31年(1942年)发行的第一期,淮南银行自订1比法币3元;民国32年至次年发行第二期,1比法币5元;民国34年9月发行第三期,1比法币50元。与华中、江淮等币等价流通。1954年国家规定:收回比价按4000元(旧)比淮南币1元。华中币发行之初(即1945年11月),1比法币50元,解放后再次进入本区市场,并法定为本位货币,与“中州”、“北海”、“冀南”等币等值。与金圆券,互不通兑,有关结算,按100比金圆券4元。
七、人民币
1949年春,人民币进入市场,初定与“华中”、“北海”币为1比100;与金圆券的有关结算按1比4。与美元比价,按1美元合旧版人民币33000元。
1953年4月9日,国家规定,以旧版人民币收回解放战争时期的“抗(边)币”,每元比值为:“中州”币3元;“北海”币、“华中”币100元。
1954年9月,回收以上几种“抗币”之外的其它“抗(边)币”,“大江币”1比人民币4600元;“淮南币”1比4000元;“淮北币”1比8000元;“盐阜币”1比12000元;“江南”、“浙江”、“江淮币”1比4000元。
1955年3月1日,新版人民币发行,每元比旧版人民币10000元。新版人民币发行后,市场平稳,1950~1959年的10年中,市场物价指数为108%。最后的两年,由于“大跃进”的影响,物资匮乏(特别是粮食、食品),国家牌价虽无波动,而市场则一度出现不正常情况。1962年市场(当时对自由议价定为非法)稻价达每公斤0.5元(牌价1角)。后来经过“三年调整”,生产回升,物价渐趋平稳。直到1978年,逐年小有上升,而起伏不大。1978年以后,物价逐年有所上升,币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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